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役 影子之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年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04:03:30
1953年的土地法

可以约定30年,也可以50年,最长不得超过70年。
但现在,涉及拆迁占地,说解除就解除。什么都不算了。打官司也没得说。法院有类似判例的。

《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民的土地权利有着如下的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管理法第二章)。从这些法律之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出,土地的所有权的属于国家的,使用权是属于农民的。农民承包国家的土地是通过法律所容许的合同形式进行的。农民的一切承包权利,在合同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也受到了合同的保护。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为三十年,除了特殊的情况外,即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之下才能调整三十年的使用期。所有的这些规定,实际上和西方的所谓私有制已经没有多大的差别了。因为私有制也无非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3]。而中国的所有法律规定,却几乎满足于这三方面的内容。因而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可以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已经将土地私有化了,尽管在名义上仍然是国家集体所有,但农民已经在行使着私有化条件下的权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