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航空成都属地:能否讲叙一下中华民国成立之后中国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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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计处于民国二十年四月正式成立后,中心的统计机关才奠定了基础,而统计法规的建立也逐步兴起。主计处成立以后的统计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五种类型。

一是规划统计制度之骨干法令,如《统计法》及《统计法施行细则》等。《统计法》于民国二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公布,但当时未即实行。经过一年多的时间,民国二十三年四月公布了《统计法施行细则》,对于《统计法》颇多补充及解释之处,遂于民国二十三年五月一日与《统计法》同时施行。

二是关于调查统计之方案。统计资料之正确与否,决定于搜集资料的方法如何,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有二,一为登记,二为调查。自主计处统计局成立后,有关调查统计规则的法规公布很多。在登记方面,有《公务统计方案之意义及其拟订程序》、《拟订地方政府公务统计方案应注意之事项》等;在调查方面,其大者有基本国势调查方案、县户口普查方案、工业普查方案与物价调查方案等。这些方案的执行,对统计工作的统一起了一定作用。

三是关于调查统计之规则,如《警政统计规则》、《各省重要市县公务员生活费查编办法》、《户口普查条例》、《户口普查法》、《抗战损失调查办法》等。

四是关于统计机构的设置和工作规程。如《国民政府主计处处务规程》、《地方行政机关统计组织暂行规则》、《中央政府各机关统计室组织及办事通则》、《省(市)政府统计处组织规程》、《设置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机关会计统计机关办法》等。

五是关于统计人员的考试、任用条例。如《高等考试统计人员考试条例》、《普通考试统计人员考试条例》、《中央及各省市政府主计、会计、统计人员考核实施细则》、《主计人员任用条例》、《主计人员任用条例试行细则》等。

统计法规的建立对于统计工作走向系统化起了一定作用。兹对《统计法》作进一步的阐述如下:

《统计法》共分四章,卅二条。四章是:通则,统计之编制及报告,地方统计,附则。

《统计法》制订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全国政府统计之步调。故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各级政府统计之调查,全国统计总报告之编纂,统计办法之统一,工作之分配及事务之指导、监督,均依本法之规定。”可见所有政府统计范围内之重要事项均已包括在内。而第三十条则规定:“国立或地方设立之学术机关与教育机关,为研究学术而办理之统计,不适用本法之规定。”可见《统计法》仅适用于政府之统计。而政府应办理的统计,根据第三条规定为:(1)基本国势调查之统计;(2)各机关职务上应用之统计;(3)各机关所办公务之统计;(4)公务人员及其工作之统计;(5)各机关认为应办之其他统计。

明确规定了统计人员之间的监督、指导关系。第二条规定:“各下级政府之主计机关,或主计人员关于统计事务,应受该管上级政府主计机关之直接监督与指导”。

明确规定了统计范围之划分。第五条:“各级政府,及中央各机关统计范围之划分,由国民政府主计处根据需要情形,拟具方案,经全国主计会议之议决,呈请国民政府核定之。有变更时,亦同。……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机关,为行使职权所需要之特种统计,应由各该机关与国民政府主计处商定其范围”。

为统筹全国统计事业之进行,第九条规定,国民政府主计处,“应拟定每一年、每五年、每十年或其他一定期间之统计计划。”

各级政府主计机关,为办理统计之需要,“得随时调阅本政府或所属下级政府各机关有关系之档案表册,除军事、外交之机密案件外,各该机关长官不得拒绝各机关主办统计人员。调阅本机关之档案、表册时亦同”。

中华民国政府的统计工作

一、人口统计

民国以后曾举行过全国性和地区性的人口调查,但未能执行人口普查的原则,统计方法不尽科学,不能取得准确的全国人口数字。

(一)内务部举行的全国人口清查

民国元年,内务部曾举行全国人口清查,采用逐户调查的方法。调查项目有: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职业、出生率及死亡率,但未规定调查人口的标准时间。

虽然是全国调查,但只有江苏、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福建、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等19个省和绥远、京兆两个特别区进行了清查。尚有若干个省于民国五年以后方始举行清查。调查结果迟至民国五、六年始由内务部陆续公布。这次清查,大都采用逐户调查,但亦有地方官厅估计的。调查结果全国人口数字为405 816 967人。

以后,各省分别采用上述人口清查方法自行逐年调查人口,持续年数不等。其中:自民国元年至十六年,历年编查的有山西省;自民国元年至十年的有江苏、吉林、黑龙江、察哈尔4省;自民国元年至七、八年或四、五年的有浙江、江西、山东、直隶、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辽宁、新疆10省;其间只编查过一二次或推迟至民国四、五年才开始编查的有安徽、贵州、福建、甘肃、青海、宁夏、绥远7省;完全未编查过的有陕西、云南、广东、广西四省。

(二)民国十七年,内政部举行的全国户口调查

民国十七年,内政部制定《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附有调查统计表式,通告各省市政府,由民政厅于该年12月底以前作出调查汇报。调查方案如下:(1)调查表分住户、船户、寺庙、公共户四种,规定调查常住人口。(2)调查项目、住户、船户调查表为姓名、性别、与户主关系、已未嫁娶、有无子女、年龄及出生年月日、籍贯、曾否加入国民党、住居年数、职业、受教育程度、宗教、废疾及其他共14项。公共户与寺庙的调查项目,较为简单。(3)分区调查方法,除已实行自治章程的省份,按自政区划办理外,其余省市均依警区办理。未设警区的由该地方官署,按保卫团或民间习惯划分。(4)关于调查的标准时间未加规定,只限定调查结果于12月底以前汇报。

这次调查,一方面未规定调查人口的标准时间,调查项目多而又杂;另一方面在发布调查命令时,仅发出调查表和布置人口调查任务,对调查的准备工作均未安排,由各省市民政厅局自行处理,致使各省所用表格与部颁表格不尽一致,所得数字不很确实。

调查结果,延至民国十八年,只有江苏、浙江、安徽、河北、辽宁、湖南、陕西、山西、湖北、黑龙江、新疆、绥远、察哈尔13省及南京、上海、北平、天津、汉口5特别市报部。调查项目只涉及户数及男女人数,其他项目不是未加填报就是填报了也未加汇总。查报人口总数为211 930 000人。内政部以此为依据,对未查报户口的省份,按各该省原有最后一次调查的数字,参照土地面积和人口密度,对照邻省报部和调查数字,予以估计,求得全国人口总数为441 850 000人。

民国十八年后,各省市政府有逐年自行调查户口之举,其编查方法多系根据内务部《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及表式办理,各年编查的省市如下:

民国十八年有山西、河北、吉林、绥远、察哈尔、熟河、宁夏;十九年有湖北、山西、山东、河北、陕西、辽宁、察哈尔、宁夏及汉口;二十年有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贵州、山西、河南、察哈尔、宁夏;二十一年有江苏、浙江、江西、陕西、山西、河南、云南、广东、湖南、察哈尔、宁夏、绥远及广州;二十二年有江苏、安徽、河南、湖北、贵州、陕西、广西、宁夏、青海;二十三年有江西、安徽、山西、甘肃及南京、上海北平、天津;二十四年有湖北、河南、河北、青海、威海卫特别区及西安、贵阳;二十五年有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西康、新疆、青海、察哈尔、绥远、宁夏、南京、成都、贵阳、重庆。

(三)政府举办的其他人口调查

民国二十一年十月,国民政府公布《统计法》,确定全国户口普查由主计处主办。主计处于民国二十六年前往四川、云南、贵州三省考察保甲户口编查实况,决定将户口普查方法,纳入保甲户口编查之中。民国二十八、九年间,按此原则先后在四川省合川县沙溪镇及三峡实验区进行试查。民国三十年二月,国民政府公布《户口普查条例》,十月主计处拟订《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方案》,十二月四川省选户口普查委员会成立,办理彭县、双流、崇宁三县的户口普查。执行结果如下:

1.户的标准。分为普通户、营业户和公共户三种。普通户为在同一处所膳宿,并在同一家长统率之下共同生活的户;营业户为在同一处所或房屋内,在同一主持人(店主或经理等)管辖下共同营业的厂号或营业组织;公共户为在同一处所或户屋内,在同一主持人管理下的共同办事机关或公共组织。

2.口的标准。分为“现有人口”与“常在人口”两种。现有人口为在规定的标准时刻,正在所查户内的人口;常在人口包括常时住宿、常时营业与常时办事的人口。登记时以常时住宿的人口为准,以免重复。

3.普查标准日。规定为民国三十一年四月五日清明节。实施时,四月五日夜间即开始编查船舶户口和旅馆、客寓及流氓、乞丐等漂泊无定的人口;四月六日开始挨户查口,四月十二日以前全部查完

4.普查的组织。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委员会由主计处与四川省政府民政厅共同派员组成。设调查、统计与总务三组及督导员若干人。每县设县户口普查处,由县长兼任处长,县民政科长和统计主任兼副处长。另设督导若干人,由各区区长及县指导员兼任。县普查处下设若干乡镇普查区,由乡镇长兼主任,副乡镇长兼副主任。乡镇普查区下以保为普查分区,由保长兼主任;设普查员一人,由副保长、小学教师或其他适当人员充任。

5.督导制度。督导员的责任是:主持讲习会;普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在实施编查时,如发生妨碍普查工作的事件,可采取措施以作应急;办理抽查工作;关于普查表格的查对、修改与发放;乡镇户口普查区户口总数初步报告的编制;普查区及普查分区工作人员实绩的考核。

6.普查人员的训练。分省讲习会与县讲习会两种。省讲习会的培训人员为各县民政科长、统计主任、县指导员、区长、区指导员及省普查委员会工作人员,以实习编查与统计工作,并讨论实际问题。县讲习会由乡镇长、保长、入选工作的小学教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

7.查报事项。普通户调查表内的项目包括:户长姓名;户内各人姓名及与户长的关系;性别;已满几岁(须填出生年月日);未婚、有配偶、鳏寡或离婚;能否写家信,在何学校毕业或肄业;在何人家或厂号、机关内常时做事或受管束,做何事,做事有无收入;原籍何省何县;在本县住满几年几月,是否在本县常时住宿,农历( )月( )日是否在家过夜,户长的家属不在户内常时住宿,则往何处居住等。

8.编户与查口。普查分编户与查口两阶段。编户限五日完成,每查完一户即在户册上编贴户签,并在门首贴一查迄证,以为整编保甲的根据。查口工作限七日完成,对一般居民采用代填制,而厂号机关则由其自填。督导员对代填的已填表格须严加审查与抽查。对自填的已填表格,普查员规定日期,前往收集,但也须仔细审核,即时纠正其疏忽不确之处。

统计结果以“四川省选县户口普查总报告”编辑发行。主计处统汁局以这次调查经验修订《选县户口普查方案》,送请各省市政府参照办理。并于民国三十二年据以指导四川省办理成都、华阳、温江、郫县、新都与新繁六县的户口普查。民国三十四年又进行了荣经县户口普查。这次三县户口调查,由于调查“现在”及“常在”人口,增加了不少调查工作量,为当时地方政府所难以胜任。又因顾及整保编甲,须登记“常时营业”及“常时办事”人口,而这两种人口必有其常住地,所以在统计常在人口时,容易重复。加之事先宣传及试查工作不够充分,致使统计结果难臻正确。

民国二十二年,江苏省江宁自治实验县政府为筹备实行自治,采用近代人口普查方法,举办人口调查。以10月1日为调查的标准日。在进行调查前作了大量宣传工作,调查执行时又挨户作认真细致的登记问询,调查结果的所有表格文件均作为办理户籍人事登记的依据,建立起动态的户籍与人事登记制度。

民国二十四年浙江省兰溪实验县参照江宁的调查方法,成功地举办了人口调查与户籍人事登记制度。

民国十九年,卫生部开始进行生命统计,他们颁发规定,制定表格,当时制定了生票、死亡票、死产票和死亡分类表等,在北平、上海、南京、天津、汉口、杭州、广州等城市举办,其结果曾编为一些简易的生命表。

二、农业统计

民国时期的农业统计,只是为数不多的登记、整理、汇总资料的工作,所发表的数字大都系各有关部门的估计数,从未举办过全国性的农业普查。

(一)农林部与农商部的调查

民国元年,农林部与工商部分别制订农业与工商统计表,发各省县知事转发所属机关团体进行调查,然后由省民政所汇总并分别上报农林部与工商部。

民国二年,农林部与工商部合并为农商部,其所属统计科编制《第一次农商统计表》。此后,又将各县年报资料加以整理汇编先后共9次。9次汇编资料中有关农业部分的内容有;(1)农家户与田圃面积;(2)农家户耕田分配数;(3)农作物“米”(稻谷);(4)农作物“麦”;(5)农作物“豆”;(6)食用作物;(7)特用作物;(8)桑田、茶田;(9)春、夏、秋蚕,榨蚕及天蚕茧;(10)蚕丝;(11)茶;(12)农田灾害;(13)荒地。

各表纵栏为地方别,按各省所报县逐一列出。横栏为统计项目或指标。各项目及指标皆有分类,较为详细地反映了各种作物的品种。

(二)立法院的调查

立法院统计处于民国十八年至二十年间进行过:

1.农业专项调查。这是为了检验全国农业消费表格是否适用,能否作为1931年世界各国同时举行的农业清查之用的一项调查。调查对象是江苏省江宁县270个村庄的2 421户农民。采用逐户访问方式,调查项目有:每户拥有田地面积;每户人数;自耕农、半自耕农与佃农占全部农民的比例;农业劳动者的收入;上中下各等地价;各种农作物的耕种面积;收获量及其价值;农家拥有牲畜头数及其价值。

2.各县农业概况调查。一次以发放调查表形式进行的全国性调查。由立法院统计处拟定调查表及其说明,于民国十八年4月,邮寄全国各县县长及邮政局长,至民国十九年6月底,收回的调查表计:各县邮政局为1 100余份,各县县政府为800多份。全表征询20个问题,第1至第6为田地面积,第7至第11为田地价格及普通农户的家产概况,第12至1 7为估计农作物及家畜的生产量,第18为户口,第19为灾荒,第20为度量衡。回收的调查表经整理汇总为五个方面的数字:(1)各省农户及耕地;(2)重要农作物耕种面积及产值;(3)农佃分布状况;(4)小麦播种时期的研究;(5)田租率。

(三)主计处统计局发表的各省耕地及农作物产量估计

该项工作原由立法院统计处办理,后由主汁处统计局继续办理。全国28省共有1 935个县,而发表的估计数仅为25省1 781个县。所发表的估计数皆以表格形式出现,纵栏列各省名称,横栏列耕地面积与各种农作物产量两项,各种农作物产量又细分为籼粳稻,糯稻、小麦等项。表中所列各项数字系民国十八、十九年间估计的平常年间耕地面积与产量。

除上述估计数字外,还整理有如下资料:(1)各省平均每个农民占用的耕地面积;(2)各省农田押租;(3)各省农业工资;(4)各省茶叶产量;(5)各省耕地税捐数。

(四)农村部中央农业实验所的农产量预测调查

调查以发放调查表方式,按月寄发各地农情报告员。调查从民国二十二年十月开始,民国二十四年约有报告员6 000人。兹以民国二十四年各月农情报告表为例,其调查项目如上页表。

月份
主要调查事项
次要调查事项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农作物周年调查

冬季作物收成第一次估计

冬季作物种植面积第二次估计

冬季作物收成第二次估计

冬季作物收成第三次估计

冬季作物收成第四次估计

夏季作物种植面积第一次估计

夏季作物种植面积第二次估计

夏季作物收成第一次估计

夏季作物收成第二次估计

夏季作物收成第三次估计

夏季作物收成第四次估计

冬季作物种植面积第一次估计
农产品阶格

商品输入农村调查、果树分布调查

家畜头数调查

农产品价格

农佃及租率

农工供给及工资

农产品价格

农产品价格

地价赋税

粮食消费

对上述资料的具体调查过程是:

1.以各县辖下的区为单位,如某项调查该区报告不齐全,则以其他区之平均数插补,进而估计全县数字。

2.全省汇总时如缺某一县报告,则以邻县数字插补。

3.全国汇总如缺某省报告,以邻省数字插补。如郊省亦无材料时,则可以付缺。如民国二十年至三十四年缺东北三省数字,就任其空白。

根据上述调查材料,经整理汇总后以表格形式发表于《农情报告》,其内容为:(1)各省自耕农、半自耕农及佃农;(2)各省农家从事副业之百分率;(3)各省冬季作物常年单位面积产量;(4)各省夏季作物常年单位面积产量;(5)各省茶叶常年产量;(6)各省主要粮食消费;(7)各省乡村物价指数;(8)农工工资。

(五)农林部编制的统计资料

农林部统计室根据农林部各司以及其他有关机关提供的材料整理汇编成《农林统计手册》,于民国三十七年刊印。其内容有:(1)各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2)各省粮食作物产量估价;(3)主要农作物改良品种;(4)各省棉产估价;(5)各省油料作物产量;(6)烟叶年产量; (7)各省丝茧桑产量; (8)各省粮食增产面积;(9)各省棉花增产面积;(10)各省推广肥料面积;(11)化学肥料的使用及其效果;(12)常见病虫害防治方法及其效果;(13)各年主要农产品进口量;(14)各省市农业合作社数。

此外,还进行了一些规模较小的农业统计调查。例如,国防设计委员会于民国二十二年试办了江苏句容县人口农业普查;福建省政府在长乐县,广西省在贺县、绥渌县举办了农业普查。

三、工业统计

我国手工业发展较早,产品及从业人员数量相当可观,但资料较少。现代工业,最初主要是外国资本家来华设厂。民国初期,正值第一次欧战,欧洲资本家无暇东顾,民族资本家创办的棉纱、面粉、缫丝、火柴、印刷、造纸等轻工业渐有起色。为了解工业和手工业的发展情况,政府主管工业的机关曾办理过全国性的工业调查和地区性的工业调查,内容涉及较广,但很不全面,更缺少连续性。

(一)农商部汇编的《第一次农商统计表》

民国元年,农商部颁发工商业调查表,经各县知事转发各工商企业厂长填报,再由县政府汇总报送民政所,再由民政所汇总报农商部,于民国三年汇编为《第一次农商统计表》。农商部由农林部与工商部于民国二年合并而成,故表中包括工业方面的统计数字,如公司数(作坊数)、资本额、工人数、产品数或产品价值等。但当时仅发过一张调查通令,无健全的指导组织,所得统计数字既不完备也不确实。

(二)工商部的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情况调查

民国十九年,工商部对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生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先训练调查人员,在无锡县进行试查。然后派出调查人员在全国指定县市,如上海、苏州、无锡、武进、镇江、江都、南通、宜兴、南京、杭州、嘉兴、宁波、安庆、芜湖、九江、南昌、汉口、武昌、大冶、青岛、广州、顺德、佛山、汕头、梧州、福州、厦门、旅顺、沈阳、吉林、长春、滨江、哈尔滨、龙江等进行正式调查,历时四个月。编有《全国工人生活及工业调查》一书,内容包括:(1)工资,(2)国内各省区城市工会,(3)工厂概况等项目。

(三)实业部的全国机械工业和手工业调查

民国二十一年,实业部国际贸易局以省或地区为调查单位,对全国机减工业和手工业进行了调查。

调查项目有工厂数、资本数、工人数、原料产地、制造手续、出品种类及商标、销售方法及销售地域等。以实地派员调查为主,力求取得政府机关及公私团体的协助,搜集现有资料,汇编各省实业志。

(四)国防设计委员会委托中国经济研究所对中国工业比较发达地区的调查

民国二十二年,国防设计委员会委托中国经济研究所对中国工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调查。调查的范围是使用机械的工业(非手工业),调查的地区为华中、华北14省128个市县,华南3省18个市县,后来又加了一个上海市,调查结果符合工厂法规定的工厂共2 435家,其中华中、华北和华南地区为1 206家,上海市为1 229家。调查材料的时期一律以民国二十一年为准。

为使整个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主办单位作了大量调查前的准备工作:(1)事先编好调查须知,说明调查范围、调查实施方法、填表方法等。对表中171个问项,逐一解释并有实例。(2)为使调查员对动力机械和辅助机械有统一的认识,在调查出发之前,组织他们到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科参观,以资观摩。(3)制表列举各业之主要作业机、主要原料、主要产品及制造部分的单位名称、单价等供调查员参考。调查员每到一省,先赴省政府接洽,并向民政厅索取介绍函,以便赴各县接洽,然后到有关厅局翻阅工厂名单、摘录厂名、地址、资本、产量等数字以备调查时参考。对于工业水平较高的市县,先作分业调查,查明被调查各厂,有否遗漏,如漏列合格厂则前往调查。调查员日间在外调查,晚间及星期日在临时住所,审查誊清各表。在上海的调查员须每日报告调查经过,并讨论解决各项困难问题,外埠调查员每星期至少寄快信或航空信一次,报告调查情况,并将已填表格,挂号寄回。收到调查表后,即由统计员逐项审查核算,如有疑问,则将疑问单寄调查员或直接寄厂家请其答复。调查表经审查无误后,由研究员负责标出应该整理的项目,交统计员汇总。

调查结果,编制为以下内容:

报告纲要,主要阐述调查范围,调查前准备工作,审查及核算等。

工业行业分类说明,共分25业。

全国工业地区分布,对全国15个工商业繁盛的地区详加说明,内容有地理位置及交通状况,市面概况、劳工状况、金融行市、燃料与动力等。

符合工厂法的工厂分业统计表。每厂都编有下列各表:厂地面积与建筑物;资本组织;动力来源;动力机械(数量能力);马达(数量能力);辅助机械数量;职工人数;职工薪金;工作时间;民国二十年度各种费用及销售产品总值;各种主要作业机械;主要原料,分数量与价值;主要产量,分数量与价值。

地方工业概况统计表。各地均立下列各表:(1)资本与工人;(2)产品总值与销售地区;(3)主要产品产量;(4)各种产品的主要原料数量;(5)主要作业机械。

(五)经济部编《后方工矿产品统计》及进行全国性经济调查

民国三十年至三十一年,经济部编有《后方重要工矿产品第一次统计》。民国三十二年该部又向全国后方各省市工矿企业发出调查表2 300余份,表内主要项目有:民国三十一年下半年、民国三十二年上半年各项产品每月实际产量及三十二年下半年产品预计。截止三十二年底,收回表格1 400余份。经济部根据回收表格的数据,编制了《民国二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后方重要工矿产品第二次统计》。

民国三十六年,经济部进行了全国性的经济调查(工业部份)。这次调查先把全国分为上海、天津、青岛、南京、重庆、广州、汉口、兰州、西安、昆明、贵阳、福州、东北及台湾等经济区。调查分经济概况调查及经济事业的个案调查两部分。调查表分为二种:(1)一般性调查表,每个工厂必须填写,其内容:工厂概况、职工人数、动力设备。每项均再分细目。(2)分行业调查表。调查各行业的特别事项。但每业都要登记机器设备、主要产品与主要原料三项,调查最后收到发出表格的80%。

以上为全国性的工业调查统计。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的工业调查统计。

1.民国十七年,上海市社会局对全市工厂进行了调查。调查分全市为七个区,共调查新式工厂1 500家,占全市工厂的84.2%。调查结果,编《上海之工业》一书,于民国十九年由中华书局出版。其内容:(1)工厂资本分级比较表;(2)历年开设工厂数;(3)各业工厂原动力类别及数量;(4)各种工业工人数比较表;(5)各种工业工作时间比较表;(6)各业工人最高、最低及平均工银统计表;(7)各种工业工作时间比较表;(8)各种工业最高、最低及平均工银统计表。

2.民国二十年,主计处统计局与实业部、上海国定税则委员会、上海市社会局等六个单位合组上海市工业调查联合事务所,调查了上海市的机械制造工业,整理结果有下列各项主要统计:(1)历年工厂数表;(2)工厂资本组织类别表;(3)工业资本分类表;(4)工厂原动力类别及数量表;(5)计时与计件工人数比较表。上述资料由上海市社会局编为《上海之机械工业》一书,由中华书局出版。

3.民国十七年,天津市工商局举办第一次天津市工商业总调查,集工作人员五十余人,历时一年,编有《天津市工商业》一书。民国二十二年开始第二次市内工厂调查,但不包括租界区内的工厂。共调查符合工厂法的工厂100家,小工厂338家,作坊775家,调查项目有:各业工厂分类,各业工厂设立时期,资本,使用动力,工人数,月收入工资,工作时间,各类工业全年出品总值,全年支出总额,支出分类及民国十九、二十、廿一年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