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委常委名字简历:那位大虾知道个人所得税怎麽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9 02:23:38
要把计算过程说出来.
什么是速算扣除数,怎么算出来的?

深圳这边为1600元就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所有收入总额-保险、公积金等可扣除合计)-1600
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率表如下) -速算扣除数

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 率(%)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用这个计算器算!http://finance.21cn.com/bank/computer/tax.html
公式: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工资税金的新方法:按你的最低工资1600来算(深圳是这样算的)例如:你的工资是2000,那就是2000-1600=400X0.05%=20,20元为你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不过超500的按500元 5%
超过500至2 000 10%
超过2 000至5 000 15%
超过20 000至40 000 25%
超过40 000至60 000 30%
超过80 000至100 000 40%
超过100 000以上部分 4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2005-10-27

第六条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国税发[2005]196号:

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调整(国税发〔2005〕9号)2005-01-21

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现就调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四、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执行。

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举例:

一、年终奖例题:

例1:某人2006年1月份工资收入为2600元,另外取得单位的上年全年兑现奖27000元,则当月该人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当月工资应纳税:(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兑现应纳税:

1、确定适用税率

27000/12=2250元

查税率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2、计算上年兑现奖应纳税额:27000×15%-125=3925元

第三步、合计2006年1月应纳税额:75+3925=4000元

例2:若上例中该人1月份的工资为1400元:

1、确定适用税率:

(1400+27000-1600)/12=2233.33元

或:〔 27000-(1600—1400)〕/12=2233.33元

查税率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2、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1400+27000-1600)×15%-125=3625元

例1如果按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的算法为:

第一步、当月工资应纳税:(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兑现应纳税:

1、确定适用税率:27000元的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

2、计算上年兑现奖应纳税额:27000×25%-1375=5375元

第三步、合计2006年1月应纳税额:75+5375=5450元

比较: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新算法比原来的计算方法税负降低了:

5450-4000=1450元

例2如果按原来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的算法为:

1、确定适用税率:

1400+27000-1600=25000元

查税率表,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元

2、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1400+27000-1600)×25%-1375=4875元

比较: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新算法比原来的计算方法税负降低了:

4875-3625=1250元

分析:

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先将全年奖金平均后再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与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中“直接以全年奖金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相比,税率降低了,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下降了两档。但由于按新算法时计算应纳税额时所用的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数)与先前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时所用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数)不一样,不符合累进税率的计算规则,会造成当应纳税所得额在税率临界点上下时,税负差异大。

二、年薪制例题:

例4:某企业部门经理李华实行年薪制,每月基本收入2600元,2007年1月份取得上年效益工资8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一步、2007年1月基本收入应纳税:(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效益工资应纳税:

1、确定适用税率

84000/12=7000元

查税率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元;

2、计算上年效益工资应纳税额:84000×20%-375=16425元

第三步:合计2007年1月应纳税额:75+16425=16500元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比较:

1、每月预缴税款(含2007年1月份):(2600-1600)×10%-25=75元

2、上年全年应缴纳税款:

{[(2600×12+84000)÷12-1600]×20%-375}×12=(8000×20%-375)×12=14700元

3、李华2007年1月份实际应纳税款

75+(14700-12×75)=13875元

4、比较:

由此看出,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计算公式比原算法税负提高了:

16500-13875=2625元

分析:

按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先将全年效益收入平均后再确定适用税率”的办法,与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中“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税款”的办法相比,虽然税率可能会下降或不下降(前者将全部应税收入分解为13次计算,后者将全部应税收入分解为12次计算),但是两种方法所用的计算公式的速算扣除数是不一样的,如果不考虑每月预缴税款的基本收入部分,因为这部分金额低,对应纳税额的影响不大,只考察年终效益收入的部分,前者只扣除了一次速算扣除数,而后者扣除了12次,这是最主要的原因。这个不利因素抵销了税率可能下降的有利因素,使总体税负上升。新算法的缺点仍是当应纳税所得额在税率临界点上下时,税负差异大。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2005-07-07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2005-04-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2005-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2005-03-22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2005-04-22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2005-06-02

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二、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2005-06-13
一、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2005-06-24
一、财税[2005]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符合上述规定的上市公司,已按股息红利全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可按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二、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2005]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十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2005-06-13
一、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上述规定自文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2005-06-24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二)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三)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四)个人购买和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2005-09-14

第二条 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
第三条 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为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第四条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储户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到储蓄机构以储户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第五条 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本金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第六条 教育储蓄到期前,储户必须持存折、户口簿(户籍证明)或身份证到所在学校开具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
第七条 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支取本息。储蓄机构应认真审核储户所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证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免税优惠,并在“证明”(第二、三联)上加盖“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印章;不能提供“证明”的,均应按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No.00000000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银行(信用社)--------支行(分理处):

兹证明--------同学为我校--------(院、系、年级)在校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前往贵处办理教育储蓄事宜。
特此证明。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注:学生到所在学校开具“证明”时,应在“证明”中填列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无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应持本人户口簿复印件三份,分别附在三联“证明”之后。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2005-11-15

三、办理教育储蓄有哪些好处??
相对其他储蓄存款而言,教育储蓄有三方面好处:一是家庭可以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通过零存整取方式积蓄资金;二是符合规定的教育储蓄专户,可以享受整存整取利率的优惠;三是教育储蓄存款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哪些人可以办理教育储蓄?在哪些学习阶段可以享受教育储蓄免税优惠?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几次教育储蓄免税优惠??
按照有关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
五、在哪些地方可以办理教育储蓄??
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
六、如何办理教育储蓄开户??
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实名证件到储蓄机构以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金融机构根据储户(即学生)提供的上述证明,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等事项。代理学生办理时,代理人还必须同时出具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
七、教育储蓄有哪些基本规定??
教育储蓄为一年、三年和六年期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50元,每月固定存额(存额由储户自定),分月存入,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际存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每份本金合计超过2万元或一次性趸存2万元的,一律不得享受教育储蓄免税的优惠政策,其取得的利息,应征收利息税。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的教育储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应按支付的利息全额征收利息税。?
同时,教育储蓄实行利率优惠。一年期、三年期教育储蓄按开户日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六年期按开户日五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教育储蓄到期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教育储蓄在存期内遇利率调整,仍按开户日利率计息。?
十、提前支取或逾期支取的教育储蓄如何处理??
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仍可享受利率和免税的优惠。即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与实际存期相对应的同期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免征利息税。对储户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利息税。?
逾期支取教育储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对逾期期间的利息征收利息税。?
十四、异地上学可以享受开户行教育储蓄免税优惠吗??
可以。学生到异地(仅指中国大陆境内)上学,只要凭接受非义务教育学校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开立教育储蓄账户的银行按规定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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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3号)2005-10-13
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2号)2005-10-13
对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十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2005-07-06

第三条 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督促扣缴义务人按规定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查核实。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一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已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应税收入,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纳税人的情况。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税务(注册)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税务登记机关、登记证照类型、发照日期、主管税务机关、应纳税所得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免税收入、应纳税额(按所得项目归类汇总)、纳税人数、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减免税额、滞纳金、罚款、完税凭证号等。
第十五条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将下列人员纳入重点纳税人范围: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房地产、学校、医院、城市供水供气、出版社、公路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民营经济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

第四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规定和要求,尽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为实施全员全额管理打下基础。
第五十五条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十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2005-03-28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

工资总额-地方标准额*级别税率=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