蹲马步类的体罚:关于税务登记中提供租赁合同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23:58:39
我公司是一新创业公司,租的是住宅类房子作为办公室,在当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租赁合同时,签了四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上写的房屋用途是办公,其他三份写的是住宅。现在已经将办公的那份上缴工商局。但是后来在公司办理税务登记的时候还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我手上剩下的那份合同上面的房屋用途写的却是住宅。请问各位大虾,拿着这份用途为住宅的合同去税务登记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会有问题吗?如果有问题,我该怎么办??谢谢
该房子的产权证书在土地使用类型上写的是:商业、住宅;在房屋使用类型上写的是:住宅。
这样算不算商住两用的房子?

呵呵,我认为没有什么问题.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是属于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这是税务登记填写的一项内容,二是确定你公司纳税税种的需要(如你公司办公场所属租赁的,一般就不会涉及到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三是对税源的一种监控.比如通过你的房屋租赁合同就可以核实出租方是否已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所得税等等.
至于说住宅房是否允许商用,从而带来涉税方面的影响.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尚未相关规定.

要看各地区的情况,要到工商咨询,北京是不容许住宅房屋商用的(商住两用的除外)

肯定有问题。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求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允许租用居民住宅。况且,你即使现在可以蒙混过关,以后你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时还是同样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