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阴绝学古墓技能摆放:谁知道依法治国的必然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查人人中国名人网 时间:2024/05/05 09: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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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先进发达的国家无一不是法制国家,这当然使立志赶超发达国家的中国人把实现依法治国当做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然而仅仅从现代化的层面去理解依法治国是比较肤浅的,对于正处于转轨时期巨大变化中的中国,实现依法治国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论依法治国

转轨时期的中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机遇和挑战,有许许多多的任务有待完成。其中依法治国是长期以来反复重弹的老调,迄今为止该目标远未实现。然而建立健全的法制,实现依法治国实在是当前头等重要的大事之一。本文将重点论述实现依法治国的特殊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在建立法制过程中的几点要求。在论述中尽量避免套话空话,而将重点放在一些我认为十分重要的但有些尚未成为主流认识的方面。

一。实现依法治国的特殊重要性和必要性。

当今世界,先进发达的国家无一不是法制国家,这当然使立志赶超发达国家的中国人把实现依法治国当做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然而仅仅从现代化的层面去理解依法治国是比较肤浅的,对于正处于转轨时期巨大变化中的中国,实现依法治国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革的目标,但市场经济绝不仅仅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它是一整套经济运行的理念和模式,属于经济基础的一部分。因此必然要求改革上层建筑以适应其需要,健全的法制正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上层建筑中的核心部分。

市场为以获取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各经济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市场固有的竞争机制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场机制最大的优点就是在单个经济体为实现各自利益而相互竞争与合作的同时,资源得到了合理的配置和有效的利用,社会总财富得到了最大的增加。但是各经济当事人可以自由广泛地争取利益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择手段、为所欲为。必须有一套健全良好的规则来约束引导人们的经济行为,使竞争变得健康有序,保证市场机制优点的充分发挥。在这种规则中,法律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中国搞市场经济已经有好几个年头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本位化日益明显。然而无可否认的是存在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假冒伪劣、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许多或明或暗的寻租行为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大行其道。抛去道德的因素不谈,单从经济角度去看,这种现象也直接违背了建立市场经济的初衷-----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无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弊端可能比严格的计划经济更多。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规范竞争行为的主要手段是法律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建立良好的法制首先是一种经济行为,它为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极为重要的规则,从而使市场行为得以在健康有序的基础上进行。所以,法制建设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一个始终无法回避的事实是社会风气和道德标准的下降。于是建设精神文明、两手抓成为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工作重点。但是这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成效不彰也是不争的事实,其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设的不力。

搞精神文明的一种常规作法是大力宣传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号召广大人民学习。然而,在一个贪污腐化者、坑蒙拐骗者弹冠相庆,诚实守法者吃亏上当的社会中,模范人物有多大感召力令人怀疑。事实上,在一个基本法律规范都得不到尊重的时代,让人们去学习先进模范无私奉献、忘我工作无异于缘木求鱼。因此,想要搞好精神文明,必须先下大力气搞好法制建设。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一句精辟的论述: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标准。的确,不偷不抢只能说是守法而绝不是高尚。今年年初,各大服务行业相继推出所谓“承诺制”,承诺的竟然是不卖假货、不欺骗顾客这样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守法的最低标准,而传媒和大众对此居然也反响热烈。这一方面证明了社会道德至少是职业道德沦丧得多么厉害;另一方面也显示了法律在违法行为面前是多么得无能为力。

事实上,当前中国人的伦理道德已经沦落到非常危险的边缘。“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种不择手段发财的逻辑已经成为许多人的信条,“杀熟”变成欺诈的主要手段。伦理道德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最重要的体制外因素,它的丧失将直接导致社会混乱。所以,目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方向应该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建国人的道德结构,树立法律起码的威信和尊严。因为只有违法者不再逍遥法外、不择手段者被严惩、社会基本的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社会道德规范才能被尊重,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也才能不再显得那样苍白无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制建设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工作。

是维护国家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要求。
依法治国就是指按一套相对固定的原则规范来管理国家,从而使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各方面得以在比较稳定的基础上运行而不致有太大的动荡。

作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法律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制体系与军队、警察一样是保证社会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机制。而这种机制对于转轨时期的中国显得尤其重要。中国正经历着史无前例的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化的巨大变革,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利益结构的变迁、国家控制力的减弱,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尖锐。民族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新贫与新富之间存在着许许多多甚至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贪污腐败、黑社会等丑恶现象层出不穷。不仅如此,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也日益激烈和具体化,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则因此变得难以预测。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对秩序的呼唤理应成为时代的最强音。而在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中,法制无疑是唱主角的。

美国建国200多年来,除南北战争外没有经历过太大的动荡,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她有一个相对健全和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它保证了国家社会各方面的运行都是在稳定规范的规则体制下运行。深入人心的法制观念和健全有力的法制保证使各种矛盾的冲突和解决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进行,而不超出所允许的即合法的范围,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对于各种矛盾复杂尖锐、蕴藏着巨大危机的中国,建立能够维持相对稳定的法律结构体系无疑符合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是当务之急。所以,实现依法治国的深层次原因是出于对秩序的需要和对稳定的渴求。

良好法制的建立等于为国家社会的发展设计了未来的框架,因此依法治国绝不仅仅是出于对现实状况的考虑,而更多地反映了对国家民族未来前途的认知和关怀,它的受益者将是千秋万代的中国人。

2。法制建设的几点要求。
转变观念。
依法治国的提出意味着中国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开始。对于象中国这

样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依法治国的内含绝不仅仅是制度结构的建立,更重要也更艰巨的是观念上的转变。从示范性和影响力考虑,这种转变首先应当从执政党开始。

依法治国对中国共产党传统领导观念的挑战是巨大的,它意味着即使是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也必须是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并受其约束,这对于许多习惯于党的一元化领导的人来说可能难以接受。在这个问题上解放思想是非常必要的。首先,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国家民族整体和长远的利益,而依法治国是如此的重要以致于它理所当然的应该成为党的首要任务,这与党一贯的为国家人民谋福利的宗旨是相合的;其次,党作为法律制度的主要设计者和建立者,当然会在这个过程中处处从国家人民的利益出发,从而使法律制度尽可能地符合人民的利益,而在这样的框架下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根本无损反而有利于党的一元化领导。

实现依法治国在观念上的难度远远大于技术上的难度。它意味着原本可以通过快速有效的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现在可能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进行、党纪不能取代国法、在法庭上政府可能输给平民。所有这些对传统观念的冲击将是巨大的。在党政干部中树立法制观念比在老百姓中间普及法律常识对依法治国更有意义。

淡化意识形态色彩。
法律作为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必然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它同

时又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规则体系,因此理应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以维护大多数的人利益为宗旨。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工人和农民作为统治阶级在人数上占了社会的绝大多数,所以中国法制的建设只要本着维护多数人利益的宗旨就足以体现政权的阶级性。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当今中国的法制建设应当逐步淡化意识形态的色彩,而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为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设计一个健全的能够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法律框架上。

新中国建立以来,光宪法就制定了四部,这在任何其他国家都是绝无仅有的现象。其原因就在于法律的制定中掺杂了太多的政治因素,而政治领域内的变化实在太大,任何较大的变化都必须通过修改法律与之相适应。政治上的风云变化使得法律自身都缺乏必要的稳定性,从而使依法治国成为一句空谈。所以,在建立法制时必须淡化意识形态的色彩,而致力于建立能够维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相对稳定的法律体系,同时执政党的意志可以更多通过政策措施而不是法律来体现,这应该成为实行依法治国时至关重要的一环。

司法独立。
近年来我们在总结法制建设成就时常常提到制定了多少部法律,填补了多少空

白,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令人尴尬的是,虽然新的法律被不断制定出来,但其实施情况却往往不尽如人意,许多法条流于形式。其中司法不力当然是主要的原因,而司法不力的主要原因又是司法不独立。

在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中,司法权是相对弱小且处于被动地位的。要保持司法的公平公正,司法权必须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权,这是所有法制国家一致的经验。但是在我国,法院检察院对各级人大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其人事任命又最终取决于各级政府。这使它们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保持独立的立场,地方保护主义、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盛行,司法系统非但没能有效地制止腐败,反而成为腐败的根源之一,主观上固然有原因,客观上司法没有独立地位也不容忽视。

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司法始终是一个薄弱环节。给司法以独立地位是当务之急。我们也许不必搞三权分立,但将司法权从行政、立法权中独立出来却是保证司法客观公正的必要条件。正如前面提到的,这需要观念上的转变,司法系统不再是党领导的工具,而是能够独立地执行法律,对社会政治经济各个层面甚至党的领导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制。这非但不会削弱党的领导,相反一个外部的非意识形态的监督机制只会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要有这样的胆魄的信心。

将国家的基本国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计划生育、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制定已有多年,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出台,但还远远不够。应该很好地利用法律这种既有长期稳定性又有强制性的机制来保证基本国策得到应有的贯彻实施。这里我想着重谈一下教育问题。

几年前《教育法》以令人吃惊的低票(约60%多)在人大会议上勉强通过,其原因就是《教育法》里没有关于教育经费在财政支出中应占比例以及年增长率的规定,而这恰恰应当是一部《教育法》的核心所在。当中央必须三令五申禁止拖欠教师工资,当希望工程成为解决贫困失学问题的唯一希望时,这个国家就没有希望了。缺钱不是理由,与每年公款吃喝旅游用车相比,那点教育经费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发展教育才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希望所在。我把解决教育问题的希望很大程度上寄托于法制。健全的法制能够一方面严格监督公款消费、贪污腐化行为,为国家省下大笔资金,另一方面又能硬行规定教育支出的金额比例,确保对教育的投入,所以当然应该成为我们努力的方向。其它基本国策的实行也应遵循这样的轨迹。

诚如是,则国家幸甚,民族幸甚。

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到此告一段落,然而民间的议论终归在民间,决策层的意志和取向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值此改革千头万绪之际,清醒的认识到依法治国的现实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切实地为此做大量的工作,才能使依法治国不致于象过去许多政策口号一样流于形式。依法治国任重道远,而留给我们的时机却不多了。千秋功过,在此一举。

)“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现实要求与历史必然性
党的十五大正式确立了把“依法治国”作为一项具有全局性和长期性的战略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三大奋斗纲领之一,即我国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一个现代化法治国家。
实施依法治国不是某种权益之计,也不是某些领导人一是心血来潮,是符合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是社会进步的是现实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促成党领导实施民主政治,促进人类文明的重要要求,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从制度层面上来讲,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在现代西方国家仅仅是关乎执政党与政府政权关系的党政关系问题,在中国具有关乎中国政治发展的全局,决定中国政治性质与现状的重大问题。中国党政关系从“寓党于政”到“以党代政”再到“党政分开”很长的一段时期,都突出强调党对政权机关的绝对领导。凡属于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党委讨论决定,然后分头执行。这样就过分强调了党的政治领导而忽略了党的组织领导与思想领导。人民民主国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与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无从发挥。实施依法治国就是要强调法的权威与尊严的至上,摆正党和政府的关系,政府党与人大的关系,恢复法定政治层面上中国宪政体制的本来面目。把宪法规定的本应由人大、做的事从党委手中拿回来,才能真正实现一种“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
从最迫在眉睫的现实状况来考虑,依法治国更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特色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都需要一套既可以作为科学标准,又具有极大权威性,有一定公正性的法治原则作为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党和全国人民把注意力和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开始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这就需要发挥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重要作用,将保护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作为法制发展的首要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成为法制发展的重要原则。只有在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才能使法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不应当是盲目的、随意的,应有计划,有意识地进行。而这种计划性、意识性就应该体现我国现时期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进行,牵动着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即带动各领域的共同发展,同时也受到各领域发展的制约。要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就要以法制来确立一个有序的社会环境。这种社会环境的确立应当照顾到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有一个前提,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例如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一方面保护了智力劳动的成果,促进了文化事业的发展;而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商标法》即确立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同时又营造了正当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可以将党和国家发展经济的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使之规范化、条文化,便于操作,并赋予它们普遍的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实施,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从党的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了上述宪法修正案。它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制建设。它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以法的形式来规范市场,促进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型,社会问题的整合,制度合法性危机的消减过程中,社会主义法治也趋于完善,中国法治化已初显端倪。这一点从哲学原理上讲就反映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映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客观规律。
另外,法制文明属于制度文明范畴,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大文明建设中,法制有其特殊的功能,法制政策的建立与实施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愿望。法制文明的社会排斥家长制,一言堂,搞特权,权大于法,较之独断专行,高度集权,政府权力不受制约无比优越。因此,法治反映的是事物的发展规律,体现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依法治国既保证两个文明建设的高效持续发展,又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从历史发展规律的角度来讲,无论中外,“法”从一出现就是正义、公正的化身。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法的内容和形式几经变更,但却都与其所处时代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息息相关,彼此相应。“一部由低级到高级状态演变的法律状态和思想史是整个人类文明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发展历史的缩影。”当然,绝对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公正与正义,因为历史的局限性束缚着人的思维与意识,所以阶级社会的法虽然存在着不合理性,但是法本身所诉求的正义精神却是不变的,而且随着时代发展逐渐趋于真正的正义与公正。
从历史的经验教训来讲,曾经我们放弃过民主、践踏过法律,结果是带来国家十多年的贫穷与落后,几乎党亡国亡。十年浩劫后,以邓小平为主要领导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如何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作了深刻的思考与总结。并最终找到了问题的答案:“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邓小平数次讲话中都用很形象精辟的语言概括了这样的道理:法制建设必须与民主建设相结合,法律制度应具有稳定性,法的意志应始终高于领导人的意志。在他的许多前期论述中,虽然没有用“人治”和“法治”的概念,但却从政治家的角度对法治的主要内涵,优于人治的明显特点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了十分精彩和透彻的概括。后来,他更明确指出,要通过改革来走依法治国的道路,才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表明,正是我们不断发挥法律的作用,确立依法治国方略,民主政治建设才取得重大的发展,国家政权才得以有了前所未有的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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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