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作品征集邀请函:我国为什么不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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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考试试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度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较,是更先进的民主制度,后者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前者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具体表现在:(1)性质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上的。这一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则是资产阶级专政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其声称是“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不论采取民主共和制,还是君主立宪制,实质都是资产阶级掌权,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维护和实现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它与西方国家的阶级关系、政党制度、私有制经济基础相适应,实质是资产阶级统治无产阶级的工具。

(2)代议制机关组成人员的阶级基础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虽然打着“全民的”、“普遍的”、“平等的”、“超阶级的”选举制度招牌,其实选出的议员多数是有产者,或者是有产阶级的代理人和辩护士。从表面上看,议员都是由选民选举的,似乎是民主的,但实际上是有钱人的民主,是一种金钱和权力的交易。选举中,受到资产阶级政党的控制和操作,受到资产、教育和文化的限制,受到民族歧视的影响,哗众取宠,贿选横行,特别是高额的竞选费用,一般选民很难当选,是少数人的民主和天堂,劳动人民是被排斥在外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代表机关的组成人员则都是根据人民意志选举出来的各方面的代表人物,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和深厚的群众基础,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来行使国家权力。(3)职权不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今世界最民主的制度。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和各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工作,充分发挥国家机构的职能作用,完成人民和时代赋予的历史任务。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总统(政府)、议会、司法三权分立,矛盾很多,难以统一。现在西方有些国家三权分立也有名无实。看起来争争吵吵,很热闹,实际上国家大权向总统和政府手上转移,议会成了“清谈馆”、“表决器”。

(4)与选民关系不同。西方国家议会议员一经选出后,选民无权罢免。这说明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和不彻底性。而我国的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说明人民权力的至高性和权威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办事。

(5)政党制度不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它是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革命和实践表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才能得以正确、有效的发挥。这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大特色。在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议员的选举,议会以及政府的组成、活动都受政党操纵。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或当选的总统,负责组织政府掌权的政党为执政党,未参加政府的为在野党。虽然两党或多党轮流坐庄,一个在朝,一个在野,有时也互相攻击,但实质目的都是一个,为某个资产阶级集团服务,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和统治,都是假民主的骗局。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受时代的局限和阶级的局限,已失去了它在反封建中的作用,成了资产阶级统治人民的御用工具。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制度,它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中国的国情,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包括西方国家议会制的精华,建立起来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虽然历史很短,还不完善,但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

不是不能,而是不为也。早在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就实行三权分立。大革命后被国民党取消,建立了一党独裁的专制制度。

政治改革难,决策层改革阻力重重,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保障人民利益,社会健康发展的因素没有被完全发掘.三权分立,在中国还需要时间,并非不能实行.谁说社会主义不能实行三权制衡原则,完全可以,但必须在党的领导之下,在人民同意之后.

小时候被D洗脑了,就会答我们的制度是最优越的,没有腐败,没有压迫,人人平等。。。。

你要了解什么是马克思的社会主义。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强调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主人,是统治者。怎么可以把人民分成三个部分呢。三权分立是与马克思提倡的人民主权论相悖的。所以,只要我国只要还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要还相信马克思主义就决不可能实行三权分立。否则,不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会出现矛盾。注意,西方强调法治,我国也提倡法治,但是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是很难实现真正的法治的。正如秦前红在《宪法“司法化”的反思与前瞻》中所论述的“法治”和我国人大的至上形式存在矛盾的。--“所谓“人大至上”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或者说具有“决定一切职权的职权”。法治的最低标准就是保持国家法律在宪法框架内的统一,就是保证法律的合宪性,就是所谓的“治法”,如果法治排除了“治法”的硬核,那么法治的剩下含义就是“治人”了①;一旦统治者打着法治的旗号而行“治人”之时,人也就变成了奴隶,“法治”也就走向了它的反面。”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我们一直在学习西方的东西,却很少思考是不是适合我国的国情。只是一厢情愿地觉得人家的就是好的,缺乏理性的思考。这都是当前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