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蜡油代工qxf365:贡举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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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是一种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的制度。科举制度创始於隋,确立於唐,完备於宋,而延续至元、明、清,前后经历了1 3 0 0年之久。它在中国历史上起过重大的作用,有过广泛的影响。科举制度按种类划分,主要有贡举、制举、武举、童子举等。其中,贡举是定期举行的,因此被称作“常科”,取士数量最多,延续时间最长,社会影响也最大。 > ( 1 )贡举科目在中国科举制度史上,贡举科目前后有很大变化。隋代贡举科目大概有秀才、进士、俊士、明经四科。唐承隋制,又有很大发展。除隋代四科之外,又增加明法、明书、明算三科;明经科中又分为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三史、开元礼等。俊士、秀才科不久被废,明法、明书、明算科均为录用专门人才而设,因此唐代贡举科目主要是进士、明经两科。北宋前期,承唐及五代之制,主要有进士、明经、诸科。宋代的诸科大致相当於唐代的明经,其中也分为九经、五经、三礼、三传、三史、学究、明法、通礼等。宋神宗熙宁四年(1 0 7 1),王安石进行贡举改革,废明经、诸科,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元、明、清承之,亦均为进士一科取士。 ( 2 )应举资格贡举考试对应举人既不问家庭出身,也无须他人推荐。每当开科之年,一般士人只要品行端正、身份清白、身体健康、不为父母服丧者,都可以参加科举考试。这就是古人所说的“取士不问家世”,即士人可以自由报考。这就大大地扩大了选拔人才的范围,扩大了王朝统治的基础。 ( 3 )分级考试隋唐五代,贡举考试分解试、省试两级。宋太祖时创立殿试制度,开始成为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元、明、清时期改称为乡试、会试、殿试。 唐宋时期,称取得解送京师参加省试资格的考试为“解试”。隋唐五代,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北宋中期以后,改为“每三年一开科场”。一般在各州府举行。元、明、清时期改为“乡试”。在顺天、应天府(睢阳)及各省省城的贡院举行。唐宋时的考场与现代教室式的考场大致相同,而明清时的考场,则是单间号舍。每个应举人一间号舍,答卷、吃饭、睡觉都在这间号舍内。解试、乡试一般都在秋天八月举行,按地区分配有一定的录取名额。解试合格称为“得解举人”,乡试合格称为“举人”,第一名都称为“解元”。 唐宋时期,对解试合格举人的覆试在中央政府的尚书省举行,因而称为“省试”。唐代省试合格,即赐予进士及第。宋代创立殿试制度之后,省试成为取得殿试资格的考试。元、明、清时改称为“会试”。省试、会试都是由礼部主持,在春天的一、二月份举行,一般也有大致的录取名额。省试第一名称“省元”;会试第一名称“会元”。 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对省试或会试合格举人的覆试,是三级考试中最高的一级考试。一般都在皇宫中的大殿上举行,例如宋代的殿试就在崇政殿举行,清代殿试在保和殿举行。宋元明时期的殿试,一般在三月份举行。清朝乾隆年间改为4月2 1日举行,遂成为定制。 北宋中期之后,参加殿试者一般都赐及第,不再黜落,只是根据殿试成绩重新排列名次而已。宋代殿试,一般分为五甲。第一、二甲赐进士及第,第三、四甲赐进士出身,第五甲赐同进士出身。明、清殿试,分为三甲,第一甲三名,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皆赐进士及第;第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第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张挂黄榜公布,俗称为“金榜题名”。 ( 4 )考场规则既然科举主要根据考试成绩决定是否录取以及名次的先后,这就要求科举考试必须公开、公正、公平。为了防止徇私舞弊,历代都规定了各种考试规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锁院以防请托。从宋太宗时起,创立了锁院制度,规定考试官自受命之日起,到放榜之日止,一直锁宿於贡院。这样,就隔绝了考试官与其他臣僚的联系,使请托难以得逞。 第二,别试以避亲嫌。从唐玄宗时开始,即创立了对考试官子弟、亲戚,另设考场、单独考试的“别头试”制度。但时行时废,到宋代才成为定制。明、清时,又进一步规定,主要考试官的子孙及亲戚,不许参加当科的考试。 第三,按榜就坐,不得移易。从宋代开始,考试前排定坐次,张榜公布;考试时按榜就坐,不得移动、调换。 第四,禁止挟书、传义、代笔。为了防止应举人作弊,从宋代开始,专门设立了监门官、巡铺官,入场时进行搜查,入场后巡回监察,一旦发现应举人将书籍带入考场,或传递文字,请人代笔,立即严加处罚。如明太祖洪武七年(1 3 7 4)奏准:如有挟书者,照例於举场前枷号一月,满日问罪,革为民。 ( 5 )评卷规定在试卷评定方面,宋代之后,也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的制度。 第一,废除唐代实行的朝廷大臣的“公荐”和应举人向知贡举官投纳“公卷”的制度,使科举试卷成为评定成绩、决定弃取的唯一根据,这就是南宋诗人陆游所说的“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第二、实行封弥、誊录制度。封弥,又称糊名,是将试卷上举人的姓名、年龄、三代、籍贯等密封,代之以字号,以防考试官在评定试卷时徇私舞弊。不过,封弥之后,考试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得知试卷出自何人之手。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宋真宗时又创立了誊录制度。即先把举人的试卷封弥、编号,再交书吏誊录,对读无误,再交考试官评阅。封弥、誊录制度在防止阅卷作弊中起了关键作用。 第三、分等考第,多级评定。比如宋代省试,应举人的试卷先经点检官批定分数,然后由参详官审查所定等级是否恰当,最后上交知贡举官,决定去取高下。即实行点检官、参详官、知贡举官三级评定制度,以便使试卷评定做到公平、公正。 总之,上述种种考试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於选拔人才及笼络士人都是有一定作用的。 ( 6 )考试内容隋唐以来,解试(乡试)与省试(会试)考试内容大致相同。唐初,进士科仅试时务策,高宗时加试杂文、帖经。到中宗神龙元年(7 0 5),形成“先帖经,然后试杂文及策”的三场考试制度。所谓“杂文”,在中宗以前为箴、铭、论、表之类,到玄宗天宝年间,才开始专用诗赋。 宋初,承唐及五代之制,试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主要以诗赋取人。神宗熙宁四年(1 0 7 1),王安石改革贡举,进士科罢诗赋、帖经、墨义,改为试四场:初本经大义五道,次《论语》、《孟子》大义各三道,次论一首,次时务策三道。南宋时,分经义进士与诗赋进士。诗赋进士,第一场诗赋各一首,第二场论一首,第三场策三道;经义进士,第一场本经大义三道,《论语》、《孟子》大义各一道,第二、第三场,与诗赋进士同。 明代乡试、会试分三场:第一场,试“四书”义三道,“五经”义四道;第二场,试论一首,判五条,诏、诰、表内科一道;第三场,试经史策五道。主要以“四书”义取士。 清承明制,又屡有变更,至乾隆五十二年(1 7 8 7)成为定制:第一场,试“四书”文三篇,五言八韵诗一首;第二场,试“五经”文五篇;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至光绪二十七年(1 9 0 1),又改为:第一场,试中国政治史事论五篇;第二场,试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第三场,试“四书”义二篇,“五经”义一篇。但是,仅仅实行了三年,科举制度就被废除了。 至於殿试内容,北宋前期是赋、诗、论三题。神宗熙宁三年(1 0 7 0),改为试时务策一道。元、明、清一直沿袭未改。 ( 7 )赐第授官唐朝诗人孟郊在《登科后》一诗中写道:“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可见进士及是第一件十分荣耀的事情。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唱名赐第。唱名赐第均在皇宫大殿举行,其仪式非常隆重。第二是设宴庆贺。唐代称“曲江宴”,宋代称为“闻喜宴”,又称作“琼林宴”。元、明、清时称为“恩荣宴”。第三是编登科录。第四是刻碑题名。现存最早的是,立於北京孔庙中的三座元代进士题名碑。另外,明代的7 7座进士题名碑,清代1 1 2科进士的题名碑,也都矗立於北京孔庙内。第五是授官任职。唐代进士及第之后,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必须再通过吏部考试合格,才能入仕做官。从宋太宗时起,进士及第就可以马上做官,第一甲一般授予通判或知县,其他授判、司、簿、尉等幕职州县官。明、清时,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第二、第三甲优秀者选为翰林院庶吉士,最低的也授予知县,比宋代所授的官职更高。

  武举是以选拔军事人才为目的的科举考试制度。唐武则天长安二年(7 0 2)始置。应武举者,於每年十月由州府举选送至京师,十一月於尚书省兵部进行考试。武举考试的内容有长垛、骑射、步射、马枪、翘关(举重)、言语、材貌等。兵部考试合格者依其身份不同而有不同的待遇,或送吏部参加铨选,或授予散官。德宗时,曾一度停废;宪宗元和三年(8 0 8),又复置。 宋承唐制,天圣七年(1 0 2 9)置武举。皇佑元年(1 0 4 9)罢;治平元年(1 0 6 4)再置。三班使臣、诸色选人不曾犯赃及私罪情轻者,许於兵部投状应试;无官人由朝廷命官保荐,也可应试。考试分比试、解试、省试、殿试四级,一般为先试弓马,再试策及《孙》、《吴》等兵书的墨义(熙宁后改为大义)。殿试合格后,分别赐“武举及第”、“武举出身”。其授官,北宋时期,武艺与策皆优者,授右班殿直;其余以次授三班奉职、三班借职、三班差使等。南宋时,武举之法渐与进士科相仿。其殿试第一人赐武举及第、授保义郎,余并赐武举出身、授承节郎、承信郎等。 元朝废武举。明天顺八年(1 4 6 4)复置武举,令武臣子弟於各直省应试。成化十四年(1 4 7 8)规定,武举乡、会试例,均仿文举。弘治六年(1 4 9 3)规定,武举六年一行;十七年,改三年一试。正德十四年(1 5 1 9)《武举乡试条格》规定:武举乡试,应举者於九月内各卫所送都司,各府、州、县送布政司,均由巡按御史会同三司官主持考试,两京由兵部选官考试。共试三场,初场试马上箭,第二场试步下箭,第三场试兵法或时务策一道。分别於十月九、十二、十五日举行,取中者称为武举人,俱送兵部,於次年四月参加武会试。嘉靖元年(1 5 2 2)《武举会试条格》规定:第一场试骑射,第二场试步射,第三场试策二道、论一道。以翰林院官二员为考试官,给事中及部属官四员为同考试官。取中名额,临期取自上裁。崇祯四年(1 6 3 1),始行武举殿试,赐武进士及第、出身等,悉如文举之例。清沿明制,乡、会、殿试均同文举之例。其举人、进士、状元等名目亦与文举同,仅加“武”字以示区别。其授官,初武状元授参将,武榜眼授游击,武探花授都司。二甲均授守备;三甲均授署守备。雍正时规定,武状元授一等侍卫,榜眼、探花授二等侍卫;二甲选十名授三等侍卫;三甲选十六名授蓝翎侍卫;其余武进士以营卫守备在兵部注册选用。乾隆时,又令派大臣对在兵部注册的武进士再行考试,分等授职,一、二等授营守备,三等授卫守备。光绪二十七年(1 9 0 1)废。

  制举又称制科、大科、特科,是由皇帝下诏而临时设置的科举考试科目。目的在於选拔各类特殊人才。唐代制举甚盛,其科目甚多,据记载有上百个,其中较重要者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才识兼茂明於体用科等。 宋代制举科目大为减少,最多时为九科,但事实上只有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茂材异等、才识兼茂明於体用三科。神宗熙宁七年(1 0 7 4)废,哲宗元佑二年(1 0 8 7)复置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绍圣六年(1 0 9 4)又罢。南宋高宗绍兴元年(1 1 3 1)复置,但直至南宋末,中第者仅一人而已。宋代士人未仕、已仕者均可应诏参加制举考试。直至南宋末,考试一般分为阁试、殿试两级。阁试论六首,按成绩分为五等,入前四等方可参加殿试。殿试策一道,合格者分为五等,上二等不授人,第三等即为上等。制举登科,未仕者即依贡举进士例授予官职,有官者则依等第升迁。两宋制举共殿试2 2次,入等者不过4 0人,但也选拔了不少著名的人才。另外,宋代为了选拔起草诏诰人材还特设了词科,包括宏词科、词学兼茂科、博学宏词科及词学科。 元、明不设制科。清代曾设“博学鸿词科”、孝廉方正、经济特科等,但并未成为制度,亦不重要。

  童子举亦称“童子科”,是科举考试中特为少年应试者所设的考试科目。唐始置,凡1 0岁以下能通一经及《孝经》、《论语》者均可应试,每卷试诵经文1 0道,全通者授官,通七以上者予出身。广德二年(7 6 4)罢,大历三年(7 6 8)复置。宋沿置,规定1 5岁以下能通经及作诗赋者均可应试。先由州府申报朝廷,国子监检验完毕,送中书覆试,合格者再由皇帝亲试,主要考试背诵经文,有时亦试诗赋,临时决定赐出身、授官或免解试,不定试期和录取名额。淳熙八年(1 1 8 1),始加深考试难度,分三等录取。嘉定十四年(1 2 2 1)规定,应童子举者,每年春季汇集京城,先试於国子监,合格者由中书覆试,每科录取三名。咸淳二年(1 2 6 6)废。

  科举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起过重大的积极作用,具有进步意义。 第一,综观中国古代的历史,主要实行过三种选官制度,即世官制、察举制和科举制。科举制既不问家世,也不需要别人的推荐,主要根据应举人的考试成绩决定取舍,体现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显然是中国古代最进步,也是最重要的选拔官员的制度。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科举制的实行,在制度上使国家政权向社会各阶层开放,打破了世家大族垄断仕途的状况,促进了社会阶层的上下流动,使相当多的士人“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其二,科举出身的官员,一般具有比较多的文化知识,同恩荫补官、进纳买官等出身的官员相比,在素质上显然要好得多。 事实上,通过科举也的确选拔出了一批经世致用的杰出人材,这在唐、宋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例如北宋名臣王禹偁、寇准、范仲淹、包拯、韩琦、欧阳修、王安石、苏轼、苏辙、苏颂、沈括、章敦、宗泽、李纲,都是进士出身。其中王禹偁、范仲淹、欧阳修等出身寒微,完全是通过科举踏上仕途的。 第二,科举促进了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科举考试极大地激发了人们勤奋读书的热情,读书人数急剧上升,对经、史、子、集各类书籍的需求量大为增加,造纸业、印刷术也都大大发展了。中央官学、州县学、书院及各种乡村私塾空前发展。教育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 第三,中国的科举制度,体现了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於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建立,起过启发和借鉴作用;在中国当代,也仍然具有现实意义。如在我们现行的考试制度中,还保留?试卷密封制度,按号入座制度,禁止怀挟、传义、代笔制度,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去取高下制度等。 我们在高度评价科举的进步作用的同时,也应该充分看到,它也有很多弊病,这一点在清代后期表现得尤为突出。首先是,考试内容的陈腐和考试方式的僵化,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唐及北宋前期,考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诗赋,讲究格律、对偶,不利於造就和选拔经世致用的人才。王安石变法时废除了诗赋,但清代却又恢复了考试五言八韵诗一首。 唐和北宋前期,考试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帖经、墨义。主要是考试背诵经书,内容和方法都极为简单。王安石变法时,废帖经、墨义,改试大义,规定不必死记硬背经书,可以陈述自己的见解。这显然是考试形式的一大进步。但是,到明代中期以后,又由大义演变为八股文,使科举考试形式出现了大倒退。 八股文要求必须按照“五经”、“四书”及官方指定的注疏,“代圣贤立言”,不准应举人发挥自己的见解;并且有极严格的格式:每篇必须由破题、承题、起讲、起股、出题、中股、后股、束股、落下等十个部分组成,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这四个部分中还都必须各有两股相对的文字。甚至对每个段落开头的虚字也有规定,使经术的考试成了充满清规戒律的文字游戏。所以,八股文从明朝末年起就遭到有识之士的批评和反对。顾炎武就曾尖锐地指出:“八股之害等於焚书,而败坏人才,有甚於咸阳之郊所坑者但四百六十余人也。” 考试论、策本来有利於造就和选拔治国安民人才。但是到了清代,殿试不再誊录,评定殿试策的优劣不是看内容,而只是看书法是否符合要求,使金殿对策简直成了书法比赛。 到清朝后期,西方国家的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中国则大大落后於时代的潮流和世界的发展,而科举考试仍埋头於“四书”、“五经”及八股文,把科学技术看作为“奇技淫巧”而不屑一顾,其考试内容陈腐,形式僵化,误国害民,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历代王朝开科取士的目的之一,就是笼络士人,使天下英雄尽入彀中,尤其是以八股文取士,更是禁锢思想自由,消磨聪明才智。清代每三年才录取进士二百多人,却以“读书做官”为诱饵,使数以十万计的士人,皓首穷经,老死不止,不知残害了多少人才。对此,清代小说《儒林外史》有很生动的描绘。 科举制度在唐宋时期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到清朝后期,科举的各种弊病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又由於清朝政府的腐败无能,没有能够对科举及时进行改革,所以没有像西方那样,由科举走向近代的国家公务员制度,而只能於1 9 0 5年简单地宣布废除科举。但是,科举制度所体现的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将永远闪耀?中华文明之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