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蔻洗发水有什么危害:什么是利得税?在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1 00:07:44
香港有这个税种,大陆好像没有。不过在《税收管理》里有提到过这种税种。

利 得 税
课 税 范 围
确 定 应 课 利 得 税 的 特 别 规 定
应 评 税 利 润
评 税 基 期
豁 免
扣 除
为 施 行 《 税 务 条 例 》 第 16 (2) (b) 条 所 指 明 的 利 率
有 关 特 别 行 业 的 特 殊 条 文
对 符 合 资 格 的 债 务 票 据 所 徵 利 得 税
对 亏 损 的 处 理
利 得 税 税 率
暂 缴 利 得 税
反 避 税 的 条 文
双 重 课 税 宽 免
事 先 裁 定
豁 免 缴 付 利 得 税
地 域 来 源 徵 税 原 则 简 介
跨 境 制 造 和 贸 易 业 务 的 利 得 税 处 理 方 法
( 繁 体 / 简 体 )
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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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税 范 围

任 何 人 士 , 包 括 法 团 、 合 夥 业 务 、 受 托 人 或 团 体 , 在 香 港 经 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而 从 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获 得 於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售 卖 资 本 资 产 所 得 的 利 润 除 外 ) , 均 须 纳 税 。 徵 税 对 象 并 无 居 港 人 士 或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分 别 。 因 此 , 居 港 人 士 得 自 海 外 的 利 润 可 毋 须 在 香 港 纳 税 ; 反 过 来 说 , 非 居 港 人 士 如 赚 取 於 香 港 产 生 的 利 润 , 则 须 纳 税 。 至 於 业 务 是 否 在 香 港 经 营 及 利 润 是 否 得 自 香 港 的 问 题 , 主 要 是 根 据 事 实 而 定 , 但 所 采 用 的 原 则 可 参 考 在 香 港 法 庭 及 英 国 枢 密 院 判 决 的 税 务 案 件 。 於 海 外 产 生 的 利 润 , 即 使 将 款 项 汇 回 香 港 , 亦 毋 须 纳 税 。

如 任 何 人 士 出 售 楼 宇 或 物 业 是 属 於 营 利 计 划 的 一 部 份 , 则 该 人 士 会 被 视 为 经 营 一 项 「业 务」 , 并 须 就 任 何 赚 取 的 利 润 纳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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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 定 应 课 利 得 税 的 特 别 规 定

被 当 作 为 营 业 收 入 的 款 项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 下 列 款 项 须 被 当 作 是 因 在 香 港 经 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而 於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营 业 收 入 : -

(1) 因 在 香 港 上 映 或 使 用 的 电 影 或 电 视 的 影 片 、 纪 录 带 或 录 音 , 或 任 何 与 该 影 片 、 纪 录 带 或 录 音 有 关 的 宣 传 资 料 而 获 得 的 款 项 。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a) 条〕

(2) 就 容 许 或 授 权 在 香 港 使 用 专 利 、 设 计 、商 标 、 受 版 权 保 护 的 资 料 、 秘 密 工 序 或 方 程 式 或 其 他 相 类 性 质 的 财 产 而 收 取 的 款 项 。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b) 条〕

(3) 就 容 许 或 授 权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使 用 专 利 、 设 计 、商 标 、 受 版 权 保 护 的 资 料 、 秘 密 工 序 或 方 程 式 或 其 他 相 类 性 质 的 财 产 而 收 取 的 款 项,而 该 款 项 在 确 定 某 人 根 据 利 得 税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时 是 可 予 扣 除 的 ( 不 适 用 於 在 2004 年 6 月 25 日 前 收 取 或 应 累 算 的 款 项 ) 。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ba) 条〕

(4) 因 在 香 港 经 营 业 务 而 收 取 有 关 的 补 助 金 、 津 贴 或 相 类 似 资 助 形 式 的 款 项 。 但 任 何 与 资 本 开 支 有 关 的 款 项 则 除 外 。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c) 条〕

(5) 因 容 许 或 授 权 在 香 港 使 用 的 动 产 , 而 以 租 赁 费、 租 金 或 其 他 相 类 似 形 式 所 收 取 的 款 项 。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d) 条〕

非 居 港 人 士 及 为 非 居 港 人 士 服 务 的 代 理 人

(1) 非 居 港 人 士 如 在 香 港 经 营 任 何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而 获 得 於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利 润 , 均 须 纳 税 。 此 税 项 可 直 接 向 该 非 居 港 人 士 或 他 的 代 理 人 徵 收 , 而 不 论 该 代 理 人 是 否 已 收 取 所 得 利 润 。 税 务 局 并 可 由 该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资 产 中 追 回 此 项 税 款 , 也 可 向 代 理 人 追 讨 。 代 理 人 必 须 由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资 产 中 保 留 足 够 款 项 , 以 备 缴 税。

(2) 非 居 港 人 士 自 《 税 务 条 例 》 第 15(1)(a) 、 (b) 或 (ba) 条 所 载 获 得 的 款 项 , 及 非 居 港 艺 人 或 运 动 员 在 香 港 以 艺 人 或 运 动 员 身 份 演 出 而 收 取 的 款 项 , 均 须 纳 税 。 此 税 项 可 以 支 付 款 项 人 士 名 义 徵 收 。 该 名 缴 付 或 以 转 帐 方 式 缴 付 这 些 款 项 的 人 士 , 须 在 付 款 或 以 转 帐 方 式 付 款 时 , 自 这 些 款 项 中 扣 起 足 够 款 额 以 支 付 应 缴 税 款 。

(3) 居 港 代 销 人 须 每 季 向 税 务 局 局 长 申 报 他 代 非 居 港 寄 销 人 所 作 的 销 售 总 额 , 并 须 同 时 向 税 务 局 局 长 缴 付 一 笔 相 等 於 该 销 售 总 额 的 1% 的 款 项 或 税 务 局 局 长 所 同 意 的 较 少 款 项 。

(4) 如 非 居 港 人 士 与 居 港 人 士 经 营 业 务 , 而 经 营 方 法 使 该 居 港 人 士 不 获 任 何 利 润 , 或 使 其 所 获 利 润 少 於 普 通 独 立 营 商 者 可 得 的 利 润 , 此 项 业 务 可 被 视 为 该 非 居 港 人 士 在 香 港 经 营 的 业 务 , 而 以 该 居 港 人 士 为 其 代 理 人 。

(5) 倘 若 不 能 轻 易 确 定 非 居 港 人 士 在 香 港 经 营 行 业 、 专 业 或 业 务 实 得 的 利 润 , 税 务 局 可 按 其 在 香 港 的 营 业 额 的 某 一 公 平 百 分 率 计 算 其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

(6) 倘 若 非 居 港 人 士 的 总 公 司 设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而 帐 目 未 能 显 示 其 设 在 香 港 的 永 久 机 构 所 实 得 的 利 润 , 在 进 行 评 税 时 , 该 驻 港 分 行 的 利 润 将 以 比 例 方 法 计 算 , 例 如 根 据 该 驻 港 分 行 的 营 业 额 在 营 业 总 额 中 所 占 的 比 率 去 计 算 香 港 分 行 的 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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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评 税 利 润

应 评 税 利 润 (或 经 调 整 的 亏 损) 指 任 何 人 士 在 评 税 基 期 内 依 照 《 税 务 条 例 》 第 IV 部 的 规 定 所 计 算 於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的 纯 利 (或 蒙 受 的 亏 损) 〔售 卖 资 本 资 产 所 获 利 润(或 所 蒙 受 的 亏 损)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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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税 基 期

评 税 基 期 为 以 下 期 间 之 一 : - (1) 截 至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3 月 31 日 止 的 一 年;

(2) 如 年 结 并 非 於 3 月 31 日 截 结, 则 为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3 月 31 日 止 一 年 内 终 结 的 会 计 年 度 ;

(3) 如 帐 目 以 农 历 结 算 , 则 为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终 结 的 农 历 年 ;

(4) 如 开 始 或 停 止 业 务 , 或 更 改 结 帐 日 期 , 则 为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18C 条 、 18D 条 或 18E 条 规 定 的 特 别 期 间 ;

(5) 如 属 新 开 业 务 , 倘 有 关 期 间 的 帐 目 尚 未 制 备, 则 可 依 照 该 期 间 帐 目 的 分 摊 利 润 来 计 算 出 应 评 税 利 润 ; 或

(6) 如 属 停 止 业 务 / 转 让 业 务 , 则 在 下 述 情 况 下 会 采 用 特 别 规 则 来 处 理 :

- 若 业 务 并 未 停 止 , 但 全 部 或 部 份 已 转 让 或 交 予 别 人 经 营 ;

- 若 业 务 在 1974 年 4 月 1 日 以 前 开 业 而 在 1979 年 4 月 1 日 或 以 后 停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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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 免

应 评 税 利 润 并 不 包 括 以 下 各 项 入 息 或 利 润 : - - 已 缴 付 香 港 利 得 税 的 法 团 所 分 派 的 股 息 ;

- 从 其 他 应 课 利 得 税 人 士 所 收 取 的 已 课 税 利 润 ;

- 储 税 券 利 息 ;
- 根 据 《借 款 条 例》(第 61 章) 或 《借 款(政 府 债 券)条 例》(第 64 章) 发 行 的 债 券 所 派 发 的 利 息 及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 或 从 外 汇 基 金 债 务 票 据 或 多 边 代 理 机 构 港 币 债 务 票 据 所 获 得 的 利 息 或 利 润 ;

- 从 长 期 债 务 票 据 所 得 利 息 收 入 及 利 润 ; 及

- 就 指 明 投 资 计 划 收 取 或 应 累 算 的 任 何 款 项 , 而 收 取 或 应 累 算 该 款 项 的 人 士 为 :

(i) 就 任 何 根 据 《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 第 571 章 ) 第 104 条 获 认 可 为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的 互 惠 基 金 、 单 位 信 托 或 类 似 的 投 资 计 划 应 课 利 得 税 的 人 ; 或

(ii) 就 任 何 互 惠 基 金 、 单 位 信 托 或 类 似 的 投 资 计 划 ( 如 局 长 信 纳 该 基 金 、 信 托 或 计 划 是 真 正 的 财 产 权 分 散 的 投 资 计 划 , 并 且 符 合 一 个 在 可 接 受 的 规 管 制 度 下 的 监 管 当 局 的 规 定 ) 应 课 利 得 税 的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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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 除
可 扣 除 的 开 支:-

一 般 而 论 , 所 有 由 纳 税 人 为 赚 取 应 评 税 利 润 而 付 出 的 各 项 开 支 费 用 , 均 可 获 准 扣 除 。 详 情 可 参 阅 《 税 务 条 例 》 第 16 条 。

在 计 算 香 港 分 行 或 附 属 公 司 的 利 得 税 时 , 如 总 公 司 将 部 份 可 扣 除 的 行 政 费 用 转 帐 , 则 此 项 转 入 的 费 用 也 可 予 以 扣 除 , 但 亦 只 限 於 在 有 关 课 税 年 度 的 基 期 内 用 以 赚 取 应 评 税 利 润 的 部 份 。

不 可 扣 除 的 开 支 : -

在 计 算 应 评 税 利 润 时 , 以 下 项 目 不 得 扣 除 : - - 家 庭 或 私 人 开 支 及 任 何 非 为 产 生 应 评 税 利 润 而 花 费 的 款 项 ;

- 资 本 的 任 何 亏 损 或 撤 回 , 用 於 改 进 方 面 的 成 本 , 或 任 何 资 本 性 质 的 开 支;

- 根 据 保 险 计 划 或 弥 偿 合 约 而 可 得 回 的 款 项 ;

- 非 为 产 生 应 评 税 利 润 而 占 用 或 使 用 楼 宇 的 租 金 或 有 关 开 支 ;

-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缴 纳 的 各 种 税 款 , 但 就 支 付 雇 员 薪 酬 而 已 缴 付 的 薪 俸 税 除 外 ;

- 支 付 予 东 主 或 东 主 的 配 偶 、 合 夥 人 或 合 夥 人 配 偶 (如 属 合 夥 经 营)的 薪 酬 、 资 本 利 息 、 贷 款 利 息 或 在 《 税 务 条 例 》 第 16AA 条 以 外 ,向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作 出 的 供 款 。

建 筑 物 翻 修 开 支

任 何 人 士 , 可 将 因 翻 新 或 翻 修 商 用 楼 宇 而 招 致 的 资 本 开 支 , 由 实 际 支 付 该 笔 款 项 的 评 税 基 期 开 始 , 分 5 年 作 等 额 扣 除 。

购 置 用 於 制 造 业 的 机 械 及 工 业 装 置 开 支 , 以 及 购 置 电 脑 硬 件 及 软 件 开 支 可 获 即 时 全 部 注 销 。

折 旧 免 税 额

(1) 工 业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的 免 税 额:-

- 初 期 免 税 额 : 建 造 成 本 的 20%

- 每 年 免 税 额 : 建 造 成 本 的 4%

- 在 拥 有 权 终 止 时 , 则 获 给 予 「 结 余 免 税 额 」 或 徵 收 「 结 余 课 税 」 。

(2) 商 业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的 免 税 额:-

- 每 年 免 税 额 : 建 造 成 本 的 4%

- 在 拥 有 权 终 止 时 , 则 获 给 予 「 结 余 免 税 额 」 或 徵 收 「 结 余 课 税 」 。

(3) 机 械 及 工 业 装 置

- 初 期 免 税 额 : 资 产 成 本 的 60%

- 每 年 免 税 额 : 按 资 产 的 递 减 价 值 计 算 。 折 旧 率 由 税 务 委 员 会 规 定 , 分 别 是 10% , 20% , 及 30% 。 每 年 免 税 额 折 旧 率 相 同 的 资 产 , 会 列 入 同 一 「 聚 合 组 」 内 计 算 。

- 如 纳 税 人 结 束 业 务 , 而 该 业 务 并 无 人 继 承 , 可 获 给 予 「 结 余 免 税 额 」 。 如 在 任 何 年 度 , 变 卖 一 项 或 多 项 资 产 的 收 入 , 超 过 此 等 资 产 所 属 「 聚 合 组 」 的 合 计 递 减 价 值 , 则 须 徵 收 「 结 余 课 税 」 。

捐 款 的 扣 减

捐 赠 给 已 获 认 可 属 公 共 性 质 的 慈 善 机 构 或 慈 善 信 托 或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作 慈 善 用 途 的 款 项 , 可 获 准 扣 除 。 但 规 定 捐 款 的 总 和 须 不 少 於 $100 及 不 超 过 应 评 税 利 润 25% ( 2002/03 及 之 前 的 课 税 年 度 为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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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施 行 《 税 务 条 例 》 第 16 (2) (b) 条 所 指 明 的 利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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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特 别 行 业 的 特 殊 条 文

以 下 是 有 关 确 定 个 别 特 别 行 业 或 业 务 应 评 税 利 润 的 特 殊 条 文 : -

[图 表 简 介]
有 关 的 《 税 务 条 例 》 行 业 或 业 务
第 23 条 人 寿 保 险 法 团
第 23A 条 人 寿 保 险 以 外 的 其 他 保 险 法 团
第 23AA 条 相 互 保 险 法 团
第 23B 条 船 舶 拥 有 人
第 23C 条 身 为 香 港 居 民 的 飞 机 拥 有 人
第 23D 条 身 为 非 居 住 於 香 港 的 飞 机 拥 有 人
第 24 条 会 社 及 行 业 协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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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符 合 资 格 的 债 务 票 据 所 徵 利 得 税

从 在 香 港 发 行 及 其 原 来 的 到 期 期 间 不 少 於 5 年 的 债 务 票 据 所 得 的 利 润 及 利 息 收 入 , 会 根 据 宽 减 税 率 课 税 , 即 一 般 利 得 税 税 率 的 50% 。 由 2003/04 课 税 年 度 开 始 , 此 项 宽 减 扩 阔 至 包 括 在 2003 年 3 月 5 日 或 之 后 在 香 港 发 行 , 及 原 来 的 到 期 期 间 少 於 7 年 但 不 少 於 3 年 的 债 务 票 据 。 《 税 务 条 例 》 第 14A(4) 条 订 明 符 合 此 税 务 宽 减 的 债 务 票 据 。

由 2003/04 课 税 年 度 开 始 , 从 在 2003 年 3 月 5 日 或 之 后 在 香 港 发 行 , 及 其 原 来 的 到 期 期 间 不 少 於 7 年 的 「 长 期 债 务 票 据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及 利 息 收 入 , 可 豁 免 缴 交 利 得 税 。 《 税 务 条 例 》 第 26A(2) 条 订 明 符 合 此 税 务 豁 免 的 长 期 债 务 票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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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亏 损 的 处 理
於 某 一 课 税 年 度 所 蒙 受 的 亏 损 , 可 予 结 转 并 用 以 抵 销 该 行 业 於 随 后 年 度 的 利 润 。 但 经 营 多 於 一 种 行 业 的 法 团 , 则 可 将 某 一 行 业 的 亏 损 用 以 抵 销 另 一 行 业 的 利 润 。 对 於 实 施 优 惠 税 率 徵 税 的 收 益 或 利 润 , 计 算 其 盈 亏 在 抵 销 其 他 收 益 或 利 润 时 , 会 作 出 相 对 的 调 整 。 选 择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办 法 计 税 的 人 士 , 如 蒙 受 任 何 营 业 亏 损 , 可 在 入 息 总 额 内 扣 除 营 业 亏 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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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得 税 税 率
(1) 一 般 税 率 ( 适 用 於 2004/05 课 税 年 度 )
法 团 : 17.5%
法 团 以 外 的 人 士 : 16%
查 阅 最 近 七 个 课 税 年 度 的 利 得 税 税 率 , 请 按 此 。
(2) 宽 减 税 率
从 符 合 资 格 的 债 务 票 据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或 利 息 收 入 , 以 及 专 业 再 保 险 公 司 的 离 岸 业 务 所 得 , 其 税 率 为 一 般 税 率 的 一 半 。

所 有 的 纳 税 人 , 不 论 其 居 住 地 或 注 册 地 , 一 律 按 法 团 或 法 团 以 外 的 人 士 的 税 率 纳 税 。

但 是 , 任 何 年 满 18 岁 或 未 满 18 岁 而 父 母 双 亡 的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或 临 时 居 民 , 均 可 选 择 按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办 法 计 税 , 以 减 轻 将 利 润 及 收 入 全 部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税 时 的 负 担 。 当 采 用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计 算 的 税 款 较 分 别 以 利 得 税 、 薪 俸 税 及 物 业 税 计 税 的 税 款 为 低 时 , 纳 税 人 将 可 透 过 该 选 择 得 到 税 务 宽 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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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 缴 利 得 税

利 得 税 是 根 据 课 税 年 度 内 的 实 际 利 润 而 徵 收 的 。 由 於 某 一 年 的 利 润 要 到 该 年 度 完 结 之 后 才 能 确 定 , 因 此 税 务 局 会 在 该 年 度 完 结 前 徵 收 暂 缴 税 。 在 下 一 年 当 有 关 年 度 的 利 润 评 定 后 , 已 缴 付 的 暂 缴 税 款 会 用 来 支 付 该 年 度 应 缴 付 的 利 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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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避 税 的 条 文

(1) 《 税 务 条 例 》 第 61 条 订 明 , 凡 评 税 主 任 认 为 , 导 致 或 会 导 致 任 何 人 的 应 缴 税 款 减 少 的 任 何 交 易 是 虚 假 或 虚 构 的 , 或 认 为 任 何 产 权 处 置 事 实 上 并 无 实 行 , 则 评 税 主 任 可 不 理 会 该 项 交 易 或 产 权 处 置 , 而 该 名 有 关 的 人 须 据 此 而 被 评 税 。

(2)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61A 条 , 任 何 在 1986 年 3 月 13 日 之 后 达 成 的 交 易 , 如 该 项 交 易 的 唯 一 或 主 要 目 的 , 是 使 有 关 人 士 能 够 获 得 税 项 利 益 , 则 助 理 局 长 须 评 定 该 有 关 人 士 的 税 项 , 犹 如 该 项 交 易 并 未 曾 订 立 或 实 行 一 样 ; 或 以 助 理 局 长 认 为 适 合 的 其 他 方 式 评 定 , 用 以 消 弭 从 该 项 交 易 中 所 获 得 的 税 项 利 益 。

(3) 《 税 务 条 例 》 第 61B 条 是 用 作 限 制 利 用 亏 损 法 团 以 避 税 的 做 法 。 此 条 款 是 针 对 将 有 累 积 亏 损 的 法 团 售 予 在 业 务 上 获 得 利 润 的 法 团 的 情 况 。 亏 损 法 团 的 拥 有 权 一 旦 变 更 , 新 股 东 可 将 获 利 的 业 务 拨 归 亏 损 法 团 , 利 用 累 积 的 亏 损 去 抵 销 所 得 的 利 润 。 若 税 务 局 局 长 信 纳 股 份 拥 有 权 改 变 的 唯 一 或 主 要 目 的 , 是 为 了 利 用 累 积 亏 损 余 额 而 获 得 税 项 利 益 时 , 税 务 局 局 长 可 以 根 据 这 条 款 拒 绝 以 亏 损 抵 销 利 润 , 从 而 限 制 此 等 避 税 的 做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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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 重 课 税 宽 免

香 港 已 与 中 国 人 民 政 府 的 有 关 当 局 就 避 免 内 地 与 香 港 之 间 出 现 双 重 课 税 问 题 的 安 排 达 成 谅 解 , 范 围 包 括 航 空 、 航 运 业 务 及 其 他 商 业 范 畴 。 此 外 , 本 港 和 其 他 国 家 在 航 运 及 航 空 收 入 方 面 也 有 签 订 避 免 双 重 课 税 安 排 的 条 文 。 有 关 详 情 , 请 按 这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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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先 裁 定

任 何 人 士 可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所 列 出 的 规 定 , 向 税 务 局 局 长 提 出 申 请 , 就 条 例 的 各 项 条 文 如 何 适 用 於 申 请 人 或 申 请 所 述 的 安 排 作 出 裁 定 , 该 等 申 请 是 需 要 缴 付 费 用 的 。 有 关 详 情 , 请 按 这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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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 免 缴 付 利 得 税

在 香 港 存 放 於 认 可 机 构 的 存 款 所 赚 取 的 利 息 ( 在 1998 年 6 月 22 日 或 之 后 所 累 算 的 ) , 得 豁 免 缴 付 利 得 税 。 此 豁 免 不 适 用 於 财 务 机 构 所 收 取 的 利 息 或 累 算 归 予 财 务 机 构 的 利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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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域 来 源 徵 税 原 则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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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 境 制 造 和 贸 易 业 务 的 利 得 税 处 理 方 法
( 繁 体 / 简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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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询

关 於 利 得 税 的 书 面 查 询 , 可 邮 递 至 香 港 邮 政 总 局 邮 箱 132 号 , 或 以 电 子 邮 递 至 taxpf@ird.gov.hk 。 有 关 电 子 文 件 的 指 定 规 格 、 方 式 及 程 序 , 请 浏 览 本 局 的 提 交 电 子 资 讯 网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