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飞上海几个小时:请介绍一下公民有哪些独有的权利??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7 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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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还规定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宪法又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得明确、具体和完备。

第二,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宪法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如享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等。

第四,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等。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还强调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包括经济上的保障和法律上的保障。如对劳动权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以保障公民享受劳动的权利;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又规定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对于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宪法规定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就是公民享有的、宪法赋予的,最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平等权、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青少年应该重点了解平等权、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一,平等权,在我国,人民是国家主人,人们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国家给予的权利的多少,与个人地位、个人财产、所在种族和民族、受教育状况、以及职业等差别无关。在法律方面前人人平等。即每个公民都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都平等的受到保护,违法行为一律依法追究,不能因人而异;任何公民不允许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
第二,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公民的身体是公民进行生产、生活、学习的前提,不受外力侵犯是人身自由权的核心。它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内容之一。因此,对剥夺他人生命和故意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列入了重罪重判之列,使侵害者不敢随意伤害他人生命和健康。人身自由权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身权是指公民不受非法搜身、拘禁,以及限制自由的权利。搜身、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只有人民监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他公民和单位无权实施上述行为,否则,视为非法行为。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独立资格,应该受到尊重,不能随意侵犯。
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住宅不受侵犯,宪法规定:“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只有公安机关在特种情况下,依法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得随便侵犯他人住宅,非法搜查、封存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第三,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我国宪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合法收入是指通过法律规定国家允许的股票的收入以及合法继承所得,偷、抢、骗、敲诈、赌博、洗钱、黑社会收取的保护费,走私文物、贩卖毒品、倒卖枪支弹药,等均为非法财产,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还应受到相应惩罚。公民赞助、赠予、借予的除外。

第一,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规定: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还规定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利,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宪法又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还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得明确、具体和完备。

第二,公民享有人身自由。宪法规定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三,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方面的权利。如享有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等。

第四,公民享有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等。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还强调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包括经济上的保障和法律上的保障。如对劳动权规定要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以保障公民享受劳动的权利;宪法规定了人身自由权,又规定禁止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对于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宪法规定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一节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七十四条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
(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六条 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七十七条 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八十条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八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二节 债 权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一条 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三节 知识产权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你说公民独有的权利,也就是其他法律主体如法人没有的.那么只有某些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自由权,婚姻自主权,贞操权,隐私权,亲权,亲属权,姓名权等,这些都是基于人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权利,其他法律主体如法人不享有事实上也无法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