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广告的平台有哪些:无证驾驶,超载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审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04:42:21
无证,超载等违章现象会增加事故中要承当责任吗,
还是无证,超载等违章现象和事故鉴定要分开处理,不能混为一谈。

还好,也就罚款一两百,不是很多。
逃逸的话价格就要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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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治芳,男,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叶金,支队长。

第三人:邱家流、刘莲华、邱炳钦、谢小玲、周丽华、李霞。

2000年7月26日邱森彬(邱家流、刘莲华之子)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三人,由文亨往连城城区行驶,李治芳驾驶闽F60590号金杯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乘车人邱丽君(邱炳钦、谢小玲之女)当场死亡。乘车人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于2000年8月25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负次要责任。邱家流不服该责任认定,向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2000年10月12日,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作出重新认定,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重新认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重新认定。

连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认定金杯车占道行驶无事实依据,认定事实有误。被告认定邱森彬无证驾驶,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2)项第(2)目的规定,该院于2000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

撤销被告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作的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中的责任认定,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本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具体表现在(1)认定金杯车未占道是不符合客观实际;(2)认定金杯车开始制动时占道50公分有误,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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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上要看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就是说无证驾驶、超载是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但是实践中就很难说,各地的交警部门都不一样,一般都会影响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但是,如何理解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在实践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标准不一,甚至是截然不同的认定结果。

在排除事故处理民警办理案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可能因素外,民警对“路权说”和“因果关系说”的主观认识不同是责任认定缺乏同一性的主要原因。

2,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http://www.jincao.com/fa/law18.06.htm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3,在知道里面用法理和法律空谈是没有用的,由于交通事故的复杂性和交警认定的决定的不可诉性,关键在于你是否有办法和交警打好关系。

因为,根据新交法的规定,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是行政行为,而是证据,这使得即使认定是错误的,肇事者或受害人都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4,还有,根据新交法,如果这起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不论行人一方是否违反交规,责任全面归于机动车司机。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只有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才存在责任划分问题。

法律依据:交法
http://www.wl.gov.cn/News_Show2.asp?NewsID=625(全文)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5,你的问题不够详细,我只能这样宽泛的回答了。。。。。。

总之,按照“路权说”,肯定影响,如果按照“因果关系说”就要看事故发生时候这些违章与事故发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具体的法理分析太复杂太专业了,跟你说了也没有用,关键是你那里的交警部门采用什么方式来处理案件,各地实践中的交通案例真的是各有各的奇妙学说,不是学法学的无法体会其中的差别。。。。。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纠处交通违章时,经常遇到一些驾驶人员“无证驾驶”和“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这两种违章行为。由于对交通法规理解不同,有的执勤民警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章行为视为“无证驾驶”的违章行为来处罚,结果受罚人意见大,常提出申诉,造成不好的影响。

如何正确区分“无证驾驶”和“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两种违章行为,先从构成这两种违章行为的要件来分析。

“无证驾驶”的违章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没有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辆;或持有已经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章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已经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了某种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行为。

从上述两种违章行为构成的要件看,说明没有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即无证)驾驶车辆的即构成“无证驾驶”的违章;虽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了某种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记录不相符合的车辆的即构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章。

两种违章虽都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规定的不准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但两种违章行为违反《条例》的条款不同,适用处罚的依据不同,处罚的标准不同。“无证驾驶”的行为违反《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适用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的标准“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行为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适用的处罚依据是《条例》的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的标准是“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并处吊扣4个月以下驾驶证”。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证件就不能够驾驶机动车,否则可能给交通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即使事实上你的技术很好,可是没有国家的认可就没用。这是你的过错一。

2,超载,很明显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同时也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这是你的过错二。

可以说这些就证明你在事故中负有很大责任,尽管具体的责任还要经过现场的勘察才能得出结论,但是你的这些明显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还是会对你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严重的话,会成为确定你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超载已经违反了交通管理条理,还无证驾驶,当然会加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就罚几百快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