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机械工程学校官网:法律---诉讼时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3 10:50:14
用户名: 王国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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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登录时间: 2006-03-18 19:02:04
自我简介: 我在2003年3月18号在信用社贷款4.8万元应至2004年3月18日到期.但只在04年年1月份付了一次利息后,直到今年的3月18号信用社也没有要过利息,到今天以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了吗?至今也没有收到过法院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通知?如果信用社在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可以认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这对你是有利的.

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应当在两年之内向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
从本案看,信用社自2004年3月18日起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到了不法侵害。而此间该信用社并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你主张所谓的权利。说明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并没有发生过任何引起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因此,此债务已由原来的法定之债变成了自然之债。故信用社虽有起诉的权利,但其已经丧失了胜诉的权利。所以说,对你是有利的!也就是说,在信用社起诉你时,你以诉讼时效的理由加以抗辩也就可以了!相信法院会支持你的!

楼上各位的解答当然都对。

但请楼主注意:不要高兴得太早。我们这里像你这样的情况多得是。
信用社会找出很多借口来证明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哪怕是再过两年起诉你。这种事情太多了,放心,没有天上掉馅饼的事!

这,就是中国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