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上画图案视频:什么是反倾销啊?关于我国的反倾销是怎么一回事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08:37:59
总是听到我国的反倾销,还有什么贸易逆差,但是我一点都不懂,有谁可以详细告诉我啊
谢谢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附:出口企业要重视反倾销

反倾销对企业的损害是不容忽视的,当一个企业的产品被欧盟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后,这一税率将持续5年有效。

由于最终反倾销税按规定将由进口商来承担,因此进口商往往会转往其他市场寻找新的供货商。5年后反倾销税到期时,欧盟起诉方往往会寻求再次延续征税,一旦得逞则反倾销再延长5年,从而导致该企业产品在十几年的时间内无法进入欧盟市场。

反倾销往往具有一个连锁反应,即一个产品在欧盟遭阻,大家即纷纷另外开拓美国市场,导致美国进口大增,当地生产商抱怨,结果是在美国市场也被反倾销。即使在东南亚或是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巴西、墨西哥、印度等也日益重视反倾销手段的使用,甚至将此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因此,"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思路已经走不通了。

按照反倾销法规定,“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进口国市场,并使进口国市场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伤害或构成这一威胁,或实际上使进口国产业延迟建立。倾销与反倾销的本质是出口国与进口国生产者之间的“对话”、“博弈”,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倾销只是一种商业行为,反倾销是众多保护措施之一,它反映的是两国相关行业的竞争优势对比。这种竞争优势不仅涉及要素禀赋、规模经济、需求与市场规模等生产条件,而且也涉及一国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
世界上第一部反倾销的游戏规则是1903年加拿大通过的反倾销法,随后欧美许多国家相继通过了自己的反倾销法。为了协调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限制其对国际贸易的消极作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反倾销法作了统一的规定。1967年,关贸总协定的多边谈判(“肯尼迪回合”)中,又制定了《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1967年反倾销法典》。包括美国、日本、欧共体在内的西方主要国家都签了字。1979年,在新一轮多边会谈(“东京回合”)中,又通过了1967年反倾销法的修订本,并于1980年生效,40多个国家签了字。许多国家根据这一修订本,重新修改了本国的法律。
目前,正当我国企业及其产品走向国际市场时,却不断地遭受外国,尤其是欧美国家的反倾销调查,迫使我国一些企业及其产品被他国拒之门外。相反,国外企业的产品却长驱直入,给我国同类企业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反倾销是我国企业面临的共同课题。
在WTO的游戏厅里,中国企业至少要防着对方“诡计多端”,如某些外国公司的“倾销引诱”。所谓倾销引诱,就是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甚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者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其本国市场,最后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2000年8月,欧盟对中国数百家节能灯企业的反倾销调查,此宗反倾销案,率先发难的是鼎鼎有名的荷兰菲利浦集团。“这一次我真是上了你的当”,数百家节能灯企业感觉被菲利浦结结实实地玩了一把。因为1999年的这个时候,菲利浦还在中国各地大量低价收购节能灯,那个时候,中国企业还真以为天上掉馅饼。谁曾想这居然成了菲利浦的反倾销“证据”。
还有,一些外国公司不断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其实就是用反倾销压力迫使中国产品提高出口价格,从而使它们失去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在国外反倾销的压力下,我国出口企业首先要在吃透国外反倾销法的基础上把握我国产品出口价格的合理底线,使我们的出口产品既免受反倾销制裁,又保持竞争力。因为,高额关税与产品高价同样都可致产品于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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