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际人才中心在哪:基本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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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定 基 本 法 是 中 国 政 府 的 一 项 承 诺 , 根 本 目 的 是 要 将 联 合 声 明 及 其 附 件 一 中 所 确 认 的 “ 一 国 两 制 ” 以 国 内 法 的 形 式 予 以 法 律 化 和 制 度 化 , 这 样 就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的 强 制 力 , 来 充 分 保 障 国 家 对 香 港 澳 门 的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的 实 施 。 从 这 一 意 义 上 说 , “ 一 国 两 制 ” 的 方 针 政 策 乃 是 制 定 基 本 法 的 政 策 依 据 。

1.制 定 基 本 法 是 中 国 政 府 的 一 项 承 诺 , 根 本 目 的 是 要 将 联 合 声 明 及 其 附 件 一 中 所 确 认 的 “ 一 国 两 制 ” 以 国 内 法 的 形 式 予 以 法 律 化 和 制 度 化 , 这 样 就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的 强 制 力 , 来 充 分 保 障 国 家 对 香 港 澳 门 的 基 本 方 针 政 策 的 实 施 。 从 这 一 意 义 上 说 , “ 一 国 两 制 ” 的 方 针 政 策 乃 是 制 定 基 本 法 的 政 策 依 据 。

2. 基本法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序 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政治体制
第一节 行政长官
第二节 行政机关
第三节 立法机关
第四节 司法机关
第五节 区域组织
第六节 公务人员
第五章 经 济
第一节 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 土地契约
第三节 航运
第四节 民用航空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
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八章 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 附 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序 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序 言

澳门,包括澳门半岛、氹仔岛和路环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十六世纪中叶以后被葡萄牙逐步占领。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共同愿望。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有利于澳门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考虑到澳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澳门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葡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于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 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除悬挂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悬挂和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是绘有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图案的绿色旗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徽,中间是五星、莲花、大桥、海水,周围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葡文“澳门”。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http://www.fmcoprc.gov.mo/chn/yglz/amjbf/t491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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