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夏建平现任职务:谁能告诉我什么是审判新闻(法院新闻)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6 01:16:25

公开审判与新闻报道是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一个是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一个是新闻学理论与实践问题。然而,两者又具有密切关系。原则上说,凡是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然而,新闻媒体在对公开审判的案件进行报道时,有一些不易把握的问题,值得研究。
  公开审判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通行的一项审判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所谓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主要指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公开审判的反面是秘密审判,封建专制的秘密审判由于秘密进行,致使公民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为了防止对公民权利的司法侵害,近、现代国家纷纷在法律中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实行公开审判,既便于社会监督,又便于群众参与,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但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不是很好。近一两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大声疾呼下,法院的公开审判已经有长足的进步。特别是1998年4月15日,肖扬院长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案件,除允许公众自由参加旁听外,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并在必要时进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
  在推行审判公开过程中,庭审直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全程现场直播庭审活动,我们已经有两次:一次是关于电影纠纷审理的现场直播;一次是綦江虹桥垮塌案件审判的现场直播。特别是中央电视台对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件进行的电视实况直播,在全国引起了轰动。虹桥案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话题,电视直播庭审案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一举措,在学术界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我认为,庭审现场的电视直播有助于强化审判公开的积极效应(特别是目前中国各地旁听公开审判均有一定困难)。同时,电视直播较之媒体的转述或评论具有更强的保真度,更宜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实际上实况转播无非是扩大了公开审判旁听观众的范围,是公开审判的扩大化,只要是全面的报道,并不会影响法官独立审判,如果说有影响,也应该是好的影响。
  庭审直播的前提是公开审判,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是不能进行庭审直播的。但是对公开审判的案件,不一定完全适于庭审直播。对公开审判案件的庭审直播应当有所选择,并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有利于对司法审判的社会监督;二是有利于普及、传播法律知识;三是有利于审判案件的顺利进行。根据这几项原则,能否对庭审案件进行电视直播,应当坚持两选两不选。
  所谓“两选”是:一选原被告背景比较复杂,人们对司法机关能否公正审判存有疑虑的案件。电视直播这样的案件,使亿万双眼睛关注着法官的举止言行,关心着案件的是非曲直,法官纵使有偏袒一方的倾向,也不敢枉法裁判。对这样的案件的直播将会起到很好的社会监督的作用。中央电视台对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件进行的电视实况直播就属于这类案件。二选是非不易分清的案件。这类案件一般属民事案件,中央电视台所选择直播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国内十大电影制片厂诉电影作品著作权被侵权案件,就属此类案件。也有一些新型的刑事案件,如出租车司机捡到旅客遗失在车上的巨额钱款不还,是否属于犯罪行为等等,可以通过直播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使广大观众获得新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能够起到很好的普法作用。
  所谓“两不选”是:一不选可能披露犯罪方法,并可能渲染暴力的案件。一般来说,即使在文字报道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法、过程也不宜描写得十分详尽,更不应该借题发挥、大肆渲染。在电视直播特大犯罪案件的审理中,作案手法与过程是控辩双方不可回避的内容。电视直播时,无法对这些内容进行技术性删节,所以对犯罪案件的庭审直播,特别是重大恶性犯罪案件的现场直播,应当慎之又慎,必要时可以直播宣判结果,而不宜直播审理过程。二不选可能影响法庭审理的案件。比如广州电视台对一刑事案件的直播报道,案件涉及60余名证人,由于证人害怕因电视直播使其形象暴露而遭受打击报复,仅有3名证人到庭作证。这样的直播,除了对可能违法犯罪的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外,其它方面的正面作用则不会太大。
  对公开审判的报道问题,实际上涉及司法与舆论监督的深层次问题。根据一些学者的意见,现实地看,对司法实施传媒监督的制度保障应集中于两个方面:首先是有关部门取消对传媒的不恰当限制;再就是司法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为传媒的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在这方面,可行的措施是:(1)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应准予媒体采访报道。(2)司法机构通过新闻发布制度等方式,建立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3)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均应允许传媒机构查阅。(4)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5)借鉴国外的范例,设立某些对记者的庇护性保护制度。
  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尚不宜完全公开报道,对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当然更不能公开报道了(可以报道审判结果,不能报道审判的详细过程)。然而,我们不能不遗憾地看到,一些新闻媒体在公开报道的问题上又走得太出格了。比如,有些涉及他人隐私的案件,新闻媒体也公开报道了,甚至还配发被报道人的肖像照片,这显然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