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甲天下怎么下载:什么是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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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我在书上看到,不大懂

1915年1月,日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
  1915年 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在怀仁堂向袁世凯提出所谓的“21条要求”,并逐条说明主旨及日本的立场,并说“中日两国间,近来真意殊欠疏通,中国对日本举措既多有疑虑,且挟有无谓之误解。日本国民中的一部分,亦怀疑中国当局的诚意,常抱反感,加以第三者挑拨中伤,对两国邦交时肇意外之危险”;“今次如能承允所提条件,则可证明日华亲,日本政府对袁总统亦可遇事相助”;最后他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基本内容包括共五号内容:

第一号关于山东问题四条:日本拟向德国协定取得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力利益;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中国从速自动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等。

第二号关于日本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的七条: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99年;日本臣民可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地区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可获得该地区的开矿权等。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二条:俟将来机会相当,将该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所有属于该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条: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所有在中国内地设立的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须将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等。

袁世凯跟日本人签定的丧权辱国的卖国条约。

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在普法战争大胜的形势下,在巴黎凡尔赛宫加冕为德意志帝国皇帝,从而宣告了德国正式统一,史称德意志第二帝国。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在怀仁堂向袁世凯提出所谓的“21条要求”,并逐条说明主旨及日本的立场,并说“中日两国间,近来真意殊欠疏通,中国对日本举措既多有疑虑,且挟有无谓之误解。日本国民中的一部分,亦怀疑中国当局的诚意,常抱反感,加以第三者挑拨中伤,对两国邦交时肇意外之危险”;“今次如能承允所提条件,则可证明日华亲,日本政府对袁总统亦可遇事相助”;最后他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基本内容包括共五号内容:

第一号关于山东问题四条:日本拟向德国协定取得德国在山东享有的一切权力利益;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中国从速自动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等。

第二号关于日本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的七条: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99年;日本臣民可在南满及东部内蒙古地区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各项生意;可获得该地区的开矿权等。

第三号关于汉冶萍公司二条:俟将来机会相当,将该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所有属于该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共七条: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项顾问;所有在中国内地设立的日本医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须将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