什么是工程教育实验班:个税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4 09:27:53
本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又在境外工作的人,
2006年以前均为
月工资-800-3200元
但2006年税法调高扣除后
我的月工资应纳税额
是不是变成了=月工资-1600-3200
是不是正确啊!!
我要关于这部份的文件

请参看
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51226143821784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3200元。

所以月工资应纳税额变成为月工资-1600-3200。

是的,税前的扣除额从800提高到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