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等级:是不是妇女在产假后1年内,无论是工作表现多差都不能解雇的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3:43:52

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只是说不能根据劳动法第26,27条解雇产期的妇女,也就是说可以根据第25条解雇她: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这条也只是说不能”以怀孕\产假等原因”辞退.换个说法,即可以以<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辞退.

  另外,我找不到关于产后一年内不能辞退的说法.应该没有这样的时间限制.

我认为这句话不对,我国的《劳动法》确实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做了不能辞退的规定,但要是工作表现太差解雇是应该的,能说的过去。

不是,如果这么认为就特错了,即使一年内不解雇,那一年后还有还结果吗?

哺乳期规定的就是一年。当然单位可以以提前发放剩余哺乳期工资的形式接触劳动合同,这样就不违反劳动法了。

产假后1年内不应辞退你,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是产假前的问题,也得等产假后处理.

我认为不是这样。劳动法目的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对不合法权益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