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定跳远分解图:清朝的官制是怎么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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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 文武官职 都有什么

清朝官制(总表)

文京内官 武京内官 武京内官 武京外官

正一品
太师、太傅、太保、殿阁大学士。 领侍卫内大臣、掌銮仪卫事大臣。

从一品
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各部院尚书、都察院左右都御使、协办大学士。 加衔总督。 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九门提督)、内大臣。 将军、都统、提督。

正二品
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内务府总管、銮仪使、大理院正卿。 各省总督、漕运总督、河运总督。 八旗护军统领、(左、右)翼前锋统领。 副都统、总兵。

从二品
内阁学士、散秩大臣、翰林院掌院学士、各部院左右侍郎。 巡抚、布政使司布政使。 副将。

正三品
都察院左右副都御使、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上驷院卿、大理院少卿、太常寺卿。 顺天府尹、奉天府尹、按察使、步军翼尉、各省提学使。 一等侍卫、火器营翼长、健锐营翼长、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武备院卿、参领。 城守尉、参将、指挥使。

从三品
太仆寺卿、光禄寺卿。 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参政道。 包衣护军参领、包衣骁骑参领、王府一等侍卫。 游击、下五旗参领、协领、指挥同知、宣慰使、土游击。

正四品
通政使司副使、鸿胪寺卿、大理寺少卿、太常寺少卿、太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顺天府丞、奉天府丞、各省守巡道员、盐法道、副使道。 防守尉、佐领、都司、指挥佥事、宣慰使司同知、土都司、兵备道、代本。

从四品
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光禄寺少卿、国子监祭酒。 知府、土知府、都转盐运使司运同、参议道。 城门领、包衣护军副参领、包衣骁骑副参领、包衣佐领、四品典仪。 宣抚使、宣慰使司副使。

正五品
各部院郎中、太医院院使、左右庶子、佥事道、钦天监监正。 直隶州知州、同知、土同知、顺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监掣同知。 步军副尉、步军校。 关口守御、防御、守备、宣抚使司同知、千户、宣慰使司佥事。

从五品
鸿胪寺少卿、各部院部外郎、翰林院侍讲、翰林院侍读、詹事府洗马。 各州知州、都转盐运使司副使、土知州。 委署护军参领、委署骁骑参领、下五旗包衣参领。 副千户、宣抚使司副使、招讨使、安抚使、长官司长官使、河营协办守备、守御所千总。

正六品
太医院左右院判、内阁侍读、左右中允、主事、都察院都事。 京府通判、土通判、京县知县、通判。 兰翎侍卫、整仪尉、亲军校、护军校、前锋校、鸟枪步军校、骁骑校、委署步军校。 千总、宣抚使司佥事、安抚使司同知、招讨使司副使、长官司副长官、百户、土千总、门千总、营千总。

从六品
左右赞善、翰林院修撰。 土州同、州同、运判、理同。 内务府兰翎长、六品典仪。 盛京游牧副尉。

正七品
内阁典籍、主簿、评事、通政使、太常寺典簿司知事、太常寺博士、御医。 知县、京县县丞、顺天府满州教授、训导、土知县、县视学。 城门吏、太仆寺马厂协领。 把总、土把总、安抚使司副使。

从七品
五官灵台郎、光禄寺典簿、布政使司都事、翰林院检讨、国子监博士。 土州判、州判。 七品典仪。 卫千总、安抚使司佥事。

正八品
司务、司库、协律郎、国子监学正、太医院吏目。 土县丞、县丞、库大使、按察使司知事、府厅学正、盐课司大使、盐引批验所大使、教谕。 外委千总。

从八品
五官挚壶正、典簿。 训导、盐运司知事。 委署亲军校、委署护军校、委署前锋校、委署鸟枪护军校、委署骁骑校。

正九品
主簿、土主簿、土知事、庄头、府厅知事 各营兰翎长。 外委把总。

从九品
孔目外郎、司狱、司晨、医士、鸣赞待诏、钦天监博士。 仓大吏、吏目、巡检、道府大使、府税课司大使。 太仆寺马厂委署协领。 编外外委。

未入流
五城兵马司吏目府使、医士、布政使司检校。 正术、正科、训术、训科、典术、典科、关厅库大使、驿丞、茶引批验所大使、河泊所大使、道会、道正、京师崇文门关分司副使、州县税课司大使。 五城兵司吏目。 百户。

清代的中央首辅机构

清初期,承袭未入关前的旧规,以满洲特有的旗制为其本部骨干,基本
上按明代制度统治汉人。直到雍正、乾隆两朝,才逐步调整,得以比较稳定
下来。中央机构设置如下:
一、内阁
顺治十五年(公元1658 年)七月,清王朝参照明制,改内三院为内阁。
大学士改加殿、阁头衔,称“中和殿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
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文渊阁大学士”、“东阁大学士”(乾
隆十三年去掉中和殿,增入体仁阁,成为三殿三阁)。大学士的品级改为正
五品,这也是参照明制,怕大学士权力过重,而特降低其品秩,借以抑制。
这时的内阁,虽具有掌握最高政权的中枢机关的雏形,但因大学士降低了品
秩,又减少了办事人员,所以其权任反较顺治初年之内三院为轻了。
内阁大学士的品级,到雍正八年(公元1730 年),满、汉俱定为正一品。
至此,大学士成为清王朝最高的官员,犹如历朝的丞相。《清史稿·大学士
年表序》说:
清大学士满、汉两途,勋高位极,乃以相授⋯⋯其品列皆首文班。任军
机者,自亲王外,其领袖者必大学士,唐、元三公尚不及也。
这说明清代大学士的地位是极为尊崇的。
协办大学士,犹如宋之参知政事,为大学士之副职。初期未有定额设置,
遇有大学士在内廷行走或奉差在外,才另选人员协办阁务。早在雍正元年至
五年间(公元1723—1727)有署大学士,六年(公元1728 年)又有额外大
学士。十年至十三年(公元1732—1735 年)再设协理大学士。到乾隆四年(公
元1739 年)才有协办大学士,以后并改为常设。其品级比大学士稍低,从一
品。
内阁学士的品级为从二品,均兼侍郎衔(乾隆五十八年以后去兼衔)。
其职掌是:满学士掌奏本章,汉学士掌批“题本”(内外官员汇报皇帝之文
书)。若依其应有权任,并不仅于此。如康熙二十一年(公元1682 年)谕:
“学士乃参赞政事之官,如有所见,应行启奏。近来并无与议者,若惟送本
接本,用一笔帖式足矣,何必设立学士?此后各有所见,俱令敷陈。”①虽有
此谕,可是一般学士仍按步就班,作一些例行之事而已,远不如军机章京职
责之重。
内阁人员的额数,据《大清会典》、《清史稿》等书的记载,规定为:
大学士满、汉各2 人,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学士满6 人、汉4 人,典
籍满、汉、汉军(编入八旗之汉人)各2 人,侍读学士满4 人,蒙、汉各2
人,侍讲满10 人,蒙、汉、汉军各2 人,委署侍读无定员,中书满70 人,
蒙16 人,汉30 人,汉军8 人,帖写中书满40 人,蒙古6 人(以上各员额时
有增减),撰文中书无定员,供事62 人,总人数为288 人(委署侍读是由典
籍内派委、撰文中书是由中书内派委,都不占额数)。
内阁乃诸曹总汇之区。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2 载:“掌议天下之政,
宣布丝纶、厘治宪典,总钧衡之任,以赞上理庶务。凡大典礼,则率百寮以
将事”。其具体的职务有:
第一,掌议政事,宣布纶音(皇帝的诏令)。
内阁为正一品衙门,位在六部之上。大学士“位尊望重”,其职务首先
是议政事,宣布纶音。阁臣常在皇帝的左右,充当顾问。他们不但对答政事
中的疑难问题,而且为皇帝办理公文,草拟谕旨。内阁所承办的公文有制、
诏、诰、敕、题、奏、表、笺。据《光绪会典》卷2 载:
凡纶音之下达者,曰制、曰诏、曰诰、曰敕,皆拟其式而进焉。凡大典
宣示百寮,则有制辞。大政事、布告臣民,垂示彝宪,则有诏,有诰。覃恩
封赠五品以上官,及世爵承袭罔替者,曰诰命。敕封外藩、覃恩封赠六品以
下官,及世爵有袭次者,曰敕命。谕告外藩及外任官坐名敕、传敕,曰敕谕。
内阁为丝纶重地,每日钦奉上谕,由军机处承旨,凡应发钞者,皆下于
内阁。此外,内阁还负责记载纶音,所载事项分为三册:凡每日发科本章,
满汉票签处当直中书摘记事由、详录圣旨者分为一册,称为“丝纶簿”;特
降谕旨者分为一册,称为“上谕簿”;中外臣工奏折,奉旨允行,及交部议
覆者,分为一册,称为“外记簿”。三册存放内阁,以备参考。
第二,办理本章。
内阁的日常事务,是为皇帝办理本章。《内阁志》中说:“大学士于军
国,事无不统,其实每日所治事,则阅本也。”《皇朝文献通考》卷80 载,
大学士的职务主要也是办理本章。清代内外官的本章可分为通本和部本两
类。凡各省将军、督抚、提镇、学政、盐政、顺天府尹、盛京(今辽宁省)
五部本章,俱通过通政司再送内阁,称为“通本”;在京六部及各院、府、
寺、监衙门本章,称为“部本”。通本到阁后因无满文部分,先由汉本房将
其贴黄翻译为满文,转满本房校阅,缮写清楚粘贴于后。部本原系满、汉文
合璧,与译好的通本一并交汉票签处。由中书草拟票签,经侍读学士校阅,
由大学士审阅后,交满、汉票签处缮写满、汉文正签。经内奏事处进呈御览;
皇帝批阅后,交批本处,汉学士批汉字于正面,翰林满人中书批满字于反面,
至此成为“红本”。接着是下达执行:由满本房领出交红本处,每日六科给
事中来处承领,到科后抄发各衙门执行;每年终,由六科给事中回缴红本处,
转交典籍北厅,再入红本库保存。此外,内阁还处理部分奏折。
第三,办理典礼祭祀的有关事宜。
凡是比较隆重的典礼和祭祀,如皇帝登极、立后、祭天地、祖宗等,都
由内阁办理。《光绪会典》卷2 载:
凡大祀、中祀,前期书祝版。奉神位于坛庙,则视镌与其饰青。制册宝
亦如之。皇帝登极则奉诏,授受大典,奉宝亦如之。册立册封则授节。命将
出师,授敕印亦如之。文武传胪则奉榜。凡大朝会、进表,则展表所宣焉。
第四,组织修书,存贮档籍。
纂修史籍,本是翰林院职掌。顺治初,以翰林院分隶内三院,修书各馆,
也附设于内三院。康熙以后,虽分设翰林院,但各书修纂,仍以内阁大学士
任监修总裁官,学士则分兼副总裁、总纂、纂修等职。此外,内阁还负责档
案典籍保藏。在东华门内置红本、实录库,这是清政府重要的档案库。另外
还收存揭帖。《光绪会典事例》卷14 载,“雍正七年(公元1729 年)议准,
各省题奏本章,俱增写揭帖一通,送起居注馆,俟记注后,将揭帖转送内阁
收存。”内阁收存最大量的档案是红本,其他还保存实录、圣训。
内阁的内部设有典籍厅、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房、满票签处、汉票签
处、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处、饭银处、副本库、批本处等机构,分掌
各项事务,其设官员额及具体职掌分别如下:
典籍厅:是内阁的秘书部门,有学士10 人(满6 人,汉4 人)、典籍6
人(满、汉、汉军各2 人),供事22 人。此外侍读学士、侍读、中书等兼在
典籍厅办事者,由大学士派委,无定员。其办事之所,分南、北两厅。南厅
职掌有四:
(一)掌关防。内阁无印,对外行文,用典籍厅关防。
(二)收发及办理文稿。各衙门来文,直送两厅,再按事务性质分送各
房。
(三)官员考绩事务。负责对侍读、典籍、中书等官的考绩。
(四)管理“吏役”事务。考取助理事务的“供事”及管辖皂役等事。
北厅职掌也有四项:
(一)掌奏章。拟办陈事请旨之奏本及进贺表等。
(二)办理大典事务。即关于大典礼的筹备应办事项。
(三)用宝洗宝。请用国家宝玺及岁终封宝日洗宝事务。
(四)收藏红本图籍,并收贮表章等。
满本房,或称满本堂或满洲堂。有侍读学士2 人,侍读4 人,中书39
人,贴写中书24 人,供事3 人,共72 人(均为满员)。掌校阅题本的满文
部分,管理内阁大库及皇史宬的收藏事务。如收贮实录、圣训、起居注、史
书、方略及经略将军的印信等物。收发和每日向皇帝进呈实录,增修王公世
爵谱册以及缮写各项满洲文字。
汉本房,又名汉本堂,有侍读学士4 人(满、汉各2 人),侍读5 人(满
3 人,汉2 人)、中书42 人(满31 人,汉军8 人,汉3 人),贴写中书16
人(都是满员),供事3 人。其职掌为收发通本,翻写贴黄及各项应翻为满
文之文书,如上谕、碑文、册宝、祝版应译为满文者均属之。故又有翻译房
之称。
蒙古房,又称蒙古堂,有侍读学士2 人,侍读2 人,中书16 人,贴写中
书16 人(以上均蒙员)。掌翻译蒙、回、藏等各种文字以及外国来文。凡遇
有各藩部陈奏事件及表文,皆译出具奏。凡颂扬各藩部诰敕、碑文、匾额以
及奉旨特交事件,俱由蒙古房译出缮写。并管理蒙古实录,圣训。凡外国文
字,如俄国照会,即召翰林院俄罗斯馆官员至房翻译。西方各国来照,即召
西洋馆官员翻译。
满票签处,有侍读3 人(满员),中书22 人(满20 人,蒙古2 人),
贴写中书8 人(满员)、供事4 人,此外尚有委署侍读(满员)若干人。满
票签处掌校阅满文本章并撰缮满文票签,皇帝出巡时,发递本报。京内外官
员的奏折,经皇帝批阅,应交在京各衙门知道或办理的,由军机处交满票签
处,传知各衙门钞回办理。
汉票签处,有侍读2 人,中书27 人(以上均汉员),供事4 人。此外有
委署侍读若干人。掌校阅汉文本章,撰缮汉文票签;撰拟御制文字,如制、
诏、诰、敕、册文、祝文、封号等。
诰敕房,康熙十年(公元1671 年)始设诰敕房,隶汉本房兼管。专司校
勘和收发诰敕。凡汉票签处撰拟诰敕,由诰敕房审核,缮定正本,用宝颁发。
封赠诰敕,按定式刊刻存储,凡用时交中书科填写,经诰敕房校阅颁发。
稽察房,雍正五年(公元1727 年),令各部院衙门将每日事件已结、未
结情由声明送内阁,于月底汇齐奏报,这时始设稽察房①。其职官由大学士于
满、汉侍读、中书内派委,无定员。额设供事4 人,凡交部议复事件,按日
记档,俟各部院移会到时,逐一核对,分别已结、未结,每月汇奏一次,叫
“月折”。每日军机处发出满、汉文谕旨,由满票签处移至稽察房存储,至
月底,缮写满汉文合璧奏折汇奏,称为“汇奏谕旨”。
收发红本处,又称红本处、收本房。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会典》均
未见记载。《嘉庆会典》始有此名称。约成立于乾嘉年间。司员由大学士于
满、汉中书内派委,无定员。凡批过的题本,交由红本处每日发给六科传钞,
年终缴回汇集,贮入红本库。
饭银库,又称饭银处,其司员由大学士于满洲侍读、典籍、中书内派委,
无定员。专掌收支内阁司员饭银。这种饭银由各省总督、巡抚及布政使咨送。
分配办法是:大学士每日银三钱,以下官员递减,至中书每日银六分,以充
飧食费用②。
副本库,约成立于乾嘉年间,《嘉庆会典》始有此名。其司员由大学士
于满、汉中书内派委,无定员,掌收题本之副本。乾隆以前,每到年终收藏
副本,都派汉票签处的中书送存皇史宬厢房,年久贮满,无地存收,才另设
副本库。
批本处,乾隆以前称“红本房”,设于宫廷之内。其司员有满洲翰林院
官1 人(于翰林各职事内选用),中书7 人,掌进本之收发与批本事务。每
日进本,由满票签处中书送交批本处,由批本处送内奏事处进呈,待发下以
后,批本处照皇帝阅定满文签,用红笔批于本面,再交满票签处中书带回内
阁,遇有改签及“折本”,皆存记档案,按日交发办理。
清内阁自天聪十年(公元1636 年)设内三院起,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
年)止,掌握国政有270 多年之久,但其势力不是始终如一的,是屡有演变
的。初设内三院时,尚在关外,并有议政处分其权。那时只是初具规模。入
关后,为加重内三院之职权,明命条陈政事或外国(对外)机密或奇特谋略,
都由内三院转奏。并定内三院品级与六部同(先是低六部一级)。顺治十五
年(公元1658 年),正式改为内阁,只是沿袭明代官制,并不是加强内阁职
权,相反却降低大学士的品级(正五品),减少了它的职官人数,其权势反
而低于内三院。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 年)再改回内三院,大学士品级又同
于六部。康熙九年(公元1670 年)恢复内阁,大学士兼尚书。康熙亲政后,
军国机要,始终归内阁。至雍正八年(公元1730 年),大学士升为正一品,
在各部尚书之上(尚书为从一品),当时虽已设军机处,但任军机大臣者,
除亲王外,其首领必是大学士,所以当时的大学士是勋高位极,因称内阁为
“宰辅”。至乾隆二年(公元1737 年),再设军机处后(军机处停设了二年),
机要章奏都下到军机处。凡军国要务,都要由军机大臣承旨出政,内阁之权
便轻,只是办理一些例行事务。赵翼在《檐曝杂记》中说:“军机处,地近
宫廷,便于宣召。为军机大臣者,皆亲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
《清史稿·大学士年表序》说:“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军机处。内阁宰辅,
名存而已。”原来具有宰相身分的内阁大学士,成为进爵的虚衔,内阁便沦
为办理例行政务、颁发文告的机关。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 年)八月改题
为奏,内外臣工的奏章,一般都采用奏折。改题为奏后,各省督抚就不须把
题奏事件的副本交通政司转送内阁了,内阁便成了“闲曹”。这时的内阁公
署,仅成了储存档案之所。宣统三年(公元1911 年)四月,另组西欧式的责
任内阁,旧内阁废。
二、军机处
清初沿明旧制,“章疏票拟,主之内阁。军国机要,主之议政处”①。到
雍正七年(公元1729 年)因西北用兵,往返军报频繁,内阁距内廷太远,皇
帝不便亲授机宜,故在这年元月,在内廷设立军机处,其全称为“办理军机
事务处”。初设时名为“军机房”,雍正十年(公元1732 年)改名办理军机
处。
军机处是分割内阁之权,所以说它是“内阁之分局”。军机处在清代统
治了180 余年,成为大政所出的宰辅之区。它的体制特殊,职官简炼,有官
而无吏。它的全部工作,由军机大臣主持,军机章京办理。
军机大臣俗称“大军机”,分设满、汉员,由满、汉大学士、各部尚书、
侍郎、总督等奉特旨应召入值,为兼差,人员无定额;由亲王或大学士满、
汉各一员为首领,当时称为“揆首”、“领袖”。依清制,亲王不能入军机。
嘉庆四年一月,曾以军机处事繁,命成亲王永瑆在军机处行走。同年十月,
又以“非祖制”罢值。至咸丰三年(公元1853 年)以后,始有亲王任军机大
臣。初期,凡应皇帝召见商议政务,或依皇帝旨意起草诏谕等,均为领班军
机大臣之责。凡经皇帝选调到军机处工作的军机大臣,则称为“军机处行走”
或“军机大臣上行走”。初入值军机处者,若因其资历或能力尚浅,则命在
“军机大臣上学习行走”,即是见习之意,其地位稍低,排班时列于后。一、
二年后,再由领班军机大臣专折奏请皇帝,除去“学习”二字。各军机大臣
之间,也有资格、品位高低之分,权力各不相同。例如有的满洲大臣只准阅
看满文奏折,或新任大臣不准阅看皇帝朱批的奏折。这些不同待遇都是由皇
帝亲定。
据《光绪会典》卷1017 记载,嘉庆五年(公元1800 年)规定:军机大
臣只准在军机处承写当日所奉上谕,部院稿案不准在军机处办理(因军机大
臣为兼职,仍保留部院原职实缺)。各部司员不准至军机处“回事”(找他
们本衙门堂官请示事务)。军机章京办事之处,不准闲人窥视。自王以下满、
汉文武大臣,都不准到军机处找军机大臣谈话,“违者重处不赦”。为了严
格执行这些规定,每天派都察院御史一人到军机处旁边的内务府值房监视,
军机大臣散值后,才准他们退值。
军机处初设时,所掌仅限军务。《清史稿·军机大臣年表序》说:“初
只承庙谟商戎略而已。”但以后事权逐渐扩大,以至军国大计莫不总揽。其
具体职掌有如下几方面:
一、负责皇帝下达谕旨的撰拟和参预官员上报之奏折文书的处理。官员
上报的文书,凡折奏“请旨”者归军机处,照例的题本归内阁,直到清末未
变。
二、办理皇帝交议的大政,凡遇重要政事,皇帝不能裁决的,或交军机
处议奏,或密议,或交军机处会同关系衙门议奏。特交的,由军机处查议其
可否,密拟办法上奏;会同议奏的,或由军机处主稿,或由所会衙门主稿,
临时酌定。
三、某些重大案件,皇帝特交军机大臣审理拟定,或由军机大臣会同三
法司审拟。军机大臣可在军机处提讯,也可使用刑讯。应刑讯时,选用内务
府公所或于步军统领衙门进行。凡秋审案件,军机大臣也参预。
四、重要文武官员之任免及各部尚书、侍郎、各省总督、巡抚、以至道、
府、学政、关差、盐政以及驻防将军、都统、驻各边疆地区之领队大臣、办
事大臣等官员的补放,均由军机大臣负责开列应补人员名单,交皇帝选择任
用。遇科考,也由军机大臣开列主考、总裁名单,奏请皇帝选用。复试或殿
试,军机大臣负责核对试卷、检查笔迹或任命阅卷官。
五、考查行军之山川、道里与兵马钱粮:凡有行军,军机处根据有关图
书,考查山川险要,道里远近,如系边远地区,图书中没有记载的,要考查
新旧档案并加谘访。应用的兵马、钱粮,则由户部、兵部、理藩院等衙门取
简明确数备查。遇有皇帝查讯的问题,即时呈递。
六、军机大臣可奉皇帝旨意,以“钦差”身分,往各地检查或处理一些
政事。
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早期也称为“司员”。最初,章京无一定
额数,在内阁中书等官员中选调。乾隆初,改由内阁、各部、理藩院等衙门
调派。自嘉庆四年(公元1799 年)始,定军机章京分满、汉各两班,每班8
人,共32 人。各班设领班、帮领班章京各1 员,由军机大臣于章京中选资深
望重者任之。军机章京的选任,据《枢恒纪略》卷7 载:“汉军机章京由内
阁中书、六部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由进士、举人出身者兼充;
满军机章京以内阁中书、六部、理藩院郎中、员外郎、主事、笔帖式兼充”。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 年)确定汉章京额缺为20 人。
军机章京也是兼差,凡承旨入值军机处的官员,仍为原衙门的实缺并照
例升转。军机章京一般为五、六品,领班章京为从三品或正四品。军机章京
按例不参加京察,其奖叙升转由军机大臣酌情保奏,平时每届三年奏保,凡
遇修补档案,编修方略等事结束时,均照例特保,故章京的提升较快,当时
人视之为升官的捷径。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 年)十二月初十日奏定变通
军机章京升补章程,定军机章京为实缺,其领班章京秩视三品,帮领班章京
秩视四品,以下各章京俱按原品实授。并规定了三年递升一级的升补办法①。
军机章京办理军机处的日常工作,处理文书,记注档册,撰拟文稿等。自乾
隆时傅恒任领班军机大臣始,军机章京亦同时负撰拟谕旨之责;还参预军机
处新承办案件之审理;跟随军机大臣或单独奉派往各省查办和处理政务。
军机处设于禁廷隆宗门内靠北、乾清门外西侧,军机大臣办公处名为军
机堂。军机处内部组织,不见记载。从军机处档案的《交片档》看,有满、
汉军机处之分,或简称“满屋”、“汉屋”,由满、汉章京分别任事。又《行
文档》中有“清档案处”、“汉档案处”之设,或称“清档房”、“汉档房”,
这是管理满、汉档案的分工。在宫廷之内,满屋的办公处设在隆宗门内之南,
在军机堂对面之左,右为汉屋。其职掌据《光绪会典》卷3 所载,满屋分管
在京旗营及各省驻防和西北两路军营官员的补放事务,负责内、外蒙古、藩
部及喇嘛等朝贡时拟赏单,并掌管军机处本身的一切事务性工作;汉屋办理
在京部院及各省文职官员、绿营武职官员的补放进单,王公内外大臣赏单及
拟给外国朝贡使臣赏单,办理皇帝交下的应当查考和应当办理的一切事情,
以及负责军机处的对外联系,管理军机处的档案等工作。
军机处的设立,是清王朝对中央行政机构的一次重大变革,表现出清代
前期政治制度高度集权的趋向。军机处成立以后,逐渐代替了清建国以来所
依靠的满洲亲王,贝勒参预议政的制度,废除了议政处;同时也削弱了内阁
参预国政的权力。军机处以“君权附庸”的地位,成为凌驾于内阁及各部、
院之上的全国政务的总汇机关,军国大计,无不总揽。
三、通政使司
通政使司是沿袭明制。清入关后,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 年)设立的。
名为“通政”,是以政务比水,欲其上下常通之意。据《清朝文献通考》卷
82 载,通政司“掌受内外章疏,臣民密封申诉之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
在京之奏本,并受而进之于朝,核其不如式及程途稽限者。凡大政大狱,咸
得偕部院予议焉。”其具体任务是,收各省题本,校阅后送内阁;查有题本
不合规制的,送内阁参处;有逾限期的,移交关系衙门议办。各省将军、副
都统与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官,按季将奏过本章造具印册,咨送内阁
查核。
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 年)七月,通政使因“事务甚简,半属有名无
实”,而被并入内阁。不久,旋于八月十一日又下谕恢复。至光绪二十八年
(公元1902 年),因改题为奏,职无专司,才被正式裁撤。
通政使司设通政使2 人(满、汉各1 人,正三品),副使2 人(满、汉
各1 人,正四品),参议2 人(满、汉各1 人,正五品),经历2 人(满、
汉各1 人,正七品),知事2 人(满、汉各1 人,正七品),笔帖式 8 人(满
6 人,汉2 人),经承15 人。分设启奏科、稿房、吏房、礼房、上房、火房
等单位。
通政司所属机构有“登闻鼓厅”,管军民击鼓伸冤之事,由参议1 人兼
管,由知事率役巡查,并有笔帖式满洲1 人,汉军1 人,经承6 人,分设吏、
户、礼、兵、刑、工六房,分别办理所属事务。如有击鼓之人,由通政使讯
供,确有冤枉,奏报皇帝交刑部审办。如系诬告,即送刑部按律加一等治罪①。
“登闻鼓”,顺治元年(公元1644 年)设于都察院,由御史一人监管。顺治
十三年(公元1656 年)移置长安右门外,以给事中或御史1 人更替管理。到
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 年)才并入通政使司。这是统治者表示为人民“雪
冤”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