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申诉人何时才能拿到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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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 裁 裁 决 书禾惠 番 劳 仲 案 字[2005]第199号申诉人:曾祥友,男,汉族。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澧县小渡口镇曾家村6组06001号。被诉人:番禺保丽礼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格,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曾祥友诉被诉人番禺保丽礼品包装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经本会审查,已于200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完结。申诉人称:1、我于2003年10月31日下午在工作中被重物压伤左足,经治疗后被评为十级伤残,公司理应赔给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12672元。2004年10月公司已付给我4126元,还有8546元未付给我,2005年4月公司关闭,请求劳动部门帮我追讨余款。2、2005年的劳动首期合同是元月1日至6月30日止,2005年4月1日公司关闭,余下的三个月工资是3546元。3、按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或关闭应按一年一个月赔偿,我是200年至2005年共5年,工赔5个月合计5910元。4、公司突然倒闭遣散赔偿金1个月1182元。 本会查明:被诉讼人是外资企业(美资)。于2000年8月18日招用申诉人任开发部样板制作工。2003年10月31日17:40时在工作工程中,不慎被重物压伤左足,送东涌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足第四趾骨闭合性骨折,左足软组织挫压伤。2004年2月16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认定为工伤”。2004年3月29日广州市番禺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曾祥友同志鉴定结论为拾级伤残。”2004年10月被诉人已支付给申诉人伤残补助金4126元,余下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没有支付。2005年4月4日下午被诉人因经营问题突然停产,高层管理人员全部撤离公司,导致申诉人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余额共计8546元无法领取。申诉人曾就工资、赔偿金等问题,向本会申请仲裁,本会在 番劳仲案字[2005]第172号案《仲裁裁决书》中已作出裁决。 以上事实有劳动争议申诉书、工伤认定决定书、番禺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庭审笔录等可以证明。本会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诉人工伤已经的到有关部门的认定,且被鉴定为拾级伤残,依法可以享受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诉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本会予以支持,但由于申诉人未能就其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举证,只能采用番禺区2002年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基数。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会已作出裁决,本案不再重复审理。综上所述: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本会裁决如下:一、 被诉人番禺保丽礼品包装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的支付给申诉人曾祥友工伤保险待遇8546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27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52元)。二、 驳回申诉人的其他仲裁要求。请问什么时候才可以拿到补助金?事后申诉人曾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法院却生成劳动法里并无明确规定保丽礼品包装有限公司需在偿清债务以前把补助金支付给申诉人。注:保丽礼品包装有限公司因为经营问题导致资不抵债。若等到公司把债务还清,则申诉人无法拿到补助金,请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申诉人何时才能拿到补助金?

1.驳回你其他申诉是正确的.
2.拿补助金这就是法院执行难的一个典型案例.
确实不容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