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民政局干部名单:哪里有关于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5 20:12:08
最高法推行了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即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
具体的规定文件在哪里可以找到?

法官判后答疑 是一种息访制度,即为了避免更多的当事人涉诉上访而采取的一种工作方式,并非法律规定或内部行政法规要求的一种必须的程序。
各法院是否实行这种制度是不一定的。
据个例子,法院系统有个制度叫做,院长接待日,即每周有一天院长坐在那里接待当事人,解决当事人的疑问,有的法院周一是院长接待日,有的法院周二是,有的法院根本就没搞这种事情,还有的法院为了展现他们的工作态度,天天都是院长接待日。
所以说这种制度跟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制度根本就是两回事,不必当真。
这种制度的内容是让法官再告诉你一遍你是怎么输的,如果你能理解,那么你可能就不上诉不上访了,就会减少法院的工作麻烦,如果你还是不服,这种制度也不会改判原来的案件。
换句话说,你不要以为这种制度会带给你什么好处,因为这种制度的目的是要你以后少给法院添麻烦而不是去改变原来的判决结果。
不管这种制度实行得怎么样,你仍然需要进行上诉或者申诉这些法定程序才有可能使案件的结果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将改革群众初次来访接待处理办法,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即案件宣判后,当事人对裁判有异议、疑问来访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裁判有关程序适用、证据认定、裁判理由等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由原承办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进行接访。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实践表明,涉诉信访中,确有错误的属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属极少数,绝大部分属于案件存在难以改判的审理瑕疵。而审判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访。立案庭的接访法官在完全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的情况下接待,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申诉,初访接待的效果往往不理想,成功率比较低,并因此导致重复访、缠诉缠访。因此,单靠立案法官进行信访接待处理,只是治标之策,必须强化案件审判法官的信访意识,将判后答疑工作与处理初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才能从源头上减少、预防涉诉信访。推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的目的,是从根本上提高信访的初访接待成功率,防止产生重复访、越级访、老户访,防止矛盾激化,更好地落实司法为民,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已经在一些法院实行,并取得了一定经验。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4年起实行法官判后答疑制度,对当事人的初次来访由原审法官和立案法官共同接待,对答疑主体、内容、时间和案件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将判后答疑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审判人员的审判业绩挂钩进行考核,确实取得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湖北三级法院也采取了类似做法。这些法院的实践证明,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既可以增强审判法官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又可以大大提高初访的接谈息诉率,且为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的续访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

在这次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今后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推行这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