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混龄教育:民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03:09:14
王某在某地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王某情急之下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在救人过程中,王某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该女子头部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王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自己包扎伤口用去20元。当晚,王某住宿医院招待所时,已经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声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王某表示了感谢。

问:(1)王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及为治疗自己伤口而支付的费用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3)王某为该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其偿付?为什么?
(4)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王某能否请求该女子给付一定报酬?为什么?
(6)王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第一个问题: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因为该男子对轻生女并没有法律上和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二,三个问题:王某的照相机及治疗费由轻生女赔偿,王某给轻生女垫付的治疗费,由轻生女返还.如她是未成年人由家长承担.
第四个问题:由王某偿还给服务员,然后由轻生女或其家长返还给王某.
第五个问题:针对你所说的案例,是不可以,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前约定.当然轻生女或其家长,自愿给付,那是另一回事.
第六个问题:王某不应赔偿轻生女的衣服损失.理由是:王某的行为是为了轻生女的利益.王某对轻生女衣服的损坏,既不是故意,也没有过失.

呵呵,这是03年司考真题.
1、因救助行为发生的无因管理关系
2、由女子偿付,理由:是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费用
3、能。理由: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 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由女子偿付。理由: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义务。或基于合同相对性由张某偿付后向女子追偿。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

1.无因管理关系
2.应该有该女子承担
3.能
4.由该女子偿付
5.不能
6.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