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靖允今年几岁:什么叫农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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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是上个世纪中国大地上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之一,人们还记得,1958年8月上旬,毛泽东赴河北、河南、山东等地视察工作时说:“‘人民公社’是一个好名字,包括工农兵学商,管理生产,管理生活,管理政权。”8月29日,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之后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全国农村已经基本实现公社化。从此,人民公社就成为我国广大农村政社合一的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和基层政权组织,农民就成为人民公社社员。

1978年12月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公社原有的体制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渐渐发生了变化,几乎与此同时,发生了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分田到户的事件。1982年12月4日,在邓小平同志主持下制定了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一章总纲第八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它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设立乡政府的规定,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其中规定:“政社分开、建立乡人民政府,领导本乡的经济、文化和各项社会建设;社队企业成为合作经济企业;村民委员会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被彻底瓦解。到1984年底全国基本完成了撤社改乡的工作。至此,人民公社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人民公社社员又重新被称为农民或村民。

这是中国的历史事物。它是一个政社合一的机构,即是基层政权,相当于现在乡镇政府的职能,同时又是一个企业组织,相当于以乡镇为单位组建的一个集团公司。它既直接管理政治和公共事务,又直接管理农村经济和社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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