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医保中心地址:英国法案的生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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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制定公法法案的程序及过程

  上院的立法程序
  法案的提出和一读
  首先向上院提起的法案
  宣布公告和日程之前,公共事项开始时,或者(极少数情况下)在议会休会之前公共事项结束之时(议事规则第39条第3款),准备提出法案的上院议员应当起立,以宣读详细标题的方式提出法案。之后,该议员提出一读动议,上院的大法官提出付表决。由于在本阶段议院对法案的内容没有太多了解,法案通常不会引起争论或反对意见即获通过。随后,下令印刷法案。与下院的立法实践相比较,通常一项法案在上院提出后立即就能印刷。法案后写明提案者姓名,但不附加其他人的名字。一名上院议员可以代表其他上院议员提出法案。

  由下院向上院提起的法案
  提出法案的程序 首先向下院提出并获通过的法案,由下院书记官提交至上院,提交时应附一份关于下院已通过该项法案的说明。待进行中的事项结束时,由当值书记官宣读本项说明。上院领袖提出法案(不论是政府法案还是议员个人法案)一读动议,如果。上院领袖缺席,则由其他政党领袖提出一读动议。
  与上院法案相同,下院法案提交上院后,出于礼节及本阶段没有上院议员对其正式负责,法案一般不会引起辩论就通过一读。但在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偏差。一读结束后,法案交付印刷,后面不再写明负责法案的上院议员的姓名。

  一读之后的程序
  后续各阶段的公告(Notice of subsequent stages)
  法案提交后就属于议院而不单属于负责法案的议员个人所有,但实践中,二读及以后各阶段的起始日期由上院负责该项法案的议员发出公告。一项法案经过一读阶段就列入了议事录中“等待二读”的法案名单中,待二读或者以后各阶段的日期确定后,在议事录中的second half 发出公告。
  任何一名上院议员可以负责法案的上院议员的名义提出开始某个阶段动议。

  下院法案不得超过12个会议日
  对于下院提交的法案,如果上院议员未在12个会议日内就二读日期发出公告,除非有8天的公告期,否则该法案不得进入下一个阶段(议事规则第47条)。个别情况下会采纳中止议事规则的动议

  法案的撤回(withdrawal of bills)
  根据一项古老的国会法则,由一议院提交的法案在任何阶段不得撤回。在未有反对意见情况下经授权(经准许)首先向上院提起的法案,可在一读后的任何时间由提出法案的上院议员撤回。议员可以通过撤回相关阶段的动议,也可以通过一个单独的撤回法案的动议(如果法案正处于两个阶段之间)达此目的。

  二读
  二读是审议法案基本原则的阶段,书记官宣读二读公告后,由负责法案的上院议员提出二读动议,并解释法案的宗旨。该议员发言完毕后,上院前排议员提出对“现在对法案二读”进行质询,随后开始辩论。有关法案细节问题的辩论将在委员会阶段进行。议员可阐明其认为法案应当修改的理由,阐明其建议修改的一般原则。

  交付
  法案通过二读后,通常不经表决就会依据议事规则第45条之规定交付全院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议院对交付已有专门规定,需要适用不同程序;或者由于法案属于特殊分类,则议院应当另行作出规定。除非议院另有规定,将法案交付大委员会、特殊公法法案委员会或者公法法案委员会的下一步是进入报告阶段,但是将法案交特别委员会或者苏格兰特别委员会的下一步则是将法案重新交给全院委员会。

  修正案
  在上院,允许在委员会、报告和三读阶段提出修正案。本节将讲述委员会处理修正案的程序,该程序与报告和三读阶段的程序基本相同,区别将在以后讲述。

  全院委员会阶段 (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

  全院委员会的程序
  正如其名称所示,全院委员会由议院全体议员组成。事实上,这是议院不太正式的对外形象,它由一名主席而非上院议长主持,根据程序中较为有弹性的原则指导工作。
  委员会的程序 委员会的程序与议院开会时的程序相似,但议员可以就某个问题多次发言,不允许对下一事项提出动议。
  将法案交委员会的公告在议院宣读时,负责法案的议员提出“现在议院进入委员会阶段”的动议。这项动议有时可作为质询修正案,或者提出与修正案有关的观点的机会。可以针对这项动议提出各种带反对意见的修正案,事实上这样的反对修正案很少提出。委员会阶段若不止一天,“现在议院再次进入委员会阶段”的动议就可能为提出有关法案后续审议的问题提供机会。

  再次交付 (RE-COMMITMENT)
  一项交特别委员会或者联合委员会审议的法案,在该委员会提交审议报告后,需要再次交付全院委员会审议,特别委员会或联合委员会在报告中明确表示否定者除外。统一法案(Consolidated bills)(经常)、混合法案(不经常)和交苏格兰特别委员会的法案通常都会被再次交付审议。
  根据在委员会和三读阶段之间任何时候提出的动议(具有争议性且需要公告)可以再次将其他法案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或附表交全院委员会或者大会审议。当需要对法案或者法案的某些部分作更为详细的审议,但又不对报告或三读的发言作任何限制时,上述程序得以适用。例如,当重要的修正案在委员会阶段提出的太晚,致使委员会不可能对其进行审议;有很多的手写修正案;或者在委员会阶段后期针对委员会尚未审议的内容提出了修正案时。该程序为报告阶段保留了一个对委员会已修改的法案重新审议并使其完善的机会。可以对议院根据再次交付令进入委员会阶段的动议进行辩论和反对,其方式与“议院进入委员会阶段”方式相同。再次交付的程序与全院委员会的程序是相同的,但委员会阶段和报告阶段的最短时间间隔不适用于再次交付。

  报告(REPORT)
  委员会已修改的法案,必须在以后某一工作日进入报告阶段。在指定日有关报告阶段的公告宣读后,负责法案的议员提出“现在通过报告”的动议;如果需要在其后的几天继续进行报告阶段,就要提出“现在继续对法案进行报告阶段的审议”的动议。可以拒绝、辩论或者再划分该项动议;可以提出推迟报告阶段的动议,可以提出意在反对或者在通过动议时将特殊观点记录在案的延搁修正案或合理修正案。

  三读及通过
  只有正式提出“现在对法案三读”的动议,并且对该动议质询后,才能对法案三读。三读阶段不进行辩论。尽管按照二读的方式,三读动议可能引起辩论或者遭到反对,可以就三读动议提出合理修正案或者延迟修正案,这些反对意见只能在提起“现在通过法案”的动议时产生作用。
  如果一项法案需要征得女王或者威尔士王子的同意,通常在提出三读动议前应得到批准。

  下院的立法程序
  法案的提起
  在下院,提起法案的方式有三种:
  (1)根据议院命令提起法案
  以前,根据议院命令提起法案是常用方式。该命令根据决议或对君主函件的答复作出;或在下令宣读有关议院、国会法、公报记载事项、前届会议的决议、各委员会的报告或者议院所拥有的其他文件资料等的部分发言之后作出。但该程序目前几乎仅限于有关依拨款或赋税决议所提出的法案以及依据十分钟法则提出的法案。

  (2)勿需命令呈交法案 (BILLS PRESENTED WITHOUT AN ORDER)
  绝大部分由王室大臣提出的法案和许多由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根据议事规则第57条第1款的规定于公告后呈交。议事规则第14条第7款规定,直至议院在第五个周三开会许可由抽签决定的议员个人法案在周五具有优先权之后,才可由议员个人根据议事规则第57条发布呈交法案的公告。

  (3)由上院提出的法案(BILLS BROUFHT FROM THE LORDS)
  上院提出的法案并不进入下院的程序,除非有议员表明由其负责法案的意图。
  根据议事规则第50条第2款之规定,任何一项由上院提出的主要关于公共税收的法案,只有在由王室大臣负责的情况下,可以不经有关货币决议的授权,进入二读程序。

  一读和法案的印制(FIRST READING AND PRINTING OF BILLS)
  法案的一读、印制、指定二读日期都作为同一个正式阶段记录在公报中。

  首先向下院提出的法案(Bills originating in the Commons)
  一部法案,不论是遵照议院命令提交,还是遵照议事规则第57条第1款规定呈交,根据议事规则第57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不经质询即通过一读,应当下令在议员指定的日期二读,并印刷。
  法案一旦呈交,其简称标题就被登上公告簿并列入名义法案中,由书记官宣读。现在对议事规则第57条第2款有许多意见,为保证议院逐条审议法案的努力已经被议长驳回。
  宣读简称标题之后,议长点名叫呈上法案的议员指定一个二读日期,议长将指定日期重复一遍,法案即因通过一读并指定了二读日期而登入公报,并被交付印刷。

  上院提出的法案(Bills brought from the Lords)
  根据议事规则第57条第3款之规定,如果一名议员通知当值书记官他想对上院提出的某一法案负责,则该法案视为在当日通过一读,并已下令将在他指定的日期进行二读,同时将作为已经通过一读并将在指定日进行二读而记录在公报中,随后交付印刷。在印刷中,法案的背面需要记载上院提交法案的日期,但勿需写明负责法案的议员的姓名。
  为保障周五抽签的法案在安排议员个人法案进入二读阶段时具有优先权,议事规则规定在抽签法案呈上当日之前,禁止议员个人对上院提交的法案负责。

  印刷之前对法案的检查
  法案一经呈上,即假设其内容已经公法法案办公室根据下述原则检查过,而交付印刷。对于政府法案,在其呈上之前,通常已在议会顾问办公室提交的草案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检查;并在法案呈上的当日或者次日予以公布。对于议员个人法案,负责法案的议员可以在呈上法案前后,提交一份供检查用的草案。公法法案办公室检查法案草案主要是看其是否与议院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读前法案的印刷
  检查过法律草案之后,根据议院的命令,将法案交付印刷,以便使法案的内容公布于众,让每一位议员在二读之前对其有所了解。公法法案办公室负责对每一部法案进行编号,法案在每一个阶段重新印刷时都重新编号,上院提出的修正案也同样进行编号。每一届会议都重新开始编号。
  如果一部法案没有印刷,则不能建议对其二读进行表决。以往这条规则由议长在实践中掌握,但现在议事规则第14条第9款有了严格规定,如果到指定二读日时议员个人法案仍未能交付印刷并送达抽签办公室,则当议院召开会议时,指定二读日期的命令不再有效,直到法案被交付印刷之后,才可重新下令对法案进行二读。

  法案文本的变更(Alterations in a bill)
  法案印刷并公布之后,一般只允许纠正法案的文字或者印刷错误。如果错误严重,可以公布正确法案文本代替错误文本,并在新文本的前部说明与错误文本的差别。如果用勘误表纠正错误更为合适,则单独公布一张勘误表(和其它发现错误之后需重新公布的法案文本一起公布)。议长在二读之前或者其他适当阶段提醒注意错误的情况比较少见。

  法案的撤回和其他法案的提呈
  如果负责法案的议员希望在二读之前变更法案文本,他只能以撤回法案并另提出一部法案的方式达此目的。如果要求变更法案标题,也依此办理。对于根据决议起草的法案,在宣读起草前一部法案所依据的决议之后,撤回法案并下令另起草一部法案。

  法案的撤回
  负责法案的议员在将日程列入交当值书记官的公告前,可以撤回已列入日程的法案。依据负责法案的议员所提的动议,在法案的任何阶段宣读日程时,可以下令撤销该项日程并撤回法案,可以对这项动议进行辩论,也可以将这项动议撤回。
  在对法案二读(或者其他阶段)进行表决的动议首先撤回的前提下,负责法案的议员可以撤回法案。如果有反对意见,则表决动议不能撤回,有关的阶段应当继续进行。非负责法案的议员,如果提出二读动议,经许可可以撤回二读动议,但不能撤回法案。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如果委员会先被免除了审议法案的权力,则该法案可以在此阶段撤回。
  根据一项古老的议会法则,由其他议院提交的法案不得撤回,下院一直未遵守这项法则。这种情况下比较适当的作法是,第二个接受法案的议院中负责法案的议员使法案下一个阶段的日程被撤销。

  二读(SECOND READING)
  二读动议(Second reading moved)
  二读日期一旦指定,法案与指定日其他议程一起登在公告簿上,在该日期到来时,按顺序宣读。法案要想获得通过,二读是第一个重要阶段;在此阶段,法案的主要原则需要公布,由议院予以确认或者否决。如果有关皇室荣誉或利益的事项构成法案的基本内容,则二读命令需要由女王批准并宣读。

  对二读(或者三读)表决的修正
  可以针对法案二读的表决,可以提出两种类型的修正案,这两种类型同样适用于对法案三读的表决。
  “六个月(或者三个月)”修正案(Six “or three months” amendment) 反对法案二读的传统作法是,针对表决提出一项修正案,在该修正案中去掉“现在”(now)一词,加上“六个月(或者三个月)后的今天”等词。该办法现在并不常用。根据这样一项修正案提出的表决则是:在表决中保留“现在”一词,议院一旦接受了修正案,就意味着拒绝了法案,如果这届会议延期,命令在“六个月或者三个月后的今天”二读的法案不再登入议院的公告簿。
  合理修正案(Reasoned amendment) 任何一名议员,如果希望将反对法案二读的特殊理由记录在案,可以提出“合理修正案”。这样的修正案是将“that”之后的所有词删去,再加上其他的一些词;据此提出的表决是,提出修正案。一项合理的修正案将以动议形式登在公告簿上,并可以分成一类或者几类。
  (1) 可以是针对法案的原则、政策或者条款提出的一些重要的反对意见或不同意见;
  (2) 可以针对法案提出和实施的环境提出意见,或者针对其后续程序提出反对意见;
  (3) 可以由委员会、委员寻找更多的与法案或者其他证据有关的信息资料。
  上述修正案目前主要限制于前两种类型;议长选择用于讨论的修正案通常包括这样的词句,“议院倾向于进行二读”或者类似的话。合理修正案草案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支持该修正案的数量相当于反对法案的数量。

  对二读或者三读修正案的表决
  当一项针对“现在对法案进行二读或者三读表决”提出删去“现在”一词的修正案提出后,由议长提出对“在表决中保留`现在’一词”进行表决,(议事规则第31条第1款)。如果表决通过了,议长将进一步宣布对法案二读或者三读(议事规则第62条第1款)。
  有关法案二读或者三读动议的其他修正案,由议长提议进行表决。如果表决被否决,根据议事规则第62条第2款规定,要进行主要表决,这样针对任何一部法案的二读或者三读提出一个以上的合理修正案是不合适的。不赞成合理修正案个别用词的法案的反对者,在进行主要表决时,有机会对法案投反对票;同样地,没有程序会妨碍议员对合理修正案投赞成票,在对法案进行主要表决时支持法案。
  针对一项法案的二读或者三读,既提出了“六个月”的修正案,也提出了合理修正案,或者提出不止一个合理修正案,根据议事规则第32条之规定,由议长决定取舍。

  二读委员会
  提交至二读委员会的法案(Bills referred to a second reading committee)
  根据议事规则第90条,一项公法法案,可以在公共事项开始时,由一名王室大臣提议将其交付一个二读委员会,以此代替法案在议院所需的二读辩论。上述动议至少应当公告10天,并且在和这项动议有关的法案交付印刷前,不能再提出任何动议。对该动议进行表决时,并不需修改和辩论即作出决定;但是如果有不少于20名议员起立表示反对,则议长必须宣布不予通过。

  交付
  二读之后,在修正案提出并进行辩论,并且每一条款和附表都被单独通过后,下院的所有公法法案都必须交委员会审议,议院特别免除者除外。常设委员会审议绝大多数法案但也可以选择特殊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全院委员会。交付主要受议事规则第63条的约束,根据该条规定,除议院另有命令外,法案二读后自动交常设委员会审议。

  法案的委员会程序
  如前所述,正常情况下,法案是提交给全院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的。比较起来提交给后者的情形更多一些,或者它们被分割开来分别提交给两个委员会。法案较少提交给特定的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或两院联合委员会。
  虽然,依据议事规则NO.63(1),常设委员会今天已变成测定实体法案是否赢得多数同意的标准性机构,但其中法案所应遵循的程序主要源自全院委员会。
  因此这一节的内容,在阐述常设委员会之外,同时涉及全院委员会公法法案的程序规则。这里的实例和评论来自各种类型委员会的实践,而且彼此在很大程度上相互关联。一旦这些委员会初步的调取证据程序完成后,各特定常设委员会中法案的程序是相同的。各种类型的委员会在任命、议员资格、主席及组织上的差异在下文中将有详细描述。
  进入全院委员会的程序
  每当议事日程宣布后,将依该议事日程,法案由下院分配给委员会,议长离席,无须对任何事项作出表决,除非当时存在一个要求表决的指示。
  然后,法案便开始在下院的程序。方法和联系委员会的主席或他的助理在大长桌前就座,在主事官宣读完法案的简略标题后,委员会开始对法案进行审议。
  条文的分割
  委员会有权将一个条文分割成两个条文,或者决定一条文的前一部分或附有附则的条文的前一部分应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条文来审议。分割条文的动议在该条文被确定为法案的一部分之前提出。
  条文的调换
  一个条文[或分条(款)]或一组条文[或分条(subsections)]可以从法案的现有位置移至动议中指明的另一处。
  条文审议的迟延
  如果没有修正案被通过或否定,对于法案或已经确定的部分,也没有人再提出什么问题,这时,对该条文的审议可能会依某动议而推迟。然而,如果一个修正案已被提出或撤回,该条文的审议也可能推迟。对法案的部分的审议或对由某议员集团提出的一组连续条文的审议也可能被推迟。至于序言的审议的推迟,见页533。
  推迟审议法案中的有效条文,即在审议其附属条文之后,再对其进行审议的建议,以及推迟对一条文的部分地行审议的建议,是不符合规定的,这是一个审议动议的顺序问题,因为如果在程序开始便对其进行审议,本来就能获得相同的效果。
  在推迟对某条款进行审议的问题上,辩论只能局限于推迟问题,不可以扩展到法案或条款本身的是非曲直问题。被推迟之条款,如果在动议中无相反规定,应该在法案中的其它条文的问题都解决之后,在提出任何新的条文之前予以审议。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它们也可在任何其他时间(如在整个条文或某新条文或其他条文或之后)进行讨论,而且它们还可能被进一步地推迟讨论。
  委员会中修正案的通知
  按照惯例,委员会修正法案时应该发出通知,虽然它并无此义务。每一个修正案都应尽最大可能发出通知,因为没有通知的修正案动议会给委员带来明显的困难和不便。如果修正案的通知仅在前一天发出,那么,在通知的文件上应标上一个星号,主席一般不挑选这类修正案。越临近通知期限修正案越不易被选中。
  在法案二读之前,委员会一般不会收到法案修正案的通知,然而,当一个法案极为紧急,要求立即通过时,下院授权可在二读之前通过修正案。
  法案的合并
  有时,根据某指示,会合并两个法案,对两法案序言的讨论分别推迟,而其条款也分别依次推后进行。
  法案分割
  如果委员会接到要求将一个法案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案的指示,则那些可构成独立法案的条款要么被推迟讨论,要么根据其所应归属的法案的位置来进行讨论。审议法案时,序言(如果必要)、说明法案制定经过的文字及标题等将附随之后,对各该独立法案的报告亦将分别进行。

  法案的重新审议
  一项法案只要国会要求就可以被发回到全院委员会、一个常设委员会或者一个特别委员会重新审议。抱此目的,一项动议在这项法案已经向全院委员会汇报之后,可能会被立刻提出。当一项法案的审义作为当日的一项规定而被确定下来时,这个规定一经诵读就会产生一项动议。一项动议也可能会在审议阶段完成之后立刻被提出,但绝不会发生在审议过程之中。假使一项法案在三读中被确定下来,当日的规定便不再有效,由此而来的动议也不复存在。即便存在,也只能被视为一项应对该法案正在进行三读而带来的问题提出的修正案的形式出现。
  一项申请重新审议法案的动议案可以是就整个法案提出的,这时就需要适用议事规则第74条。如果一项动议仅仅是就某些条款或修正法案而提出的。关于这项动议的讨论就严格限制在这些条款或者专门法案提出的重新审议的议案的范围之内。任一议员都可以提出请求全部或部分重新审议某一法案的议案。但是优先权首先属于那些对本法案负责的议员提出的任意一项动议,同时对于那些经议长选定的只就部分法案提请重新审议的动议来说,只有通过对主管议员的动议提出修正议案的方式才能提出。
  这种选定修正议案的权力由议长来行使。因为各委员会的主席
  参考资料:http://www.yihuiyanjiu.org/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