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协管员好不好:什么时候才能正当防卫,我死了算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21:15:11
1。一人持刀欲杀我,一刀砍过来,被我躲开。但是并没有砍中我,我抢其刀,这时候他没有刀了。
法官甲说是事前防卫,因为还没砍中我,我就把他杀了。
法官乙说是事后防卫,因为我已经抢了对方的刀,对方已经没有伤害能力了。
法官丙说是防卫过当,因为对方已经没有了刀,我不需要砍死他。
到底什么时间才能防卫,事前,事后法官一个人说了算,想怎么说都可以。
难道被杀也是死,防卫也是死。你说还怎么活在这个世界上

什么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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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该由谁给你下结论?

  钟斌强
  “正当防卫”在刑法实施二十多年来,一直为维护社会稳定、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时至今日,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都尚未明确规定正当防卫应该由公、检、法哪一家对行为人下这个结论。

  实践中一般是公安侦查阶段认为行为人是正当防卫就放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或者审查起诉时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时也就作不捕或不起诉而放人了事,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法官认为是正当防卫则认定被告人无罪,予以释放。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侦查、检察、审判三大机关在刑事诉讼阶段的职责和任务不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证明力的把握标准不同,对同一事实难免产生不同的认识,有的将构成犯罪的案件作正当防卫处理了,有的将正当防卫案件起诉到法院审判,重则造成错案,轻则导致案件推诿,降低诉讼效率。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为根本的原因是立法上的缺限,提出这一问题来探讨,望能引起法学界的注意,以便于今后立法时弥补这一缺限。

  一、结论出自多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六)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从刑诉法的条文规定来看,正当防卫显然是属于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照此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各自在办理正当防卫案件时,都有权下这个结论,即法条规定的结论表现形式:①不追究刑事责任,②即使追究了的则可改变为,a、撤销案件,b、不起诉,c、终止审理,d、宣告无罪。对于正当防卫这些结论的作出,都是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的,即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太好把握,特别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度没有具体标准,据此作出的正当防卫结论是否很准确呢,谁也难于说个清楚。

  二、程序与实体相混合

  正当防卫结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结论呢?是实体结论,理由是行为人在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由办案单位以一定的书面形式肯定下来,使得行为人在实体法上不会也不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但其在案件结论确定前期先行羁押的限制人身自由,实际上也是受到了相当于或者说是等于罪犯受到的监禁处罚,只不过是名义上不同罢了。从持实体结论观点来说,正当防卫是对行为人实体行为的具体认定,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一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一种程序结论,因为办案部门通过审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相应的诉讼结论,即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等,都是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定论。这些程序一经作出,使得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该程序的作出而不必要或者说无需进入到下一个诉讼程序中去了,因此正当防卫又是一个程序性的结论。不追究刑事责任是一个很不规范的结论性用语,既没有明确由谁作出,也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是一个模糊结论。

  三、防卫结论必须规范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正当防卫的结论下得够不够科学、合不合法、准确不准确,都无法给予界定,特别是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给某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等腐败分子有机可趁,有空可钻。在一种情况下,即使被害方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也很难有相应的诉讼渠道来补救,试看上述正当防卫的结论表现在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根据司法实践,除了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无罪三种情况下,被害方认为有b1错误时可行使一定的诉权予以补救。而“一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什么样的诉讼结论,当事人无从施救。因此,对于正当防卫,刑事诉讼法应当作出相应的程序规定,以便于司法实践中操作。可先规定一个程序模式,待积累经验后再上升为立法,这个模式可设定为: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中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时,由主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根据案件事实的证据情况写出认定正当防卫的书面报告,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或者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召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案件讨论会,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邀请检察人员提前介入讨论,最后以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形式确定正当防卫。公安机关作出的正当防卫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制作一式五份,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一份,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查一份,案件当事人双方各一份,自存一份。检察机关在备案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正当防卫结论不正确时,可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纠正,被害方也可据此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认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在作出不捕的同时,应当写出正当防卫的书面结论,送达公安机关和案件当事人,报送上级检察院备案,抄送本院起诉部门备查。其他撤销案件、不起诉、宣告b1无罪等在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在此不再重复。

  最后,我们相信,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刑事诉讼程序不断完善的司法环境中,过去那种正当防卫结论无程序可循的局面快结束了,正当防卫将会在法制建设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不!!!你把他杀了是不用负责的 不过你可以不杀就不要杀了 把他的手脚砍了就行了

你好,因为你已经把他的刀抢下来了,那他就对你够不成威胁了,也就是说他杀不了你了,而这个时候你又杀了他,那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了.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你的情况我觉得是"防卫过当"

主要看你杀他的时间,如果是在抢刀的过程中捅死他的话就是正当防卫,杀了他也不是防卫过当。如果在抢完刀后杀他,就是事后防卫。事后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应付法律责任。

楼上的观点我不太赞同阿。如果把刀抢过来了,对方还继续实施侵害的话还可以继续防卫。只不过程度偏低了。并不会因为侵害人没有刀了。难以杀死你了,就不能防卫了。你还可以继续防卫(除非他举起双手说我投降了)。

花钱找一些专家,大概就是一些教授级别的人
让他们出个专家意见稿
法院大多会尊重这个意见稿~

以前有个类似的,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最后就是整了个比较权威的专家意见稿才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