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四级翻译题目:人身伤害陪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11 04:27:18
伤残评定五级有那些可以争取地权利.请分别说明

上面说的不正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早已经废除,如果是交通事故受伤或者打架、雇用等造成的按照《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确定》,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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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其赔偿在习惯上称为人身伤害赔偿,包括致人伤害的赔偿和致人死亡的赔偿。
人身伤害赔偿的一般原则和范围
赔偿损失,必须是合理的损失才能予以赔偿,如果对不合理的损失也让加害人负担,则有悖于损害赔偿的宗旨,既给加害人增加不应有的经济负担,也助长了受害人的不正当行为,有损于社会公德。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民法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判断,不可拘泥于教条。如司法解释和惯例强调治疗应当由当地或经介绍转院的公立医院进行,私立医院治疗一般不予赔偿。但因经济困难,考虑到节约开支而到私人医院治疗,这也符合公平原则,只要是合理用药,也应予以赔偿。
确定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就是要实事求是,既要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妥善的救济,又要保证确定责任合情合理,不使加害人的正当利益受到侵害。
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根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这里,参照《国家赔偿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具体规定,确定人身伤害赔偿的范围有:常规赔偿、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间接受害人的扶养损害赔偿、人身伤害的慰抚金赔偿。
常规赔偿
(一)医疗费用的赔偿: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医疗费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单据为凭。实践中,较多的受害人为了“出口气”,四处就诊,乱用药,多用药,或者因伤治病,千方百计地增加医疗费开支,给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因此,有必要经过法医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查。
(二)对受害人误工工资的赔偿,应当按其实际伤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的误工日期,以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休息证明书为依据;赔偿费用的标准,按受害人平时的平均工资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三)护理人员误工工资的赔偿,有专人护理须经批准,只限1人,需要日夜护理的不能超过2人;其误工补助费按收入的实际计算。没有工资收入的,原则上按当地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计算。
(四)转院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人赔偿。但应当注意的是,交通费和住宿费必须合情合理,要有批准手续。
(五)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赔偿,除特殊情况(年迈、年幼或严重伤害影响进食)外,一般情况下不应包括在赔偿范围内。伙食补助费不应超过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的标准。营养费的赔偿,应经治疗的医院或法医的鉴定,确认受害人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酌情赔偿,但数额不宜过高。
劳动能力丧失赔偿
侵害健康权致人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应当赔偿损失。其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和受害人的残疾用具费。
(一)生活补助费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只规定了一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46条规定为:“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同时,也可参照国务院颁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即“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致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在我国,丧失劳动能力地生活补助费应以何种方法进行赔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规定,它采取的是一次性给付赔偿总额的办法,即:“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伤残用具费赔偿,受害人因残疾确需购置残疾用具的(包括装假肢、购代步车等),按中等标准掌握,由侵害人一次性支付。致残受害人确实生活不能自理的,侵害人应按月承担护理费。

附: 致人死亡的赔偿
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常规赔偿、丧葬费赔偿、死亡补偿费赔偿和间接受害人扶养费赔偿。死亡补偿费赔偿属于慰抚金赔偿。
丧葬费赔偿,《民法通则》没有具体规定,仅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7项中规定:“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实践中的做法是:1.定额赔偿,由处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额,超出部份不予赔偿;2.弹性赔偿,按照当地一般标准,最高 超过数额;3.实际赔偿,根据有关殡葬部门开具的发票,按实际合理支出计算,由侵害人赔偿。丧葬费的赔偿,各地差异很大,安葬方式不同,其赔偿项目及标准也有所不同。
慰抚金赔偿,是指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给付相当数额,以赔偿精神损害的制度。主要用于伤残和死亡的赔偿,以救济受害人精神上上的痛苦及损害,它是民法赋予人身伤害的受害人对造成精神痛苦的一项保护性民事权利,属于赔偿损害的请求权,相对应的是加害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义务。侵害生命权的慰抚金赔偿,立法规定赔偿死亡补偿费或死亡赔偿金。其计算办法: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即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5年。
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的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法向其赔偿必要的扶养生活费的侵权赔偿制度。关于必要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一是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和侵害人的负担能力,并参照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确定;二是以保证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原则参照标准是该地区社会困难户的救济标准。

人家问的是五级有哪些权利,也就是五级伤残,应获得什么待遇,按什么具体标准赔付?
没看到一个回答里面有五级字样的!
一个个答非所问,跟真的似的......

搞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