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马与砍杀大宋风云:刑法论文问题,关于自首制度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15: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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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有写过,但是论述。你怎么不找刑法书啊。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量刑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成立的条件: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犯罪后自动投案。a.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自动投案必须在犯罪发生到犯罪人被司法机关抓获以前。包括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未被发觉时的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发觉时的投案自首;犯罪事实与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抓获归案时的自动投案。把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制放宽到犯罪事实及犯罪人均已被发觉时,是一种刑事政策的选择,有利于鼓励犯罪人向国家司法机关低头,合理地扩大自首的范围,充分发挥自首制度的作用。b.犯罪人投案的场所,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惯例,向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也可以自动投案论。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a.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或一般的违法行为的事实。b.犯罪人自动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是指其所犯的主要犯罪的事实,而非其所犯罪行的全部细节。c.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其自己所犯的罪行,如果供述的是别人的犯罪事实,则属于检举揭发的立功表现,而不是自首。d.犯罪人投案后所供述的犯罪事实必须是如实的,如有任何编造,则不能视为如实供述,但因记忆错误而作了错误陈述的不视为不如实供述。具备了以上两个条件后,自首就成立了。另外,刑法第67条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自首制度: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处。对于自首犯的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和68条规定,包括三种情况:1.“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犯罪以后的自首的,“可以”从宽处罚。并不是对每一个自首的犯罪人一律从宽处罚,由审判人员根据全案的情况决定。2.“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也就是说,犯罪人犯较轻之罪而自首的,不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还可以得到免除处罚的法律后果。前提是犯罪人所犯之罪较轻。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立功于自首一样,是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一种应予肯定的良性表现。当一人犯罪后不仅自首了,而且还有立功表现时,予以从宽处罚的幅度显然应当大于单纯的自首和单纯的立功。注:只要一人同时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不论罪行多重,都必须予以从宽处罚,没有任何可以选择的余地。还有,对于行为人犯数罪且只对其中部分罪行自首的,从宽处罚的规定只适用于其中所自首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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