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山医院普通门诊好吗:刑法案例分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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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16日晚,王某和李某相约去偷某商店。王某在店外望风,李某进入店内行窃。李某在偷窃过程中,发现店内只有某妇女郭某一人值班,于是就心生歹念,准备强奸郭某。郭某被惊醒后,极力反抗。李某害怕被郭某认出,就顺手拿起桌子上的一把刀,将郭某刺成重伤。李某随后拿走现金3000元和5条香烟。李某在店外给王某3条香烟,二人准备离开之际,被联防队员发现。王某和李某分开逃跑。王某见联防队员紧追不舍,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进行威胁,后被赶到的警察抓获,而李某则趁乱逃走。王某被抓后,交代了自己和李某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以及自己1年前的诈骗4000元的犯罪事实,并告发李某在三年前有一起故意杀人行为,后经查纯属捏造。
问王某和李某如何定罪?

王某和李某为盗窃共同犯罪,李某构成强奸未遂,故意伤害罪既遂,王某因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进行威胁,构成抢劫罪,由于后被赶到的警察抓获,故构成未遂
王某被抓后,交代了自己和李某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以及自己1年前的诈骗4000元的犯罪事实,并告发李某在三年前有一起故意杀人行为,后经查纯属捏造。因此王某不具备重大立功表现
答题者(中国政法,法律系2004届)

共同犯罪的是盗窃,其他的要按照他们个人的处理

王某诬陷罪也谈不上,盗窃是共同犯罪

王某和李某在盗窃上有共同协作,并属于两人的共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构成了共同犯罪,但李某还涉嫌强奸未遂和故意伤害罪.这些并不包括在共同犯罪的判刑要件里,李某在这方面要承担个人责任,因为它不属于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此题重点在于让答题者区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未遂,犯罪竟合.
王某和李某为盗窃共同犯罪,(3000元不算共同犯罪盗窃财产数额)
李某另外构成强奸未遂,故意伤害.
王某拿刀逃跑威胁联防队不算故意伤害或抢劫罪.因为他的主观意图并不是想伤害,而只是想逃跑,拿刀明显是一种威胁.
后面也不属于诬陷罪,可以考虑妨碍公务罪.
p.s 二楼何必冒充中国政法学生?

盗窃罪!强奸未遂!重伤害!诈骗罪!入室抢劫!本人就看出这些犯罪!还有高见的请指教!诬陷罪谈不上 !另外抢劫不是未遂啊!而是既遂!妨碍公务就免了!并不会定这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