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双软评估:我做好事被冤枉了,怎样寻求公正? 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4/28 06:44:14
二、对判决的异议:
(一)、一审中的主要问题
经过7月8日开庭审理,我于9月26日得到判决书。判决书出现明显的问题。
1、我在开庭的时候对证人魏道勤明确否认了的证词。但是原判决书中却称:对证人魏道勤的证词予以认可。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2、证人魏道勤称“没有亲眼看见”。但是原判决书中却称:直接目击证人魏定伦、魏道勤。这明显朝我头上栽赃.
3、原判决书中称我方有证人魏金秀、秦玉梅,与证人实际姓名魏兴秀、秦晓梅不符合。明显说明法院不重视我方证据。
基于上述主要3点,法院却不注重事实,判决我(被告)败诉。根据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我认为一审判决结果是错误的。
(二)、二审中的主要问题
1、二审法官将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使用,严重违反证据使用规则。
由于一审中小敏、霖霖(化名)未出庭作证,一审法官对小敏、霖霖二人的证言不予采信。二审法官又对小敏、霖霖二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笔录,并在判决书中予以采信!二审法官的这一作法严重违反了二审中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新证据使用的规则,由于小敏的证言的使用致使我方二审败诉。
2、二审法官偏袒对方,只制作对方证人的询问笔录。
小敏、霖霖一审未出庭作证,一审法官对小敏、霖霖二人的询问笔录不予采信(我方有7位学生证人也和小敏、霖霖的情况一样,都做了笔录,但都未出庭,一审法官都不予采信)。二审法官只制作小敏、霖霖的笔录,我强烈要求二审法官我方的7位学生以及新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而法官对我方证人视而不见,不予取证,明显偏袒对方,取证不公!判决不公!法律的尊严何在?
3、质证中证言前后不一致,主审法官单独做询问笔录变更。
当事人胡蝶的父亲魏道友从一开始称其女胡蝶对他说是自己搭乘小敏的童车绊倒,他本人是在胡蝶医好以后别人给他说才知道是撞了的。二审质证过程中,突然称事发当日他的朋友魏加军(魏定伦的二儿子)打电话给他,说娃娃被车撞了。前后说法极其矛盾。而主审法官采取的是12月16日单独找胡蝶的父母(魏道友和雷菊)进行了一次调查笔录予以变更。说是听说胡蝶是绊倒的。这个居然可以把当庭质证的说法给变更了。
4.“有权获得充分的时间和便利进行辩护准备”几乎就是一句空话。
二审在12月13日[星期二]上午进行质证时,我在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一个人参加,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我极为不公平公正。(主审法官12月9日[星期五]下午联系我的代理人,我的代理人因为另一代理案件在12月13日上午在涪城区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当即申请延期进行,法官不予批准。我于12月12日[星期一]进行申请,也不予以批准。)
5.出现新证人不质证,导致事情无法查明真相。
12月13日上午质证过程中,对方证人称4月20日下午5:00—6:00这个时间范围内没有学生在学校门外小卖部附近。但是在这个时间段,龙门5村1社的三、四年级学生从开学起每天这个时间段都在学校门外小卖部等候龙门场镇人才幼儿园的车接送他们回家。当庭我提出让这些学生进行质证,在这些学生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主审法官不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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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会别管闲事,别看电视见义勇为的宣传,那都是没有法律时候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