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百合对战百草视频:国际贸易术语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5 02:43:24
我方出口矿产500公吨至欧洲,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海运至欧洲,容许卖方数量增减5%,买方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内不得分批。1,2月如期交货收款,3月因货源不足,与船公司协商,3月10日先在青岛装货70公吨上C轮,该轮航至烟台时,3月18日烟台再装75公吨。我方向银行提交了青岛、烟台两套提单共计145公吨。开证行拒付,理由:1,合同规定150公吨,现仅有145公吨;2,不准分批,现有青岛、烟台两地装运。 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

1,“容许卖方数量增减5%”,那么145公吨,还是在这个范围内,不构成不符点。

2,在UCP500号说的很清楚,在同一船期,同一条船,同一航线的装船不算“分批装运”。

开证行的2项拒付理由均不成立,我方应该据理力争。

楼上说的很对!!要搞清楚到底怎样了就算分批了,本题根本不符合分批的要素所以不算分批。
我想说的是干吗出这种题目,青岛到烟台完全可以托车到其中一个城市就行了用不着这样分着装吧

那是他们无理,我们打官司会赢的。

1,“容许卖方数量增减5%”,那就是142.5到157.5之间,145公吨在这个范围内,不构成不符。

2,UCP500上说,在同一船期,同一条船,同一航线的装船不算“分批装运”。

故该银行拒付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以前学的好象都忘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