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p导入java类:乒乓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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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乒乓球的比赛规则:
1.1 球台
1.1.1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高地向高76厘米.
1.1.2比赛台面不包括球台台面的侧面。
1.1.3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至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1.1.4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合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1.1.5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一个整体。
1.1.6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1.2 球网装置
1.2.1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1.2.2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1.2.3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1.2.4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1.3 球
1.3.1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38毫米。
1.3.2球重2.5克。
1.3.3球应用赛璐璐或类似的材料制成,呈白色,、黄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1.4 球拍
1.4.1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1.4.2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或0.35毫米。
1.4.3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1.4.3.1”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颗,不多于5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1.4.3.2"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遍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1.4.4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1.4.5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覆盖物以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整体。
1.4.6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拍身边缘上的包边应无光泽,不得呈白色。
1.4.7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许使用。
1.4.8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1.5 定义
1.5.1“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1.5.2“球处比赛状态”,从发球时,球被有意向上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的一瞬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1.5.3“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1.5.4“一分”:判分的回合。
1.5.5“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1.5.6“不执怕手”:未握着球拍的手。
1.5.7“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1.5.8 "阻挡”:对方击球后,处于比赛状态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也未超过比赛台面或其端线,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带的任何物品。
1.5.9“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1.5.10“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1.5.11"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1.5.12“裁判助理":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1.5.13运动员“穿或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带的任何物品。
1.5.14球从突出台外的球网装置之下或之外经过,或回击的球越过球网后又回弹过网,均应视作已”超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1.5.15球台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1.6 合法发球
1.6.1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执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和伸平。球应是静止的,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和比赛合面的水平面之上。
1.6.2发球员须用手把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
1.6.3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1.6.4从抛球前球静止的最后一瞬间到击球时,球和球拍应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之上。

1.6.5击球时,球应在发球方的端线之后,但不能超过发球员身体(手臂、头或腿除外)离端线最远的部分。
1.6.6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看清他是否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
1.6.6.1如果裁判员怀疑发球员某个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并且他或者副裁判员都不能确信该发球动作不合法,一场比赛中此现象第一次出现时,裁判员可以警告发球员而不予判分.
1.6.6.2在同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发球动作的正确性再次受到怀疑,不管是否出于同样的原因,不再警告而判失一分.
1.6.6.3无论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时候,只要发球员明显没有按照合法发球的规定发球,他将被判失一分,无需警告。
1.6.7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做出决定免予执行,但须在赛前向裁判员说明。

1.7合法还击
1.7.1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1.8比赛次序
1.8.1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两者交替合法还击。
1.8.2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合法发球,再由接发球员合法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再由接发球员的同伴合法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合法还击。

1.9重发球
1.9.1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1.9.1.1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1.9.1.2如果接发球员或同伴未准备好时,球己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其同伴均没有企图击球。
1.9.1.3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合法还击或遵守规则。
1.9.1.4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1.9.1.5在双打时,运动员错发,错接。
1.9.2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1.9.2.1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1.9.2.2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1.9.2.3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1.9.2.4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1.10 一分
1.1O.1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1.10.1.1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发球;
1.1O.1.2对方运动员未能合法还击;
1.1O.1.3运动员在发球或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1.10.1.4对方击球后,该球越过本方端线而没有触及本方台区;
1.10.1.5对方阻挡;
1.10.1.6对方连击;
1.10.1.7对方用不符合1.4.3条款的拍面击球;
1.10.1.8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两使球台移动;
1.10.1.9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1.10.1.10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1.10.1.11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1.10.1.12执行轮换发球法时,接发球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包括接发球一击,完成了13次合法还击。

1.11 一局比赛
1.11.1在一局比赛中,先得21分的一方为胜方,2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1.12 一场比赛
1.12.1一场比赛应采用三局两胜制或五局三胜制。
1.12.2一场比赛应连续进行.但在局与局之间,任何一名运动员都有权要求不超过两分钟的休息时间。

1.13 发球、按发球和方位的选择
1.13.1选择发球,接发球和这一方,那一方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
1.13.2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先在某一方后,另一方运动员应有另一个选择的权力.
1.13.3在获得每五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方比分都达到2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1.13.4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1.13.5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发球员·
1.13.6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10分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1.13.7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10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1.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1.14.1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1.14.2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1.14.3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1.15 轮换发球法
1.15.1如果一局比赛进行到15分钟仍未结束(双方都己获得至少19分时除外),或者在此之前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要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1.15.1.1当时限到时,球仍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15.1.2当时限到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1.15.2此后,每个运动员都轮发一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合法还击,则判发球方失一分。
1.15.3换发球法一经实行,该场比赛的剩余部分必须继续实行,直至该场比赛结束。

乒乓球竞赛规则 2005-2006 >> (3)
第三章 国 际 竞 赛 规 程3.1 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3.1.1 比赛类型3.1.1.1 ?#22269;际竞赛?#65292;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3.1.1.2 ?#22269;际比赛?#65292;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3.1.1.3 ?#20844;开赛?#65292;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3.1.1.4 ?#38480;制赛?#65292;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3.1.1.5 ?#36992;请赛?#65292;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参加的比赛。3.1.2 适用范围3.1.2.1 除了3.1.2.2另有规定或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规则(即第二章)将适用于世界、洲际和奥林匹克的比赛,以及公开赛和国际比赛。3.1.2.2 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颁发的实验性规则。3.1.2.3 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3.1.2.3.1 世界和奥林匹克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3.1.2.3.2 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3.1.2.3.3 公开锦标赛(3.7.1.2),除非国际乒联执委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3.1.2.4条规定予以同意;3.1.2.3.4 公开赛,3.1.2.4条款规定的除外。3.1.2.4 不符合本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3.1.2.5 建议此竞赛规程应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组织的国际限制赛、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规则举行。3.1.2.6 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写入已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3.1.2.7 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书》、《比赛官员手册》和《裁判长手册》的形式公布。3.2 器材和比赛条件3.2.1 批准或许可的器材3.2.1.1 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表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 从2006年1月1日起,如果新胶水含有不挥发性有机溶剂,将只能得到国际乒联的许可。3.2.1.2 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球网装置及球的牌子和颜色;器材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牌子和型号中挑选。3.2.1.3 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品牌和型号,在其边缘必须附有清晰可见的商标型号及国际乒联(ITTF)的标记。国际乒联办公室将保留所有批准和授权的器材和材料的清单,而且从国际乒联网站上也可以获得详细资料。3.2.2 比赛服装3.2.2.1 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他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3.2.2.2 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3.2.2.3 在运动员比赛短袖服装的后背可印有号码和文字,用于标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符合3.2.4.9条款所规定的广告。如果短袖比赛服装的背后印有运动员的姓名,应该在紧靠衣领下的位置。3.2.2.4 在短袖运动衫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戴被组织者指定的用于标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3.2.2.5 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3.2.2.6 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和字样。3.2.2.7 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3.2.2.8在世界或奥林匹克的比赛中,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组成的双打运动员,应穿着同样的服装,但鞋袜和服装广告的数量、尺寸、颜色和设计除外。在其他国际竞赛中,如果基本颜色相同并得到所在协会的批准,同一协会组成的双打运动员,可以穿不同制造商的服装。3.2.2.9 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衫,以使观众能够容易地区分他们。3.2.2.10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短袖运动衫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裁判员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3.2.2.11 运动员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穿着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等应为其协会批准的种类。3.2.3 比赛条件3.2.3.1赛区空间应为长方形,且不少于14米长,7米宽,5米高,但四个角可用不长于1.5米的挡板围起。3.2.3.2以下器材和装置应被视为每个比赛区域的一部分:球台及球网装置,裁判员桌椅,比分显示器,毛巾盒,台号,挡板,地胶,挡板上的队名牌或人名牌。3.2.3.3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3.2.3.4 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从比赛台面高度测得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台面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其他比赛中,比赛台面的照明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3.2.3.5 使用多张球台时的照明水平应是一致的,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得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明度。3.2.3.6 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5米。3.2.3.7 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未加遮盖窗户等透过的日光。3.2.3.8 地板不能颜色太浅或反光强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为砖、水泥或石头;在世界和奥林匹克比赛中,地板应为木制或国际乒联批准的某品牌和种类的可移动塑胶地板。3.2.4粘贴3.2.4.1球拍覆盖物可由压力感应胶纸或不含有禁用溶剂的粘合剂粘贴在球板上。从国际乒联秘书处可得到禁用溶剂的清单。3.2.4.1.1从2006年9月1日起,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粘合剂不得在比赛场地使用。从2007年9月1日起,他们将不再被使用。3.2.4.2在世界、奥林匹克和主要的巡回赛中将进行胶水检测,运动员的球拍被检测出含有违禁溶剂,将被取消本次比赛的参赛资格并报告其所属协会。3.2.4.3 应提供一处通风良好的地方用于粘贴球拍覆盖物,比赛场地的其他任何地方不得使用液体粘合剂。3.2.5 广告3.2.5.1 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3.2.3.2中的所列的器材与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3.2.5.2 在奥运会中,比赛器材,比赛服装以及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应符合国际奥委会条例的规定。3.2.5.3 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发光的颜色。3.2.5.4 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橙色,亦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40厘米以内;建议使用比底色深些或淡些的颜色。3.2.5.5 地板上标记物的颜色中不应有白色或橙色;建议稍深于或浅于底色。3.2.5.6 比赛区域地面最多可有4个广告,球台的每个侧面和每个端面可各有一个广告,每个广告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两端的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3.2.5.7 球台两个侧面各1/2处和端面均可有一个临时性广告,该广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应商的广告,而且和永久性广告必须有明显区别;每个广告总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3.2.5.8 球网上的广告应深于或浅于背景的颜色,与球网顶端的距离不少于3厘米,并且不得遮盖网眼。3.2.5.9 赛区内裁判桌或其他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3.2.5.10 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3.2.5.10.1 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3.2.5.10.2 短袖运动衫的前面、侧面和肩部不得有6条以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厘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而且在短袖运动衫正面的广告不得超过4条。3.2.5.10.3 短袖运动衫的背后不得有2条以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厘米。3.2.5.10.4 短裤或短裙上可有不超过2个、总面积不超过80平方厘米的广告。 3.2.5.11 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3.2.5.12 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3.2.5.13 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3.3 比赛官员3.3.1 裁判长3.3.1.1 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3.3.1.2 裁判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3.3.1.2.1 主持抽签;3.3.1.2.2 编排比赛日程;3.3.1.2.3 指派裁判人员;3.3.1.2.4 主持裁判人员的赛前短会;3.3.1.2.5 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3.3.1.2.6 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3.3.1.2.7 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3.3.1.2.8 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3.3.1.2.9 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3.3.1.2.10 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3.3.1.2.11 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3.3.1.2.12 对于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3.3.1.3 经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个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3.3.1.4 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自始至终应亲临比赛场地。3.3.1.5 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人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事实问题做出的判定。3.3.1.6 从抵达比赛场地开始至离开场地,运动员应处于裁判长的管辖之下。3.3.2 裁判员3.3.2.1 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副裁判员。3.3.2.2 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3.3.2.3 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3.3.2.3.1 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3.3.2.3.2 按3.4.2.1.1和3.4.2.1.2条款规定,任意取一只球;3.3.2.3.3 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3.3.2.3.4 决定是否由于运动员身体伤病而放宽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3.3.2.3.5 控制方位和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3.3.2.3.6 决定每一个回合得1分或重发球;3.3.2.3.7 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3.3.2.3.8 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3.3.2.3.9 保持比赛的连续性;3.3.2.3.10 对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3.3.2.3.11如果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短袖运动衫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更换。3.3.2.4 副裁判员应:3.3.2.4.1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3.3.2.4.2有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规定时,通知裁判员。3.3.2.5 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3.3.2.5.1 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3.3.2.5.2 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3.3.2.5.3 运动员阻挡;3.3.2.5.4 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3.3.2.5.5 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3.3.2.6 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副裁判员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员均可当计数员,计接发球方运动员的击球板数。3.3.2.7 裁判员不得否决副裁判员或计数员根据3.3.2.5和3.3.2.6条款所做出的决定。3.3.2.8 从抵达比赛区域开始至离开区域,运动员应处于裁判员的管辖之下。3.3.3 申诉3.3.3.1 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场比赛的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3.3.3.2 对有关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3.3.3.3 对裁判人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3.3.3.4 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3.3.3.5 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3.3.3.6 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所作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3.3.3.7 规则委员会将就此做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已做出的任何最后决定。3.4 比赛的管理3.4.1 报分3.4.1.1 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或在情况允许时,裁判员应立即报分。3.4.1.1.1 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3.4.1.1.2 在一局比赛开始后该交换发球权时,裁判的手势应指向下一个即将发球者,也可以在报完比分后,报出下一个即将发球员的名字。3.4.1.1.3 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运动员的姓名,然后报胜方得分数,再报负方的得分数。3.4.1.2 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3.4.1.2.1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应将靠近得分方的手臂举起,使上臂水平,前臂垂直,手握拳向上。3.4.1.2.2 当出于某种原因,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3.4.1.3 报分,以及在实行轮换发球法时的报数,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3.4.1.4 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和观众都能看清楚。3.4.1.5 当运动员因不良行为受到正式警告后,应在记分牌该运动员得分处放置一个黄牌。 3.4.2 器材3.4.2.1 运动员不得在赛区内挑选比赛用球。3.4.2.1.1 在进入赛区之前,运动员应有机会挑选一个或几个比赛用球,并由裁判员任意从中取一个球进行比赛。3.4.2.1.2 如果未能在运动员进入赛区前挑选比赛用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3.4.2.1.3 如果比赛中球损坏,应由比赛前选定的另外一个球代替;如果没有赛前选定的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球代替。3.4.2.2 在一场单项比赛中,不允许更换球拍,除非球拍意外严重损坏到不能使用。如果运动员在比赛中损坏了球拍,应立即替换随身带来的另一块球拍,或场外递进的球拍。3.4.2.3 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3.4.3 练习3.4.3.1 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3.4.3.2 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3.4.3.3 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3.4.4 间歇3.4.4.1除了一方运动员提出要求外,单项比赛应连续进行。3.4.4.1.1在单项比赛的局与局之间,有不超过1分钟的休息时间;3.4.4.1.2在单项比赛的每局比赛中,每得6分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可用短暂的时间擦汗。3.4.4.2一名或一对双打运动员可在一场单项比赛中要求一次暂停,时间不超过1分钟。3.4.4.2.1 在单项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者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或队长提出。3.4.4.2.2 如果一名运动员或一对运动员与其指导者或教练员对是否暂停有不同意见时,在单项比赛中决定权属于这名或这对运动员,在团体比赛中决定权属于指导者或教练员。3.4.4.2.3 请求暂停只有在球未处于比赛状态时做出,应用双手做出?T ?#22411;表示。3.4.4.2.4 在得到某方合理的暂停请求后,裁判员应暂停比赛并出示白牌,然后将白牌放在提出要求暂停一方运动员的台区上。3.4.4.2.5 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准备继续比赛(以时间短的计算)或1分钟暂停时间已到时,白牌应被拿走并且立即恢复比赛。3.4.4.2.6 如果比赛双方运动员或是他们的代表同时提出要求暂停,应在双方运动员准备恢复比赛或暂停时间满一分钟时继续比赛。在这场单项比赛中,双方运动员都不再有暂停的权利。3.4.4.3遵守规定的练习时间(3.4.3.1),一场团体比赛比赛应连续进行,除了厖3.4.4.3.1需要连场的运动员有权在连场的比赛之间要求最多5分钟的休息时间。3.4.4.4 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至于给对方带来不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十分钟。3.4.4.5 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3.4.4.6 如果赛区内有人受伤流血,应立即中断比赛,直到他接受了医疗救护并将赛区内所有血迹擦干净后再恢复比赛。3.4.4.7 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单项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间法定休息和暂停间歇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3.5 纪律3.5.1 场外指导3.5.1.1 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任何人的场外指导。3.5.1.2单项比赛,一名或一对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果一对双打运动员来自不同协会,则可分别授权一名指导者;但应视这两名指导者为一体。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3.5.1.3 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但在赛前练习结束后到比赛开始前不能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他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3.5.1.4 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已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3.5.1.5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赛,整场团体比赛中不允许任何人代替他做指导者。在单项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不允许在该场单项比赛结束前返回。3.5.1.6 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向裁判长报告。3.5.1.7 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3.5.2 不良行为3.5.2.1运动员和教练员或其他指导者应该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诸如辱骂性语言,故意破坏比赛用球或将球打出赛区,踢球台或挡板和不尊重比赛官员等。3.5.2.2任何时候,运动员和教练员或其他指导者出现严重冒犯行为,裁判员应该中断比赛,立即报告裁判长,如果冒犯行为不太严重,第一次裁判员可出示黄牌,警告冒犯者,如果再次冒犯将被判罚。3.5.2.3 除3.5.2.2和3.5.2.5条规定外,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第二次冒犯,裁判员应判对方得1分,再犯,判对方得2分,每次判罚,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3.5.2.4 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运动员在被判罚3分后继续有不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比赛,并立即报告裁判长。3.5.2.5 在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更换了没有损坏的球拍,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向裁判长报告。3.5.2.6 双打配对中的任何一名运动员所受到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作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但未受警告运动员在同一场团体比赛随后的单项比赛中不受影响;双打比赛开始时,配对运动员中任何一名在同一场团体比赛中已经受到的最严重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作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3.5.2.7 除3.5.2.2条规定外,教练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再次冒犯,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直到该场团体比赛或单项赛中的该场单项比赛结束才可返回。3.5.2.8 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有严重不公平或冒犯行为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包括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当他采取行动时应出示红牌。3.5.2.9 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团体(或单项)比赛的资格。3.5.2.10 裁判长有权取消已经两次被驱逐出赛区的任何人在本次竞赛剩余时间里的临场资格。3.5.2.11 非常严重不良行为的事例应报告冒犯者所属协会。3.5.3 精神面貌3.5.3.1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应维护本项运动的良好风貌,运动员尤其应该尽力赢得比赛,除生病、受伤外,不得退出比赛。3.5.3.2任何运动员,如不能遵守这些规定,将被处罚全部和部分奖金,和(或)暂停国际乒联的比赛。任何有意未能遵守这些规定的运动员,将在有奖金的项目中被处罚全部或部分奖金和/或暂停参加国际乒联的比赛。3.5.3.3如果任何指导者或官员被证实参与违反规定,相关国家协会也应处罚此人。3.5.3.4 执委会将任命一个由4名成员和1名主席组成的纪律小组,该小组将根据执委会所作的指令,决定是否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且如有必要,作出相应的处罚。3.5.3.5受到处罚的运动员、指导者或官员可在15天之内就纪律小组的决定向国际乒联执委会提出申诉,执委会所作的决定为最后决定。3.6 淘汰赛的抽签3.6.1 轮空和预选赛3.6.1.1 淘汰赛第一轮的位置数应为2的幂。3.6.1.1.1 如果位置数多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第一轮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数目。3.6.1.1.2 如果位置数少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应举行预选赛,使预选赛出线人数和免于参加预选赛的人数的总和等于所需的位置数。3.6.1.2 轮空位置应按照种子排列先后次序安排,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3.6.1.3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应视情况尽可能均匀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1/4区、1/8区或1/16区。3.6.2 按排名排列种子3.6.2.1 排名在前的选手应被列为种子,以使他们在比赛进行到较后轮次时相遇。3.6.2.2 种子数不得超过该项比赛第一轮的选手数。3.6.2.3 第一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种子应通过抽签进入规定的位置,具体如下:3.6.2.3.1 第三、第四号种子应抽入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3.6.2.3.2 第五至第八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4区的底部和双数1/4区的顶部;3.6.2.3.3 第九至第十六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8区的底部和双数1/8区的顶部;3.6.2.3.4 第十七至第三十二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16区的底部和双数1/16区的顶部。3.6.2.4 在团体淘汰赛中,每一协会中排名最高的队才有资格按排名被列为种子。3.6.2.5 排列种子应按国际乒联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下列情况除外:3.6.2.5.1 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队)均来自同一洲联合会下属的协会,该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3.6.2.5.2 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均来自同一协会,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3.6.3 按协会提名排列种子3.6.3.1 来自同一协会的报名选手应尽可能合理分开,使他们在比赛进行较后轮次时相遇。3.6.3.2 各协会应按技术水平由强至弱地排列其报名运动员和双打配对的顺序,并应与种子排名表的顺序一致。3.6.3.3 排列为第一和第二号的选手应被抽入不同的半区,第三和第四号选手应被抽入没有本协会第一、第二号选手所在的另外两个1/4区。3.6.3.4 排名第五至第八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四号选手的1/8区。3.6.3.5 排名第九至第十六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八号选手的1/16区,以此类推直到所有报名选手都进入适当位置为止。3.6.3.6 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男子双打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在世界排名表无名,则应被视为属于在相应的洲联合会排名表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内,则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中排名较高的协会。3.6.3.7 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男选手的协会。3.6.3.8或者,任何由不同协会的运动员组成的双打配对可被视为同属于这两个协会。3.6.3.9 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不多于预选赛分组数目的选手应抽入不同的小组,并应按3.6.3.3~5所述的原则使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尽可能地合理分开。3.6.4 变更抽签3.6.4.1 只有竞赛管理委员会授权,才能对已经结束的抽签进行更改,情况许可时,还须征得各与之直接有关协会代表的同意。3.6.4.2 只有在纠正因通知和接受报名方面产生的错误和误解,纠正3.6.5所述的严重不平衡,或按3.6.6所述加入补报的运动员时,才可对抽签进行更改。3.6.4.3 一个项目比赛开始后,除必要的删减外,抽签结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预选赛可视作一个单独项目,不在此例。3.6.4.4 未得到有关运动员的许可,不可将其从抽签中除掉,除非其已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运动员在场,该许可应由运动员本人提出,如果运动员缺席,可由其授权的代表提出。3.6.4.5 如果两名双打运动员均已到会,健康状况允许比赛,不得变更其配对,变更配对的理由须是其中一名运动员受伤、生病或缺席。3.6.5 重新抽签3.6.5.1 除3.6.4.2 、 3.6.4.5和3.6.5.2条情况外

很多,我说不清~~~~(我专打乒乓球的)

一、选择方位和发球权
每场比赛开始前,由双方运动员用抽签的方法选择方位和发球、接发球。中签者有选择方位和发球、接发球权,也可要求对方先作选择。如中签者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对方则选择方位;如中签者选择方位,对方则选择先发球或接发球。

二、练球

一场比赛开始前,运动员有权在比赛开始的球台上练球2分钟。

三、合法发球

1、 发球时,球应放在不持拍手掌上,手掌应静止、张开、伸平、四指并拢,拇指自然张开。

2、 球停留在静止的不持拍手掌上的最后一刻,直到发球时击球,不持拍手和球以及整个球拍,应始终高于球台水平面。

3、 发球员只能手向上抛球,不得使球旋转,使球从手掌向上直抛,至少抛到离不持拍手手掌上16厘米。

4、 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降落时,发球员才能击球,并使球首先触及发球员台区,然后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触及接球员台区。

5、 在双打中,球应首先触及发球员的右半区,然后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触及接球员的右半区。

四、胜负评定

一局比赛:在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的单打或双打运动员为胜方,但打到10平以后,必须先得2分者为胜方。一场比赛:国际规定单打为七局四胜制、双打为五局三胜制。

五、器材

球台:长为2.74米,宽为1.525米,离地面0.76米,球台各边有一条0.02米宽的白线。球网:长为1.83米,宽为0.1525米,网柱外边距球台0.1525米。球的直径为40毫米。

理论不如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