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曹颖:土地确权是怎么回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7 04:26:03
请问有没有详细的政策?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土地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即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明确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权利的确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只是从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裁决人民政府决定的效力。

  土地确权机关及主管
  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土地确权的证据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土地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即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明确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权利的确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只是从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裁决人民政府决定的效力。

成都市作为国家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他们做的第一件事是“确权领证”。每户农民要有权属证明,这是土地流转和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和基础。确权后,土地从此“生不增、死不减”,不再调整。之后不论征用还是流转,都遵循“占谁补谁”的原则,收益不再集体平分,而是归农户本人。这些权属证明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长期不变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确权,将土地权利给予了个人。
土地确权不仅使农民的财产权得到了明确,也意味着把财产的处置权还给了每家农户。农民有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村集体不能再像过去一样,代农户做主。确权后,每家的土地权属很清晰。出租价格也是农民派代表直接和企业谈。
  
  所有的这些实践,其实就是把农民的抽象权利,变为可以行使的具体权利。

——2007年,备受关注的《物权法》出台,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使农民土地和房屋财产权利得到更有力保障。同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等等。
——2012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明确了“还权赋能”的核心理念,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农户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并赋予农民产权以更为全面和多样的权能。
确权前后的变化
“在确权颁证前,因为人口增减的原因,每年村里都要调整土地,而确权颁证后,以户为单位,土地‘生不添,死不减’,每家的土地都固定了,村与村,组与组,户与户,分得清清楚楚,而且可以继承。大家的积极性就来了,以前不怎么爱护土地的,现在爱惜得很,保护得好,因为是自己的财产了。
(来源:农民日报,记者:宋修伟、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