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纸巨翅飞龙大全:民事法律事实概念的困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22:55:11
根据大多数民法学著述的观点,通说认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为:所谓法律事实(或称民事法律事实),是指那些为民法规范所确认,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但是,有学者指出,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不能等同于民事权利的变动。
于是,上述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带来两个问题:
(一)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追认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
通说认为,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追认属法律行为(从而也是法律事实)。
但是,合同在法定代理人为追认前已经成立,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相对人之间已经发生合同法律关系,只是由于法律对其规定为效力未定,合同所定之权利、义务尚未发生。此时追认行为并未引起(合同)法律关系的变动,只是使合同自始有效,即合同所定权利义务开始发生(换言之,是引起权利变动)。因此,根据上述民事法律事实概念,由于追认行为既没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也没有引起其变更或消灭,所以追认行为不应是法律事实。这与通说“追认属法律行为”矛盾。
(二)代理权之授予是不是法律行为?
通说认为,代理权的授予是法律行为,而且是单方法律行为(从而也是法律事实)。
代理权的授予,其法律效果是代理人获得代理权。而代理权虽名为“权”,却不是权利,只是一种法律资格或地位;并且,代理人根本没有“必须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因此,根据授权行为的独立性,授权人与代理人之间根本未因代理权的授予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没有发生法律关系。从而代理权的授予不是法律事实。这也与通说矛盾。
类似的问题还有:有的民法著作虽然采用通说的法律事实的概念,却将自然人的出生作为法律事实,其效果是“取得权利能力”,明显是认为“法律资格的获得”也属于私法上的效果,而不限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实际上也否定了通说的法律事实概念。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难道关于民事法律事实概念的“通说”有问题?
2006-03-30
答者所言固然正确,可惜并未理解、也并未回答我的问题。

我觉得要想真正理解民事法律事实,只要弄清楚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可以了。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民事法律事实的结果。
能理解吗?

我觉得要想真正理解民事法律事实,只要弄清楚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可以了。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民事法律关系就是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民事法律事实的结果。
能理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