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露谷物语边远森林:什么是国际卡特尔?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11 01:50:53

WTO规则针对卡特尔的规定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卡特尔指“任何产品的生产者联合起来控制其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业或者商品中获取独占的一种联合”。[14] 卡特尔一般也称为横向限制协议。卡特尔可以区分为国内卡特尔、国际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国内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内市场的联合行为,一般受到各国竞争法的严厉禁止;国际卡特尔是数个不同国家厂商针对国家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其危害性较为明显,近来为各国执法机构所关注,通过执法合作予以打击;进出口卡特尔是数家国内厂商针对国外市场的联合行为,由于有利于本国利益,往往为各国竞争法所豁免。然而,进出口卡特尔的危害也正在于这种“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特性,各国都希望他有利于本身利益,然而如果各国都竞相采用的话,将是一个博弈上的囚徒困境,对大家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失。

  在WTO目前的规则下,对于影响国际贸易的国际卡特尔并没有明文规定。
  对于国内卡特尔行为,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有所涉及,前提是国内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妨碍了国外服务提供者的市场进入。如前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的目的在于,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防止处于垄断地位的服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力阻碍国外服务经营者的进入;但是如果国内服务经营者之间的卡特尔行为也有同样效果时,也被禁止。对此,《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第5款规定,“如一成员在形式上或事实上(a)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且(b)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争,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另外,在《政府采购协定》第15条第1款提及了企业串通投标这种卡特尔行为,但只是规定“如果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书是串通的,可以进行有限招标”。

  对于进出口卡特尔行为,WTO现行规则有两个地方了进行规定:当这种行为是政府支持下的进出口数量限制手段或者属于《保障措施协定》禁止的“灰色区域措施”[15] 将受到禁止。

  首先,GATT第11条第1款,“任何缔约方不得对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产品的进口或向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供出口的产品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或其他费用外的禁止或限制,无论此类禁止或限制通过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实施”。从该条的文字表述看,该条主要针对政府采取的限制进出口数量的措施,并不单纯适用于企业之间行为。但是,如果旨在限制进出口货物数量的企业卡特尔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则这种卡特尔因为具有政府行为的性质,属于该条禁止的行为。在1988年日本半导体一案中,GATT专家组认定:日本半导体生产商组成的出口卡特尔受到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导,因此应该被GATT第11条第1款禁止 。[16]

  其次,《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1款(b)规定,“一成员不得在出口或进口方面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序销售安排或其他任何类似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单个成员采取的措施以及根据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达成的协议、安排和谅解所采取的措施。”所谓“类似措施”,包括“出口节制、出口价或进口价监控体制、出口或进口监督、强制进口卡特尔以及酌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的方案等”;第3款规定,“各成员不得鼓励或支持公私企业采用或维持等同于第1款所指措施的非政府措施”。可见,根据《保障措施协定》,如果企业的进出口卡特尔被当作一种“灰色领域措施”,则这种行为违反第11条第3款的规定。

世界经济史研究中心、世界产业结构室举行
“国际卡特尔在二战后的发展和演变”研讨会

2004年12月9日,世界经济史研究中心、世界产业结构室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举行了“国际卡特尔在二战后的发展和演变”研讨会,就国际卡特尔在二战后的发展态势、存在形式、在战后国际垄断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世界经济的影响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了研讨。世界经济史学会会长韩毅、副会长韩琦,社科院世经政所世界经济史研究中心及本所研究人员李毅、路爱国、周见、叶灼新、魏蔚、龚莉,社科院重点课题“现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课题组成员王金存、陈秀英、朱东耀等十余人出席研讨会。会议由研究中心主任李毅主持。

会上,首先由“现代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课题组成员、社科院研究生院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生朱东耀作了主题发言。他介绍说,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年代,国际卡特尔盛极一时,控制了世界生产和贸易的大部分份额,这是不争的史实;但是,二战以后,由于受法律的禁止,除一些受豁免的行业和领域外,国际卡特尔不再以公开的形式出现,于是,关于国际卡特尔在二战后的实际发展状况,人们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判断。不论是国际还是国内学术界的主流意见都认为,二战后巨型跨国公司兴起,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国际垄断组织形式,而“国际卡特尔虽然仍偶有出现,但已不再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一个严重问题”;甚至有学者认为这种国际垄断形式将“趋于消失”。但同时,在西方,也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和相当一部分反托拉斯专家,对上述主流意见提出了异议,认为国际卡特尔型组织自二战以来从未减少过,只是转换形式和转入地下。我国学者(如龚维敬)也有人持类似观点。结合自己的研究成果,朱东耀认为后一种意见更符合实际情况,即国际卡特尔型垄断组织和行为在战后国际经济中并没有明显衰落,而是继续保持了繁盛势头,不但发生数量和频率相当可观,而且影响范围更广,对世界经济的垄断程度加深,只不过在表现形式上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

综合有关学者的研究并根据自己的创见,他提出了两个基本观点:一是,在资本主义垄断的不同组织和行为中(典型的为两种:单一企业垄断;联合垄断即卡特尔),卡特尔型垄断具有基础的、主导的地位,它在市场经济中的盛行具有内在的必然性。二是,在国际范围内,巨型跨国公司的发展并不取代国际卡特尔,反而便利其产生发展。他将二战后国际卡特尔的存在形式划分为四种:一是某些行业和领域合法的公开存在的卡特尔(如航运、出口领域);二是基于合谋协议秘密存在的卡特尔;三是通过有意识的平行行为(consciously parallelism)、协同行为(concerted practices)、信息交流等方式实现的默契合谋(tacit collusion);四是各种形式的所谓战略联盟,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具有限制甚至消除竞争的效应,属于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综合上述多种表现形式,可以认为二战后国际卡特尔型组织和行为呈现继续发展和深化的势头。他还引证西方学者的实证资料,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跨国公司组成的基于协议的秘密国际卡特尔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概要介绍。根据美国Purdue University产业经济学教授John M. Connor的统计,自 1990年1月至2003年7月被美国、欧盟等竞争当局发现并公开的私人国际卡特尔(参与者来自至少两个国家)共有167 个,平均持续时间6年左右,影响的贸易额合计达5390亿美圆,对相关产品的垄断性加价合计达1370亿美圆,平均加价幅度为25%。而被发现并公开的卡特尔,据估计只占全部秘密存在的卡特尔的10-30%。国际卡特尔在当代世界经济中的繁盛由此可见一斑。

主题发言后,与会人员就此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韩毅、韩琦、王金存、路爱国、叶灼新、李毅等人从该课题的研究意义、研究角度、研究方法、需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等方面发表了意见。

综合大家的意见,对国际卡特尔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研究:一是从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角度,二是从世界经济运行的角度。从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角度,列宁把以国际卡特尔为代表的“瓜分世界的资本家国际垄断同盟”的形成作为帝国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在列宁关于帝国主义的论述中,卡特尔问题具有核心的地位。如何看待国际卡特尔在二战后的发展演变,实际上关系到如何认识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规律,关系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帝国主义或垄断资本主义的理论阐述在当代是否仍然适用。从这个角度进行研究,可以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工程做出贡献。在这个角度下,下面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1)如果国际卡特尔在二战后并没有衰落,那么,这一现象在规模上是保持原有趋势,还是有所减少,抑或是进一步增加?需要从量上进行界定;(2)如果说国际卡特尔在二战后采取了新的更加复杂的形式继续存在和发展,那么,形式变换的原因是什么?不同形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何在?进一步地,要研究卡特尔这种垄断组织和行为发展演变的内在机制是什么?(3)国际卡特尔既然是国际大资本进行国际垄断的重要组织形式,二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要严厉禁止它?这与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有什么内在关系?

从世界经济运行的角度,需要深入研究以下问题:(1)国际卡特尔在二战后的发展演变与战后国际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状况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内在联系?与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有何关联?(2)国际卡特尔对世界经济的福利影响如何?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有何影响?(3)随着我国更深地融入世界经济,我国如何应对国际卡特尔的挑战?

大家达成如下共识:首先,国际卡特尔在二战后至当代的发展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课题,值得深入研究;其次,本次研讨会对这个问题的探讨还是初步的,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更深入的理论和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