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拒绝召见:送你40分!公务员法案例——紧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11 13:07:13
刘某是某县某单位副主任。该单位1998年7月被撤销后,其被安排到县林业局为科员,因病于1997年休假一年。在1997年度考核中,该单位将刘某列入考核对象并定为不称职等次,这一结果既没书面也没口头通知刘某本人。2000年,孔某发现自己工资没能正常晋档,随后找到现人事部门询问,方知自己1997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故不能晋档。争议由此产生,因该单位已撤销,孔某便直接向县人事局提出申诉。
问:本案中是否存在违反《公务员法》的现象? 为什么?
诸位大虾,请就此案例具体谈此案例中存在的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单纯的罗列法条意义不大。哪位在一个小时以内解决这个问题,这50分就给谁。

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1,对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处理不服的救济方式: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予以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法律规定:必须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才能辞退....你的休假如果属于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辞退....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如果申诉不被受理,你的救济法条: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4,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公务员法全文:http://www.ahsrst.cn/2005043001.htm

存在违反公务员法的现象,根据新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实施)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并且刘某病休一年时间,应当不是年度考核的对象.根本就没有参加工作~!

这是一个行政处分纠纷,应当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行政诉讼法》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刘某可以以继续行使该单位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控告。

没有书面和口头通知好像不太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