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米货车出租:保安人员有资格搜别人身吗?什么人才有资格?要什么条件吗?比如搜查证之类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8:41:42

保安人员没有资格搜身,公安员出示证件后可以以适当的形式搜身,不用搜查证的。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察在危急情况下能否对异性施行人身搜查?这其实就是一个警察的生命健康权和公民隐私权发生矛盾时的选择问题——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会使用人身搜查的手段。人身搜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查清和清除隐藏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的各种凶器和武器,防止犯罪嫌疑人行凶、自伤、自残或逃跑等,确保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二是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脏证、罪证,如钱财、毒品、文件、作案工具等,为案件侦破和认定犯罪提供线索和证据。在实践中,侦查人员经常遇到需要对女性犯罪嫌疑人人身搜查的情况。我国目前关于异性实施人身搜查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另外一个是1998年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搜查妇女的身体,应由女侦查员进行。”法律上要求同性搜查的立法目的大概是为了维护女性犯罪嫌疑人在性和隐私方面的尊严和权利,同时避免个别人以人身搜查为借口对妇女性骚扰。应该说立法的出发点是好的,在这些年的实践中也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这种武断的一刀切式的规定在实践中也有负面的影响。

首先看一个近年发生在广东的案例:公安人员根据情报设伏抓捕毒贩,在其中一个设伏点抓获一名中年妇女,由于在场的公安人员和武警皆为男性,根据法律规定无法对其搜身,只好决定先用警车将其押解回局。途中,坐在车后排的女毒贩趁身边的警察不备突然从隐私处拽出一颗手雷引爆,造成两名警察当场牺牲、一名重伤的严重后果。据统计,自1980年至今,我国因公牺牲的民警达5000余名,受伤10万余名。伤亡具体原因虽暂无统计,但可以肯定的是:上述悲剧绝非个案。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警察在危急时刻能否对异性施行人身搜查?这其实就是一个警察的生命健康权和公民隐私权发生矛盾时的选择问题。警察也是人,他也有自己生存和生活的权利,以其生命的安全为代价去维护一个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是不是残酷了一点?

其次,立法者在制定本条规定时过多地考虑了男性和女性的区分,而没有从警察和犯罪嫌疑人角度去分析。男警察的确是男性,但他同时又是执行公务的警察;女犯罪嫌疑人的确是女性,但她在特定的时间和场合与警察发生法律关系时又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紧急时刻男性警察对女性犯罪嫌疑人搜身岂能等同于社会上烂仔的耍流氓?当然,警察中也许真的有个别人在对异性搜查时会产生一些不良企图,但从人性恶的观点出发用怀疑的眼光看待所有警察仍稍显简单和武断。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医院妇产科就应该把所有的男医生赶出去。因为话可以这么说:“虽然产妇是病人,但她是女性啊。谁能担保男医生在给产妇接生时不会有什么龌龊心理?

即使立法者从保护女性身体尊严和权利的角度出发坚持规定此条,那么至少应该考虑到现实中种种复杂的情况,补充一句“在危急情况下,也可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至于什么是危急情况,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规章、条例或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如果还不放心,可以建立一些实施异性搜查程序上限制性的规定,如事前审批、事后备案、督察监督等,尽量控制和规范。对个别违法乱纪者,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适用上,或者直接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定罪,或者以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