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旅行社排名:我想问法律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12 12:07:03
某铁路公安局民警张某中午下班后到饭店吃饭,恰巧遇到两伙人为争夺桌椅争吵,其中一人掏出刀子将对方扎伤,张某随即掏出手枪准备过去捉拿罪犯,因着急被拌到,手枪走火,将旁观者王某腿部打伤,问:(1)张某行为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2)王某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1)张某行为属于行为过失,因为虽然不是他的主观上的错误,但毕竟是由于他的行为过失对他人造成伤害。
(2)王某应向民警张某索赔,而张某则应向公安局提出补偿,因为他是在执行公务时造成了失误。公安局应当在调查事实后给予补偿。

不能同意该意见。
张某行为为执行公务行为。伤者向公安局索赔。

第一,关于张某行为的性质。
1、张某行为,是以其国家公务人员身份行使维护社会治安权利的行为,完全属于公务行为范畴。

2、张某虽在午休时间,但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其仍有履行警务人员责任的义务,如其当时对殴斗行为未采取行动予以制止,应追究其警员不作为的责任。

3、过失是指主管可预见且放任发生。此处张某被绊倒是其无法预见、更不会放任发生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上所说的过失事由。

第二,关于对王某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中包括将因国家公务人员的履行公务行为造成损失的人列为赔偿对象的规定,应有该行政行为主管机关即铁路公安局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