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武灵兽怎么打满技能:这种情况构成挪用公款罪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9 06:55:02
我是名刚毕业的大学生,现在检察院工作.遇到这样一个法学问题,很是困惑,于是想到求助网上的各位法学专家和高手给予解答.

众所周知,当犯罪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符合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甲某挪用二十万的巨额公款借给朋友乙,乙拿这笔钱偿还了银行贷款.然后在二个月后将钱还给了甲.据调查,乙将贷款用于购买二辆大客车,目的是旅游运输,这应该属于营利活动.

因为挪用时间不够三个月,甲的行为不符合第三种情形.而甲挪用公款给他人偿还用于营利目的的贷款,可以按照第二种情形定挪用公款罪吗?

这个问题困惑我好久了,如果哪位朋友可以帮忙,望不吝赐教!
回答问题后,请说明分析理由.据我所知,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问题做出规定.否则我不会认可的.

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因此,足以认定“归个人使用”;

二、法条规定的进行非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是指使用资金的行为性质,其指向为目的而不是形式。

偿还银行贷款,其客观行为是货币支付,而货币支付仅仅是一种形式,它仅表现为对货币的占有主体的转移。单独的货币支付,如果脱离了财产所有权、支付行为的法定或约定依据、支付双方的法律地位、双方支付的目的是否受法律保护等这些因素,仅仅支付的行为,是谈不上违法还是合法的。因此,认定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首先要透过乙的还款行为的形式、确认乙还款行为的性质。

认定乙还款的性质,不能孤立地、割裂地、片面地分析和判断,必须要结合全部情节,全面加以分析。

纵观乙的行为:
1、出于营利目的向银行贷款;
2、用贷款得来的钱购买车辆;
3、用所购车辆进行营运;
4、从营运行为中直接获得利润;
5、接受甲的公款偿还银行商业贷款利息。

从该过程可以看出,乙为营利而贷款,有了贷款才具备了营利的必要条件,而开始实施了一系列营利行为。贷款是其营利行为的开端,偿还贷款是其一系列营利行为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必要环节。

因此,该案中的还款行为,依附并服务于营利,是乙营利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容置疑。

如果不是这样理解,必然会得出一个完全相反的奇怪的结论,那就是:任何挪用公款的情节,都不会满足用于非法或营利用途的条件。因为挪用后必然是支付,而支付的行为本身不违法。
只有结合其他行为是否跟支付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他行为的性质,才能最终认定支付行为的性质。

因此,本案中“挪用公款给他人偿还用于营利目的的贷款”,其行为性质是“挪用公款给他人用于营利,他人用于营利的直接方式是偿还银行贷款”,乙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直接利用该笔资金,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

以上看法,供商榷。

构成。

kending 构成

构成

归个人使用和供他人进行赢利活动不一样.你说的情形明显属于供他人进行赢利活动.他的金额也足够了.所以应当构成挪用公款罪.

不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