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力资:关于工伤六级的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5 03:31:14
我父亲今年56周岁,因工作中发生意外造成右足损毁,右足踝关节缺失,现已经伤残等级鉴定为六级。请问生活自理能力等级评定为哪一级。是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还是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出院后每月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 14 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对照以上条件,你父亲基本符合第五项,自我移动可能需要护理,只能勉强算三级护理。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