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瑶海区财政局:帮忙找些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15 10:23:03
1.谈谈对兽医专业的认识
2.谈谈对“兽医专业培养计划”的建议和意见
拜托 给些有建设性的资料好吗

要喜欢兽

1999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硕士、博士)设置方案”。2000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成立了“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13位专家组成。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南京农大研究生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0年6月15日在南京农业大学召开。
兽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与兽医任职资格相联系,与同一层次的农学硕士、博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兽医专业学位主要面向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部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兽医专业学位人才应具有较强的理论分析、规划组织、宏观决策能力和独立担负动物疾病诊疗、预防、检疫、和兽医项目制定、管理、实施等工作的能力。培养口径分为临床兽医和预防兽医。
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3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我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兽医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兽医专业学位分博士、硕士两个层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10~15位从事教学、科研、兽医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秘书长一人。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选聘,任期四年,必要时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总结、部署委员会的工作。视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可组织专门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议兽医专业学位试点单位。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兽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提出制定《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兽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和制定兽医专业学位评估标准、程序和办法,确保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组织和协调开展与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研究与活动。

第十三条 指导和开展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指导委员会。

范围太广了,缩小点啊,是科学,还是法律啊

1999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硕士、博士)设置方案”。2000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成立了“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13位专家组成。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南京农大研究生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0年6月15日在南京农业大学召开。
兽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与兽医任职资格相联系,与同一层次的农学硕士、博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兽医专业学位主要面向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部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兽医专业学位人才应具有较强的理论分析、规划组织、宏观决策能力和独立担负动物疾病诊疗、预防、检疫、和兽医项目制定、管理、实施等工作的能力。培养口径分为临床兽医和预防兽医。
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3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我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兽医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兽医专业学位分博士、硕士两个层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10~15位从事教学、科研、兽医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秘书长一人。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选聘,任期四年,必要时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总结、部署委员会的工作。视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可组织专门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议兽医专业学位试点单位。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兽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提出制定《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兽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的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和制定兽医专业学位评估标准、程序和办法,确保兽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组织和协调开展与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研究与活动。

第十三条 指导和开展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之解释权属指导委员会。

1999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兽医专业学位(硕士、博士)设置方案”。2000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成立了“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13位专家组成。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南京农大研究生院。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0年6月15日在南京农业大学召开。
兽医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具有特定的职业背景,与兽医任职资格相联系,与同一层次的农学硕士、博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兽医专业学位主要面向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部门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兽医专业学位人才应具有较强的理论分析、规划组织、宏观决策能力和独立担负动物疾病诊疗、预防、检疫、和兽医项目制定、管理、实施等工作的能力。培养口径分为临床兽医和预防兽医。
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3年8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的专家指导和咨询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促进我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动物医疗、动物检疫、动物保护、畜牧生产、兽医执法与管理等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为我国兽医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兽医专业学位分博士、硕士两个层次。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10~15位从事教学、科研、兽医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人,秘书长一人。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选聘,任期四年,必要时可适当调整。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总结、部署委员会的工作。视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可组织专门小组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兽医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九条 审议兽医专业学位试点单位。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兽医专业学位设置方案》,提出制定《兽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兽医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