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装修公司tsfjz:本案的财产保全如何进行?原告对因其申请而法院实话的财产保全应承担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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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4月,某县服装商店与某市服装一厂签订了一份呢大衣购销合同,由服装商店向服装一厂订购雪花呢大衣100件,每件单价500元,货款总计人民币5万元.质量按双方封样为准;面料合格后一周内结算。服装商店于10月27日收到托运来的全部货物。在开箱验看时,发现面料质地偏软,每件大衣的重量亦比所封实样轻得多,即对大衣面料的含毛量产生怀疑,并于同月30日自行将3件呢大衣交送当地质检部门进行面料含毛量测定。11月20日,服装商店得到含毛量为48.53%的结果。11有21日致电服装一厂,告之检测结果,要求退货并请对方派人前来处理。服装厂接电后,以已超过法宝期限为由,对对方的质量异议不予认可,并要求服装商店付清货款。以后,双方虽经多次电报、函件往返,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服装厂遂以服装商店拒付货款为由,于1992年3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服装商店付清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递交起诉状同时提出对本案被告施行财产保全。法院查明,服装商店的银行存款只有3万元。但有2.5万元到期债权于A公司.于是法院依法对服装商店施行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核实服装一厂所交大衣面料系同批进货,含毛量确属不足50%事实后,认为服装面料的成分组合系属货物的内在质量范围,不能适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产品外观质量异议的期限规定。服装商店提出书面质量异议有效。服装一厂在收到对方的质量异议后,未妥善处理,是造成成本等纠纷的直接原因,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院作出正确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