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幽默录像10月22日:房屋拆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4 16:2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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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北京康特桑拿浴设备厂状告海淀区东升乡政府行政侵权案,在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康特桑拿浴设备厂的3000多平方米建筑在2002年被东升乡政府强制拆除,直接经济损失达260余万元。康特桑拿设备厂认为东升乡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政,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无故毁坏原告房屋及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3000平方米建筑被“强拆”
本报讯原告北京康特桑拿浴设备厂在起诉书中说,2002年5月29日上午,东升乡副乡长高建华带领北京市欣福盛物业管理中心负责人和200多名保安,开着推土机冲进原告公司大院,无故把原告公司的仓库、住宅、办公用房等3000多平方米的建筑物用推土机推倒,房内的电视、冰箱、家具、生活用品和办公室内的电脑、财务账目以及仓库内的物品等,全部被毁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0余万元。现在原告企业已经被迫停业,工人工资无法发放,院内住户无法居住。被告滥用职权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企业的合法财产权。
休庭时原告企业法人代表宋经理拿着两份租赁协议告诉记者:1999年他和东升乡塔院十队签署租赁场地协议,经东升乡规划部门批准租赁了塔院十队的7.2亩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从1999年12月1日到2009年11月30日,每年租金13万元。2002年5月28日,东升乡副乡长宋某带着塔院村干部来到他的办公室称,塔院村原村委会负责人退休了,原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要作废,重新签订新合同。他看了新合同后认为其中一些条款对他们是不平等条款,所以不同意签,结果第二天租赁场地内的房屋就被推了。
乡政府认为拆的是私搭乱建房
昨天,东升乡政府代理人在法庭上承认于2002年5月29日对原告北京康特桑拿浴设备厂内建筑进行了“强拆”,但是被告代理人认为乡政府的行政行为是根据市政府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作出的,乡政
府是对康特桑拿设备厂院里的私搭乱建房屋予以拆除。东升乡政府提交给法庭的“拆除决定书”认为:康特桑拿设备厂租赁场地以来,私自建设大量违法建筑,出租给外地人聚居,私拉电源、无任何消防措施,院内堆放大量易燃物品,通道狭窄,存在严重火患,乡政府决定对设备厂私搭乱建的部分房屋予以拆除。东升乡政府代理人在法庭上称,5月21日乡政府把强拆通知送达给康特桑拿浴设备厂,并在该厂院内外进行了张贴,履行了法律程序。
诉讼请求不对法院驳回起诉
昨天,海淀法院经合议认为,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东升乡政府无故毁损原告房屋及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审理范围,裁定驳回康特桑拿浴设备厂的起诉。
庭审结束后,负责此案审理的孟法官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范围是行政法律行为是否违法,具体到此案,法院审查的范围应该是东升乡政府作出的强拆通知是否违法,以及作出和送达强拆通知的程序是否违法。但是康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无故毁损原告房屋及财物的行政行为违法,法院认为原告房屋及财物在强拆中被毁损是一种强拆通知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行政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审查的范围,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如果按照行政案件起诉,应先请求法院确认乡政府作出的强拆通知违法,然后再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要求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物业公司或东升乡政府赔偿遭受的经济损失。
拆 迁 把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将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迁到其他地方安置,并拆除清理原有建筑或其他防碍项目实施的地上物,为新的建设项目施工创造条件。
拆迁人 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自行或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被拆迁人 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