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学好社会这门科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字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11 01:04:23

宪政主义思想通常被认为来源于20世纪最伟大的两位法学家,一位是奥地利人凯尔森(Han Kelsen),另一位是英国人哈特(H. L. AHart)。他们最深刻的洞察结果是,法律赖以建立的基础不是法律观念,而是政治经验和社会文化对法治的接受。为了解释这个真理,我们首先谈论的不是唯宪法是尊的美国,也不是宪法形同虚设的中国,而是先来看看英国、新西兰、以色列。
在今天,全世界只有这3个国家没有一个被称之为“成文宪法”的单独文件。也就是说,如果你说想看看英国、新西兰、以色列的宪法,这些国家无法满足你。但尽管如此,我们不可因此得出结论,说这3个国家没有宪法。显然,这个结论是错误。而这,正是我们在追溯宪政主义基本原理时,最好从这3个国家入手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没有女王的签字,英国议会的立法不得生效。同样众所周知,女王在签署法律之前,不得因为她对法律的内容有不同意见而拒绝签字。这是一件有趣的事情。即使没有成文宪法,但如果女王拒签议会通过的法律,每一位英国人都会认为女王违宪。同样,如果英国议会制定的法规使老百姓不满,英国政府不可以制订法律把老百姓关进监狱。否则,英国人会认为,这样的议会立法也是违宪的。
这3个国家都坚信,老百姓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政府和老百姓之间达成的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共识”(Constitutional Understanding)。即使这些国家没有一部成文宪法明白地写着这些权利,但那里的权势和人民却都有一样的理解。这个事实告诉我们,宪政不见得是一部成文宪法,理解和执行宪政的更恰当的方式是,把宪法视为一整套牢固的共识。假如把政治决策看作是全社会的“第一秩序”(First-Order),那这套共识只是第二秩序(Second-Order),但却能对第一秩序进行一系列限制。我们都知道,即使是眼下看起来正确的政治决策,仍有可能是错误的。所以最好是有一种范围更广泛、意义更深远、被我们称之为“第二秩序”的限制性共识去对它进行判断。
这三个国家的实践,可以使我们在概念上把宪法和宪政主义分开。但除了这3个国家,其他任何国家都认为,把宪法主义思想和宪政共识固定下来的最好办法,是把它们写成宪法。在过去的15年中,世界上发生宪政转型的国家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采取英国、新西兰、以色列的模式。我们知道,苏俄和东欧、中国及一些亚洲国家、还有非洲都选择了制订成文宪法。它们的宪法尽管是白纸黑字,但多是摆设,甚至是专门用来制约人民的。
如果研究美国宪法,我们会发现,美国人没有像中国那样制订出一部又一部新宪法。在过去的200多年里,美国没有制订出任何一部新宪法,它是一部宪法的永久延续。因此,人们会说,成文宪法使美国人俯首是从。可是,我们看看中国。自《钦定宪法大纲》之后,中国拥有无数宪法,仅共和国时期就有4部。而且每一部都推翻了前一部。这些事实告诉我们,成文宪法不一定能约束所有民族。如果没有深入人心的宪政思想,即使有一部成文宪法,也是不够的。这就是世上许多国家仅有一部宪法因而不能被称为“宪政主义国家”的终极原因。
这些国家的宪法不能成为牢固的限制性的第二秩序,进而有效地去限制第一秩序的政治决策。为了深度解释这个原因,我必须引入“法院”这个概念。
让我们先看看荷兰、比利时、瑞士。这些国家都有宪法,但如果违宪出现在这3个国家,他们无法向法院求助。荷兰宪法中清楚地写着哪些事情政府不能做,但假如政府真的犯法,却没有任何人能找到法院,去改变政府的决定和行为。因为,这3个国家都没有宪法法院,因此没有违宪起诉。好在这是在西欧,它们既有宪法,又有宪政主义。因此,它们对政府决策和行为的牢固限制如同英国、新西兰、以色列一样。在那里,人们广泛认同宪政共识。如果违反这些共识,在政治上是不可想象的,即使人们无法向法院求助。
在欧洲,是德国独树一帜,首创了“宪法法院模式”。这种模式也曾被苏联大部分加盟共和国、被大部分东欧国家、被非洲接受。但迄今为止,这种模式的典范还是美国和加拿大。在那里,当宪法被违反,会有一个法院站出来,宣布谁谁违宪。相比之下,中国尚处原始社会。这种对比让我们意识到,只有在政府不得不按法院所说的作为或不作为时,宪法和宪政结构才有意义,宪政主义才算真正存在。在美国和加拿大,政府不遵守法院判决在政治上是不可接受的,也是不可想象的,尽管法院没有军队和警察。
让我们回顾一下发生在20世纪美国的两起最重要的宪法事件——
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不同种族不同公立学校”违反宪法第14条修正案。那是一条平等保护条款。但当时许多人反对高法判决,其中最为著名的恰是两位领袖。一位是德高望重的艾森豪威尔总统,一位是广受阿肯色州人民爱戴的州长。但是,当阿肯色州长试图抵制高法判决时,艾森豪威尔将军却命令军队,进入阿肯色,强制执行了高法判决。
1973年前后,美国最高法院披露水门事件,命令尼克松总统交出涉案文件和录音。法院下令不到24小时,尼克松的律师宣布,总统不会遵从法院的命令。但尼克松没有想到,他这种政治上的孤注一掷,激发了公众的强烈抗议。以致于他被迫立即宣布,他将遵守法院强迫他下台的命令。
综述英国、新西兰、以色列的历史,结合中国内地的现状,再加上美国的两个宪法案例,我们得出一个结论——宪法有效与否,最终取决于公众对宪政主义的接受程度——而宪政主义被广泛接受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着一个公众共同接受的限制政府权力的观念,而且这些限权观念必须得以实施。
在那些真正具有宪政主义思想的国家里,制订成文宪法时仍会出现许多棘手问题。如果统计一下宪法字数,我们会发现,美国宪法只有8000字,但南非宪法有10万5千字,巴西宪法超过了16万字。实际上,宪法文本的长度差异大多是立宪环境造成的。
210年前,55位富有的美国白人基督徒,他们把自己关在房子里,写就了美国宪法。这些清一色的男性立宪代表发誓为立宪保密。当这些人离开房子,他们必须接受武装警卫的检查,以确认他们没有随身带出任何宪法草案条文。相比之下,南非宪法简直是在电视上制订出来的。从南非和巴西立宪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教训。那就是,如果一部宪法是公开制订,那么各派政治力量十分容易把自己的东西塞进去。这样做的后果之一就是,宪法越写越长。
在思考宪法转型时,我们非常容易犯的一个错误是,急切地把时间全部花在了讨论新宪法应该写些什麽内容,而对立宪环境没有足够时间予以考虑,而且对立宪程序的重视也不够。当我们远距离地观察中国宪政转型,我们的忧虑是,人们在宪法上草率地花费了太多时间,似乎认为宪法的改变就会带来一个政治意愿的转变,能够彻底改变政治惯例、经济基础、文化思潮。总之,许多中国人错误地把宪政改革,看成是政治改革的出发点,而不是它的结果。尽管如此,宪政改革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套用经济学家的术语就是:宪政转型有一种信号作用(Singnaling Effect)。因为宪政转型有可能向世界发出政治惯例转型的信号,即使政治惯例没有改变,一些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nderstandings)可能因此产生作用。
在我看来,中国的宪政转型将发生在并且只能发生在哪些掌权者意识到如果不作为国际社会的一部分将是不可接受的情形之下。我们现在的时代已经临近这样一个关键点上——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机关实施成文宪法被看成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必要条件。我想目前司法独立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的条件已经较为普遍地被接受了。剩下的那些没有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国家要做的事情则取决於他们想成为或者必须成为国际社会成员的欲望程度。
日本在19世纪40年代末,南非在90年代,都渴望融入国际社会,都有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他们最后走向宪政。有人认为日本是因为有麦克阿瑟的帮助才实行了宪政。但是南非没有麦克阿瑟的帮助也做到了。南非是一个很好向宪政文化转型的模式,这是因为南非渴望与国际接轨。因此中国只要有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强烈要求,有希望融入国际社会的压力,中国也应可以实现宪政。

宪法全文(含修正)正文字数为16499个字(含标点符号)

约16524字(含标题及说明约37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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