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航工业609所待遇:急,请大家帮帮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7 21:34:53
我有一个案例,想跟大家共同探讨。
甲到打金店(老板丁)打戒指,取回戒指之后怀疑戒指重量减少了,就叫上乙、丙(不愿意去,但是甲和乙硬是拉着她去)去找丁问个明白。甲乙丙先到另外一家打金店拿来一瓶盐酸和硝酸,试过之后,发现戒指的重量的确减少了,丁也承认她偷了甲的金。甲就说要报警,这时丁把盐酸摔掉了,还企图走开,甲就抱住了丁,乙也把另外一瓶硝酸拿到自己手中,然后报警。在扭打过程中,乙不小心将硝酸倒到了丁的脸上。丙在一旁看到这幅情景,非常害怕,试图跑开,但是被围观者抓了回去。导致丁一只眼睛失明,而且丁是一个有四个月身孕的孕妇。
我想知道大家是怎么看待这个案例的,甲、乙、丙分别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谢谢
公安是否有权力带丙去录口供,并且拘留了十多个小时呢

一、甲同丁为解决民事纠纷,虽然因故发生了身体争执,但只是抱着丁不让她离开现场,并无伤害故意,因此甲不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
二、丙自始至终未有不当行为,因此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确认本案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你更详尽地陈述“扭打”的具体过程。
“在扭打过程中,乙不小心将硝酸倒到了丁的脸上”,这一陈述是定性的、总结性的陈述,不是具体的事实陈述,并不足以判断出乙在此过程中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如果乙有间接故意,那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乙存在过失,那么可能构成过失伤害罪;如果乙在此过程中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即“在扭打过程中,乙不小心将硝酸倒到了丁的脸上”属实,那么此案属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乙不承担刑事责任。
四、无论此案最终如何定性,丁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是事实,而且受伤害是由甲引起、乙直接导致,因此甲和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事情因丁本人的不当行为而引发,在处理责任的分担时,丁本人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乙明知硝酸危险,还在扭打过程中持有硝酸,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知道可能发生伤害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应当定过失伤害。过失犯罪没有共犯,其他人无罪。

您好!我来回答您的问题。1.金店老板丁可能涉嫌盗窃罪,不过需要相关证据的支持;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后,因其怀孕,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2.乙不小心把硝酸倒在丁的脸上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刑事责任;3.甲与丙没有伤害的故意或者过失,他们只是不想让丁逃跑,按照刑法理论,此二人与乙不构成共同犯罪(没有共同过失犯罪的说法),不负刑事责任;4.公安机关拘传丙目的的为了了解案情,并且把他的陈述做成笔录;5.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乙丙对丁的受伤有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丁因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并且三人互负连带责任。大概就是怎么多了。

乙负过失伤害的刑事责任,其他人无罪

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属于意外事件.
在扭打情形中乙没有能力去控制硝酸,自己也没有主观故意想用硝酸伤人,硝酸带到现场也是由于其它原因(检验黄金质量).

同意乙明知硝酸危险,还在扭打过程中持有硝酸,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属于知道可能发生伤害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应当定过失伤害。过失犯罪没有共犯,其他人无罪。 还要看证据才能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