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妖怪复刻个体值:懂法者,拾金不昧却收费,请问这样做是否触范法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4 06:33:12
我的身份证前几天不小心掉了,今天有人打电话来说是他捡了想还给我;问题是必须为此付款,还好他要的钱不多,我同意他的条件,顺利取回身份证。———请问这种手段是不是所谓的勒索呢?

人家捡到你的身份证,主动为你保管并归还给你,在民法上构成一种无因管理行为。
也就是说他在没有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主动地为了让你受益而有所付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无因管理人无权索要报酬,但因无因管理带来的费用和损失有权要求受益人承担。

楼主说的情况肯定构不成勒索,但如果他是要求报酬则没有法律依据。
其实对方为你送还失物,耽误了时间,也花费了路费,通讯费等等,你适当给予补偿也是合情合理的。
拾金不昧是美德,知恩图报不也是美德吗?

愿楼主和气生财:)

中国刑法中有敲诈勒索罪,如金额不足不能构成该罪罪。先答应他,如果你想要回钱则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不过起诉费用高于他所要的钱,这就是法律所谓公平的尴尬。

据了解,目前已提交我国立法机关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拾金不昧者,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最高可获失物价值20%酬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主要起草人梁慧星教授介绍说,1998年,中国物权法课题研究组开始着手起草,1999年底已拿出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提交立法机关。草案建议稿在规定了拾得者的义务的同时,又提出拾得人应享有报酬请求权。即拾得人可向失主要求报酬,也可自愿放弃报酬。但一旦拾得者提出要报酬,失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失物价值3%至20%的酬金。遗失物的价值愈大,酬金的比例就愈小。遗失物的价值难以衡量的,如书信、照片、证书等,可参照其资力、身份、地位、感情程度等,酌定价值,确定酬金。如果遗失人刊发了悬赏广告,应当视为一种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在取回遗失物后,应当履行悬赏广告的承诺。在悬赏和法定的报酬请求之间,拾得人只能选择其一。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颖怡对《物权法》为招领酬金正名持支持态度。她说,《物权法》草案写进了归还失物有权索取报酬的新规定,把公民由假想中的“道德圣人”恢复为“普通人”。“普通人”的概念是不含任何社会所推崇的道德标准的,而以前的法律在规范人们“拾到他人遗失财物”后的行为时,往往把公民视为“雷锋”,没有明文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对于市民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提出了过高的要求,其结果是法律的规定形同虚设。她强调,法律一定要符合“人情”,才具有可操作性。

这不是勒索,这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他有权获得适当的费用,至于费用由你和他约定.
物权法(草案)117条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

他是无意拣到的,要的金额也不多,则不是勒索;但他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