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b收录排名好的网站:对增值税进行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如何入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16:58:14
当月没有收入时,贷方无法体现应交税金,而交税收时已经下月初了.怎么计提地税的城建,教育等,
交税时直接记 借:应交税金 500
贷: 银行存款 500
要是有收入时且小于定额时,按收入计算的应交税金小于定额税时就可以不管不部吗?
地税专管员说城建,教育应按实交的增值税来计提,那是当月提,还是下月初交税时再提,提完就交?这不违背会计原则吗?
有收入且收入大于定额时,应交税金大于定额税,是不是在当月计提.
谢谢你副总裁,我已经崇拜你很久了,能得到你的指点我真是不胜荣幸。
应交税金及附加不是在月底要转到本年利润里吗,所交纳的增值税也可以转本年利润吗?

一些朋友指点说应交税金余额就一直在借方累计,当时我感觉有点不对,但是又没想到合理的方法,看来你的回答还算合理。但是增值税也可以冲减利润吗?
多谢, 望再次明示。
对不起,可能是我没有把问题问清楚
我是想问1、在没有主营业务收入时如何计提定额税?
2、在有主营业务收入时计提的应交税金小于定额税时应该如何计提?
第一次您回答计提时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交纳时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好像合理,但是应交税金及附加不是在月底冲减利润吗,所交的定额增值税也能冲减利润吗?

3、是不是定额税根本就不用计提,而只是在次月交税时直接计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定额)
贷:银行存款------(定额税)
那不是把当月的损益反映在下月了吗,而且当月的附加税也无法计提了。
我有点糊涂了,请指点。

一.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含的税金不得抵扣,应当将价税合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1.小规模在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原材料 (价税合计款)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2.销售货物时,按不含税确定收入*3%计算增值税做: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不含税销售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不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交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
  4.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纳税人:

1.当月销售额未超过原核定额规定比例(含当月为实现销售收入)的,按照原核定的定额交纳;超过的,按照超过的部分同原定额相加后按规定计算征收。具体执行办法,以当地规定为准。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7%(5%、1%,具体税率以所在地规定为准)交纳。

3.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的3%交纳。

因此,你应当在当月按照上述规定,正确确定应当交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次月交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等

关于补充问题。

在现行税制下,增值税实行价外税政策。所谓的价外税是指在销售价格之上另加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该税款由购货方支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客观国情的限制,日常交易中并非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进行保价、交易,仍然是按照含税价格进行的。对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下的纳税人,确认销售收入一般是按照含税价格编制会计分录的:

借:现金 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的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中包含了由购买方支付的增值税税款。因此,按照上述的增值税计税原理,应当将其剔除出来。于是,在计提应交的增值税时,会计分录就为: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至于增值税计入当期损益的问题,从会计上说,增值税由于是价外税,所以不影响纳税人的损益,无需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实际上,从上述分录中可看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计提增值税时冲减了主营业务收入,那么也就是减少了利润。

关于补充问题二。

1.关于增值税的入帐科目问题。

在首次回答中,为你列示的相关会计分录确实是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属于回答疏忽,原因请参见“关于补充问题”中有关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部分。因此,应当修正为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关于各期定额增值税及其附加税金的计提问题。

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下,纳税人一般应当能够在税款所属期内确定次月应当交纳的本期增值税及其附加税金的金额。根据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税金支出应当在所属期内计入损益,与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因此,该些税款应当在所属期内确认税金支出,也就是一般所说的“计提”。

需要指出的是,计提相关税金是指按照会计原则,从当期损益中计算、提取应当交纳的相关税金。对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下,应当交纳的增值税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定额(包括定额加成),并非是销售额与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乘积,而该乘积对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下的纳税人计算交纳增值税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所以,在计提应交增值税时,该乘积无需计算,更不能据以入帐。

举例说明。某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每月应交增值税定额为200元,则,无论各月纳税人销售情况如何,计提各月增值税时,金额均应当为200元,计提相关附加税金时,金额均应当为200元乘以相应税率或者征收率后的数额。当然,如果销售额超限的,还需加上按规定超限部分应当交纳的税款。

3.关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科目的设置建议。

由于应交的增值税需要冲减收入,这样会造成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不能反映初始的含税销售价。因此,可以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设置“增值税”明细科目,专项核算应当交纳的增值税税额。即在计提当期应交增值税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关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月末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其他损益类科目一样,在期末应当将本期发生额全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结转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应当无余额

我觉得还是有点问题,因为小规模企业申报时,其收入与税额是成比例的,4%或6%,我个人的想法是做无票收入。如果定额为每月200元,按实际收入缴纳税金为100元,还有100元按比例做成无票收入(假定商业企业):
借:主营业务成本-无票收入 2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无票收入 2500.00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 100.00
因为我认为这部分增值税是额外核定的,并不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收入缴纳的,也应属于企业的变相费用吧,而且这样收入与税金也可以配比,不会出现申报收入与帐上收入不符的情况。我是一个非常年轻的会计,这只是我的个人意见,如果有不对的地方希望能告诉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