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白云区计生办:代人保管东西有关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13 11:41:03
同学王某要出去,叫同宿舍的常某带看一下他价值1万元的笔记本,此时宿舍还有张某在睡觉.等张某起来时还看见常某在用该笔记本玩游戏呢!等张某去水房洗脸刷牙回来时,发现常某已不在宿舍了,笔记本也不见了!王某回来时问常某一些情况!他只说:”不知道”.常某平时也就有点不和群,比较古怪!他们一致认为是常某偷的!常某也不做辩解!王某希望私了,要常某赔他1万元! 常某不给,后来,王某告了他,还让张某做证人!但是,到现在还不知结果

请问各位律师们,给我讲讲这样,王某会赢吗?
谢谢

拜托....

如果王某让常某保管电脑,常某没有做反对的意思表示,还玩了起来,显然在两人间就产生了保管合同关系.只是这个保管是无偿的.如果电脑丢失了,常某是不负赔偿义务的。因为是无偿的保管合同.

但是这个蹊跷之处就在于常某有盗窃电脑的嫌疑.笔记本电脑应该价值超过2000元,这个已经属于盗窃罪的立案范围.建议王某报案,让公安局来调查此事.如果常某盗窃罪成立,王某当然可以起诉常某,要求其赔偿其经济损失.

这是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无因管理的问题,人家没有收取你的费用,因此不有替你保管的义务,因此你不能就此事提出赔偿请求
第二个是一个刑事的问题了,你要想让对方赔偿,就要有证据证明是人家偷的,只凭一个人证是没有用的,是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