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课堂没有电脑版吗:关于<继承法>第14条,进来看详细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23:45:54
<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能帮我找些真实例子吗?网阯也行.
尽量是:继承人以外的和被继承人不是同居的.或者一直以好好好朋友关系交往,甚至是两人私自认乾妈乾子的.

另外:怎样算是扶养较多?

除了继承人以外,哪些人可以分得遗产?

  问:我与周老太太是邻居关系。长期以来,两家的关系一直不错。由于她的儿女均在外地,所以近10年来一直由我为她代购油盐、大米、鱼肉、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还常陪她上医院看病,替她排队挂号、取药,特别是在她生前最后一次住院的4个多月里,我一直陪伴着她,服侍她,还经常为她买水果或者煮些她喜欢吃的菜肴。直至上个月,周老太太终因病情突然恶化去世后,我还协同她的儿女一起料理她的后事。据我所知,周老太太遗下一套两室产权房、数万元现金和若干有价物品。我过去为周老太太所做的一切,包括前前后后为她花了一些钱,尽管不是为了贪图什么,但是听说法律有规定,像我这样的情况,可以适当分得周老太太的部分遗产。请问,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延长路林××

  答: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由第二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这是法定继承。你显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继承法》第14条又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这里说的继承人以外的两种人,可以是侄儿、叔伯、姨舅、外甥等远亲属,也可以是邻居、同事、朋友。你属于对周老太太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要求适当分得部分遗产,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我的看法是,你可以在周老太太的遗产没有被继承之前,向她的儿女提出要求适当分得部分遗产的主张,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尚之

  解放日报·解放周末2002年7月26日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6/20020726/785768.html

  各位朋友:
  你们好!今天有一个案例是关于祖遗房产纠纷方面的,请求给予法律方面解答,谢谢!
  案例:黄小东(男)与李秀娟(女)一九四六年结婚,一九四八年生一女叫黄桂花,在一九五三年李秀娟向黄小东提出离婚,至今没有留下任何法律文书,离婚后不久,黄小东去了黑龙江东海煤矿。一九六零年在煤矿与付桂茹结婚,付某带来四个孩子(一男三女)。一九六五年又生一女儿叫黄红。黄小东八四年在黑龙江病逝。黄小东老家祖遗有楼屋一间半,黄小明(黄小东的弟弟)长期借住着这些房屋。黄小东与女儿黄桂花五十多年来始终没来住过。当时黄小东与李秀娟离婚时,女儿归女方抚养。后来时间不长,李秀娟在当地改嫁了。今年,政府要开发要占用黄小东祖遗下来的房基地,并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为此,李秀娟、黄桂花与黄小明(黄小东弟弟)之间发生了一场房产权属纠纷案,在法院审理此案过程中,黄小东的前妻李秀娟拿出来一份在一九五三年房屋土地产权登记证(产权所有证),在证上写有黄小东、李秀娟、黄桂花三个人的名字。黄小明(黄小东弟弟)因原来房子年久失修,后来在原来宅基上又翻盖了新房,并领取了黄集建(92)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审理此案中,黄小明(黄小东弟弟)一看自己没有任何希望,便讲出了远在黑龙江的嫂子和侄子、侄女等六人都享有继承权,后来法院就给黄小东原单位去信联系,了解黄小东家庭以及子女情况。原单位给法院出了有关黄小东情况的证明。法院初步裁定黄小东、李秀娟和女儿黄桂花各得祖遗房产补偿的1/3,这样,黄小东的现任妻子付桂茹和五个子女共同继承黄小东分得的那一份。
  问:1、法院这样分割裁定对吗?
  2、李秀娟离婚后又再婚时隔五十年后来分财产对吗?
  3、付桂茹(黄小东现任妻子)依照法律应分得多少?

  谢谢!

  http://www.bj148.org/bbs/bbsinfo/listbbs.jsp?boardid=5&bbsid=3844&pageNum=17

  本是同根生 为财而相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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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茅子是启东市吕四港镇的一位退休工人。共有三女一子,即茅甲(女)、茅乙(女)、茅丙(女)、茅丁(男)。四子女均已成家。

  1979年5月,茅子从天津市某钢铁厂退休回家,在自己的三间房屋内与老伴居住,老俩口相依为命。1983年7月,茅子之妻不幸因病去世。2002年9月6日,茅丁知晓父亲年老多病,不便独自生活,即将其接到自己家里共同生活。2003年10月2日,茅丁到当地银行取走了在茅子名下的退休工资6500元;同月17日,茅丁又以同样方式取走了26000元;同月28日,又取走10000元。至此,茅丁前后取走茅子的收入共计42500元。2004年7月9日,茅子病逝。茅丁在未通知三姐妹到场的情况下一人独自料理了其父茅子的丧事,为此花去费用7200元。2004年8月10日,三姐妹得悉其父病故且父亲的遗产全被茅丁侵吞的情况后,在与茅丁协商无效的情况下遂以原告的身份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继承诉讼,要求依法继承父亲茅子的遗产,并责令被告赔礼道歉。茅丁则在答辩中提出,原告在诉状中所称被告在2003年10月28日从银行取走的10000元不是事实,其在银行取走的只有100元,取款单上填10000元纯系银行职员把开户100元误操作为10000元后为平帐而采取的做帐方式,实际被告只提取100元。被告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了证实。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继承权男女平等,三原告与被告对其父亲茅子的遗产均享有继承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被继承人茅子患病期间承担了较多的义务,故在遗产分配时可以适当照顾。被继承人茅子的配偶已于1983年7月病故,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故茅子配偶的遗产应属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原、被告共同继承。三原告诉称因被告在茅子死亡时未尽通知义务而要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关于2003年10月28日被告在银行以茅子名义开户后又取走9900元的情况,经庭审质证,因三原告的诉称与事实不符,法庭不予采信。法庭遂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一、三原告共同继承座落在启东市吕四港镇某村属被继承人茅子所有的房屋东头两间,被告茅丁继承西头房屋一间。二、被告茅丁为被继承人茅子丧葬期间所化费用7200元,由三原告及被告各负担1800元。三、在被告茅丁处属被继承人的积蓄32600元,由三原告各继承7500元,余款由被告继承。本案受理费3060元,由三原告负担2200元,被告负担860元。

  [评析]

  通过对本案案情的介绍,可以看出有这几个问题值得探讨。1、什么是遗产?2、继承何时发生并按何规则处理?3、哪些人有继承权?4、在多子女的情况下,当老人年老时的生活主要由一个子女料理时其遗产是否全部归该子女享有?

  1、什么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2、继承何时发生并按何规则处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哪些人有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死者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作一顺序继承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4、在多子女的情况下,当老人年老时的生活主要由一个子女料理时其遗产是否全部归该子女享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本案茅丁虽对其父茅子尽了赡养扶助的义务,如:茅子晚年在其身边吃住,生活由其照顾,甚至茅子的丧事也由茅丁料理。但这并不是说,茅丁就享有全部继承茅子遗产的权利。因为,茅甲(女)、茅乙(女)、茅丙(女)也系茅子的子女,因婚姻方面的原因而居住在夫家,且离茅子的住所较远,来往并不方便,但平时,她们也能对茅子尽了一定的义务,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条件。至于茅丁因对茅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说是与茅子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来源:启东市人民法院 作者:陆建辉 袁静飞

  http://law.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47/5/class014700003/hwz670989.htm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网址)http://www.fl365.com/oldnhlaw/lawshelf/zb_hy1.htm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昨日 张先生向本报律师热线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我从1993年起租住王仲(化名)的私房。王仲的哥哥王元同他居住在一个院子里。他们父母均已去世。王仲终身未婚,没有子女。1995年王仲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王元不管不问,居委会和群众对此非常不满,多次对他进行教育。王元当时就说:“我不想要他的房产,也不管他。”我看王仲可怜,就一直义务照顾他的日常生活。1996年1月,王仲病故,我为他办理了丧葬事宜。2002年王仲的房子拆迁,拆迁单位付给拆迁款42万元。

这时,王元跑来要求继承兄弟的遗产。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拆迁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26万元拆迁补偿款归我所有。可王元不服,说什么我和他弟弟一点关系都没有,凭啥继承房产?现在,王元已经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会不会改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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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继承法专家孙若军认为,因为王仲没有配偶和子女,且父母均已过世,他的哥哥王元是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王元在王仲生前并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而张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对王仲进行扶助、照顾,还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不会改判。

昨日 张先生向本报律师热线讲述了自己的遭遇:我从1993年起租住王仲(化名)的私房。王仲的哥哥王元同他居住在一个院子里。他们父母均已去世。王仲终身未婚,没有子女。1995年王仲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王元不管不问,居委会和群众对此非常不满,多次对他进行教育。王元当时就说:“我不想要他的房产,也不管他。”我看王仲可怜,就一直义务照顾他的日常生活。1996年1月,王仲病故,我为他办理了丧葬事宜。2002年王仲的房子拆迁,拆迁单位付给拆迁款42万元。

这时,王元跑来要求继承兄弟的遗产。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得拆迁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26万元拆迁补偿款归我所有。可王元不服,说什么我和他弟弟一点关系都没有,凭啥继承房产?现在,王元已经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会不会改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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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学继承法专家孙若军认为,因为王仲没有配偶和子女,且父母均已过世,他的哥哥王元是其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王元在王仲生前并没有尽到扶养的义务。而张先生作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对王仲进行扶助、照顾,还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不会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