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六星级酒店:懂法律的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1 06:59:10
我是大学生,寒假快到了,我不想带电脑回去,便把它留在寝室里,但学校说放在寝室里被偷了学校不负责任,要我放到专门保管电脑的地方去(收费20元),学校说放在寝室里被偷了学校不负责任,合不合法?
请问寒假也属于保管合同范围之内吗?

您好

学校这种作法不合法
因为只要在学校上一天 且你还身为其校生
就和学校有了保管合同

何为保管合同那?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我国合同法第365条没有限定保管物以动产为限。现实中保管不动产的例子是很多的,例如房屋、果园、池塘等都可以成为保管的对象。因此,法律有必要调整因委托他人保管不动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2004年我国又对学校管理有了完善的规定
爱护学校财产是每个教职工的职责和义务,是良好的职业道德的体现。随着学校的不断发展,学校财产不断增多,充分用好学校的财产,发挥其最大效益,为教育教学服务,为落实“谁分管谁负责”、“谁领用 谁负责”的财产保管要求,特制定以下学校财产保管、赔偿制度:

一、 财产保管制度:

办公室、实验室、食堂、教室等处室所有财产,由总务处建立校产总册和分户帐,分室分部门保管使用。

1、 学校固定财产实行一学年检查一次,做到帐册相符、帐物相符。第一学期末,各室保管员自检后书面汇报交校财产管理员,校财产管理员抽查。

2、 学校固定财产领借人必须在领物本上签字,归还时注销,各室保管员到归还日期催还,不得过期不还。物品领用时,必须注明用途和数量。

3、 班级的财产实行班主任管理,各专用教室由专用室财产管理员或责任人负责、办公室由室长负责或责任人负责,如有损坏,由直接损坏者赔偿。

4、 学校的低值耐久物品要定时定量发放,如人为造成的损坏一律自负。

5 、 学校财产一般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如桌椅、文娱、道具等小件物品由总务主任批准后,办好出借手续方可外借。教室及电教器材等,要由校长批条,方可办理外借手续。
6 、 住宿生财产与学校之间存在保管合同
二、 财产的报废与处理

财产的报废和处理,必须是因年久老化而过分陈旧,不能再使用的仪器,可提出申请报废,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报废。实验管理员等因自行报废仪器,一旦发现帐物不符则按失职论处。报废物品按名称、数量、金额列表,总务主任要与财产管理员一起核对报废物品,超出一千元要上报教育局有关部门批准方可作注销帐卡。

三、 财产赔偿制度:

教职工应按照物品正确使用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各种工具、教学具,如发生损坏、遗失,按如下条例执行:

1、 教室、办公室内的易耗品在规定的使用期内遗失、损坏,将在月考核中扣除1—5分。

2、 在正当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按正确的规程操作时的物品损坏,物品不能使用的,按报废处理。因操作不当引起的学校财产的损坏,原则上按原价赔偿或赔偿同型号、同类型的物品或全额赔偿修理费;或因物品使用年数较长、使用价值不大等原因,折旧一般不低于原价的70%处理。因操作不当造成财物重大损失或造成人员伤亡者,将作出严肃处理。

3、 因保管不力而造成的学校财产的遗失,将按原价赔偿或赔偿同型号、同类型的物品或相类似物品。外借物品须得到校长同意、总务处备案。遗失按原价赔偿或赔偿同型号、同类型的物品,损坏按原价赔偿或赔偿同型号、同类型的物品或全额赔偿修理费,以上费用由租借者承担。对所借物品、赔偿等,校长、总务处经办人员在有限期内追回。

4、 其它本条例未规定的情形,由行政会讨论决定。

5、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