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优吉:保险法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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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某居民张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了关自来水,水流外溢,殃及张某家。由于涨水时是上班时间,未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张家财产受损较为严重。地板、室内装修、家用电器清理等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偿了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事后,张某的妻子在与同事闲谈时说及此事,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张妻单位为每位职工集体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张妻回家与张某商量,决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给定损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最后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由于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张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向责任人追偿损失。张某签字后,保险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已经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于是一场纠纷拉开帷幕。
张某声称自己的损失超过一万元,保险公司的赔款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赔款自己均应该得到。
李某认为自己在造成张某损失后,已经过协商赔偿张某5000元,并已立下协议,至于保险公司8000元的追偿款与自己无关。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与李某私下订立的协议是独立于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履行赔偿义务后,对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李某必须支付8000元的追偿款。
其他住户的意见很多,大多数人认为保险公司在灾后应该给予赔偿,至于李某与张某的协议本来就同保险公司无关。在这样的意见下,张某断然提出两项要求,一是撤回他所签订的权益转让书;二是声称自己当时同意保险公司8000元结案的原因是自己另有李某5000元的赔偿在手,并非自己的损失恰好就是8000元,两项合计才能弥补自己的损失,现在要追偿的话,就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定损。
试结合代位求偿的法律制度分析,张某的要求能否成立?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为什么?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先向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索赔,如获得索赔的,则保险公司免予赔偿责任。如保险公司不知情情况下给予赔偿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返还。
因此,本案中,张某应当返还保险公司5000元。理由是他已经从第三人那索赔的部分,无权再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张某主张自己的全部损失不止8000元的说法不能成立。因为在保险公司核损时,他并没有说明第三人已经赔偿部分损失的事实,核损也是按全部损失来订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