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铁静安寺站:关于因病退休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6:44:05
我今年四十七岁,在2004年5月因打篮球摔伤,造成颈椎脊髓损伤,伤后四肢瘫痪,经过两年治疗,虽然有了很大好转,但生活仍然不能自理,因为没有工作,全家三口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妻子一人,生活非常困难,最近听说像我这样可以办理因病退休,不知可否,有几个问题请教
一,我这种情况是否能办理退休,因病退休,退职。那种情况对我更有利。
二,2003年我厂倒闭,我档案转到西城人才中心存档,由于找不到工作,一年后,把档案转到街道,没想到二十天后我就摔伤了,在治疗一年后,我办理了自谋职业手续,把档案放在人才中心,如果我现在办理因病退休,养老金的基数,是按2004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还是2005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04年至2005年没有缴费)。
三,如果办理退休我的申请书,是交到街道社保所还是区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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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些地方和单位来函反映,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发[1978]104号文批准的因病退休职工,到达符合特殊工种条件退休年龄时,能否改按特殊工种条件向劳动行政部门再次申请按特殊工种退休问题,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 各级劳动部门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厅有关文件规定审批、审核职工退休,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凡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办理的职工退休均属法定退休。因此,凡已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因病退休人员不得再改按特殊工种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严把审批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因病退休职工改办特殊工种退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为其审核和支付退休待遇。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共同协助劳动行政部门搞好职工退休审核、审批工作,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者,要及时进行清理,并妥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以保障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 加强领导,严格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各级劳动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企业职工退休是涉及到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不得擅自改变上级规定,要树立全局观念和一盘棋的思想,不能各行其是,遇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以确保政令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